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聯)於1950年2月14日簽定的條約,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0年。這個條約取消了1945年8月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傑和蘇聯政府在莫斯科簽訂的不平等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兼外長周恩來和蘇聯外長安德烈·維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簽署。60年代起,中蘇兩國關係惡化,該條約名存實亡。期滿後沒有再延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 外文名:Советско-китайский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юзе и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 
  • 生效時間1950年4月11日
  • 簽定時間:1950年2月14日
  • 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
時間附屬檔案,歷史背景,談判過程,原文,相關信息,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實質內容,作用,簽訂原因,

時間附屬檔案

194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抵達莫斯科進行正式訪問。1950年1月20日,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也抵達莫斯科,兩國政府之間的談判於2月14日結束。同時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關於蘇聯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史達林、毛澤東出席簽字儀式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定,在一定程度上為新生的中國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外部環境,並促使中蘇兩國關係是蜜月期一直向著良性方向發展著,並對兩國建立永久的牢不可破的友誼產生了積極的影響。1979年4月3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1950年簽訂的中蘇友好條約一年後即告期滿。中國將不同蘇聯繼續延長這一條約的期限。最終於1980年廢止。

歷史背景

1950年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相對1945年8月14日國民黨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以及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大連的協定而言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史達林確定了戰後蘇聯在遠東的兩個戰略目標:把外蒙古從中國的版圖中獨立出來,形成廣闊的安全地帶;恢復沙皇俄國在中國東北的勢力範圍,以確保蘇聯在太平洋的出海口和不凍港。蘇聯的這一要求通過1945年2月8日蘇聯最高領導人史達林與美國已故總統羅斯福(1882~1945)會晤以及雅爾達協定得到了美國方面的保證。為了迫使中國國民黨政府接受蘇聯的條件,美國和蘇聯兩面夾擊,軟硬兼施。在蘇聯紅軍已經大舉進入中國東北之後,蔣介石終於被迫同意簽訂了這個城下之盟。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成熟起來的黨的第一代堅強領導核心在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解放區人民和“國統區”農民兄弟的衷心擁護下,衝破雅爾達體系,贏得了解放戰爭的勝利。國共兩黨的有識之士又堅決抵制美蘇“劃江而治”的外交干涉和在國際上製造“兩個中國”、分裂弱化中華民族、在經濟外交軍事內政上繼續保留在華特殊權益的圖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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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革命的勝利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亞洲和遠東的格局,也迫使蘇聯重新調整對華政策。為了在冷戰的國際環境中加強與美國對抗的實力,史達林無疑需要新中國加盟蘇聯的社會主義陣營,藉助中國在亞洲牽制和打擊美國的勢力;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鬥爭中需要蘇聯的支持和援助,遏制美國干涉中國內戰和顛覆新中國的企圖。在這一點上,中蘇雙方的需求是共同的,相互的。取得全國政權的中國共產黨,從意識形態、未來國家的經濟建設等各方面考慮,顯然也要求與蘇聯保持密切的聯盟關係。雖然中國共產黨在內戰中取得了軍事上的最後勝利,但是面對滿目瘡痍、百廢待興的經濟狀況,新中國領導人心急如焚。中國在恢復經濟,發展生產,在一個新生國家進行建設和管理方面,需要蘇聯的大量援助。而且,中國與西方國家正處於對立狀態,得到蘇聯的援助是中國惟一的指望。
然而,如何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實現這一願望,中蘇之間卻有不同的構想。史達林希望與新中國結盟的方式和表現形式不致破壞雅爾達體系及損害蘇聯在中國東北的既得利益,而毛澤東考慮的則是如何樹立新中國獨立自主的外交形象,如何以中蘇新型關係的表現形式為榜樣廢除舊中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毛澤東認為,如果新中國對舊條約的處理能首先從中蘇條約開始,則“在國際上我們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資本去對付帝國主義國家,去審查過去中國和各帝國主義國家所訂的條約”。新中國成立以後,解決中蘇之間的同盟條約問題已經成為中國領導人開展外交活動和形成外交決策的當務之急。因此,毛澤東在外交問題上首要考慮的就是直接與史達林進行會談,簽訂一個新的中蘇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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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紀念郵票

