住宅建築

住宅建築

住宅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宅建築
  • 外文名:residential building
  • 定義: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 簡稱:住宅
建築規範,設計規定,空間要求,

建築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設計規定

住宅設計的基本規定: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1. 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2.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4.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築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採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5.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並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套用技術。
  6.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7.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範的規定,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8.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並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9.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空間要求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由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 ㎡;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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