談判過程

締結《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是新中國成立後採取的重大外交行動,對當時的國際格局產生了巨大影響。
1949年12月6日,毛澤東主席率隨行人員乘火車離開北京前往蘇聯訪問。這次訪問的目的,一是祝賀史達林的70壽辰,二是與蘇聯領導人交換對國際形勢的看法,三是同蘇聯訂立新的條約,四是商談向蘇聯貸款事宜。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國民黨政府曾於1945年8月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有關協定(以下簡稱中蘇舊約)。這一條約及有關協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蘇、美、英三國背著中國達成的雅爾達協定的產物,基本恢復了沙俄時代在中國東北的特權,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利益。按照新中國“另起爐灶”和“打掃乾淨屋子再請客”的方針,中蘇舊約也應予以廢除而另訂新約,以適應中國革命勝利後國際形勢和中蘇關係的變化。在劉少奇訪蘇時,史達林曾表示,舊的中蘇條約是不平等的,這一問題可留待毛澤東訪蘇時解決。毛澤東出訪前夕,中方在與蘇方磋商時又多次表示,希望這次訪問的結果是締結一個新的中蘇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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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與史達林
12月16日,毛澤東一行抵達莫斯科,當晚即同史達林舉行會談,討論雙方關心的主要問題。毛澤東首先提出:目前,最重要的問題是保障和平。中國需要三年至五年的和平時間,把經濟恢復到戰前的水平,並穩定全國局勢。中國重大問題的解決,取決於今後的和平前景。史達林回答說,目前尚不存在對中國的直接威脅。日本還沒有站起來;美國雖然發出戰爭叫囂,但它最怕打仗;歐洲被戰爭嚇破了膽。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不僅能夠保障5至10年的和平,而且能夠保障20至2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和平。這一看法與當時中共中央的估計相一致。
接著,毛澤東提出中蘇舊約問題。史達林說,那個條約是根據雅爾達協定締結的,得到了美國和英國的同意。蘇聯從日本手中得到的千島群島、南庫頁島等,也是在雅爾達達成協定的。因此,目前不宜改變中蘇條約的合法性,否則會給美國和英國要求修改有關千島群島、南庫頁島條款提供法律依據。要尋求一種可行的辦法,在形式上保留,而在實際上修改現行條約,即在形式上保留蘇聯在旅順駐軍的權利,但按照中國政府的建議撤出那裡的蘇聯軍隊。中長鐵路也可以在形式上保留,而實際上修改協定的有關條款。毛澤東表示,單獨一個中國的力量不足以抵禦帝國主義的侵略,我們應該按如何對共同事業有利來行事,眼下不必修改條約,正如不必匆忙由旅順撤軍一樣。但是,他又委婉地提出,照顧雅爾達協定的合法性是必要的,惟中國社會輿論有一種感想,認為原條約是和國民黨訂的,國民黨既然倒了,原條約就似乎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史達林答覆說,原條約總是要修改的,大約在兩年以後。
在會談中,毛澤東還提出,由於缺少海軍和空軍,人民解放軍難以解放台灣,希望蘇聯以派遣志願飛行員等方式給予支援,以便儘快解放台灣。對此,史達林謹慎地表示,有可能給予援助,但援助的形式需要考慮周到,主要是不能給美國人干預提供藉口。此外,雙方還討論了蘇聯貸款和貿易問題以及出版毛澤東著作俄文版的問題。
12月21日,毛澤東出席史達林70壽辰慶祝大會,並作為第一個致祝詞的外國領導人發表了講話。24日,史達林再次同毛澤東舉行會談,主要商討越南、日本和印度等亞洲兄弟黨的事情。儘管在會談前毛澤東已請蘇方陪同人員轉告史達林,他感興趣的首先是中蘇條約問題,但史達林在會談時對此卻隻字不提。此後,來莫斯科祝壽的各國領導人陸續回國,毛澤東仍滯留在那裡,史達林沒有再約見他。毛澤東感到十分失望。他向蘇方人員表示,他到蘇聯來不僅僅是祝壽的,而是來辦事的。
由於毛澤東參加祝壽活動後,中蘇雙方都沒有關於他的進一步報導,國際上出現種種猜測,英國通訊社甚至散布謠言說毛澤東被史達林軟禁起來。與此同時,西方國家也開始調整對華政策,一個重要的動向是印度和英國準備承認新中國。僵持局面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史達林只好改變不廢除中蘇舊約的初衷。
針對英國通訊社散布的謠言,1950年1月2日,《真理報》在頭版刊登了塔斯社記者對毛澤東主席的訪問。其中特意披露,毛澤東訪問蘇聯的目的是:解決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的各項問題,首先是現有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問題,蘇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問題及兩國貿易和貿易協定問題等。當晚,史達林派莫洛托夫和米高揚會見毛澤東,徵求他對處理中蘇條約的意見。毛澤東提出三個方案:第一,簽訂新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第二,由兩國通訊社發表一個簡單的公報,僅說兩國就中蘇舊約及其他問題交換了意見,並在重要問題上取得一致;第三,簽訂一個聲明,說明兩國關係的要點。毛澤東優先考慮的無疑是第一個方案。他強調說,把中蘇關係以新條約的形式固定下來,有極大利益,中國人民將感到興奮,我們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資本去對付帝國主義國家,去審查過去中國和各帝國主義國家所訂的條約。莫洛托夫當即表示,第一項辦法好。隨後,雙方為周恩來赴莫斯科參加談判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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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抵達莫斯科。22日晚,中蘇雙方開始就簽訂新約和協定的問題舉行正式談判。會談一開始,史達林就表示,過去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對日戰爭時訂立的,現在已落後於時代,因此必須修訂,雖然以前我們曾構想可以保留。毛澤東說明:根據目前形勢,我們應當藉助條約和協定把現存於中蘇之間的友好關係固定下來,這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國際關係方面都會引起積極反應。他強調:要把新條約和原來的條約從根本上區別開來。過去說的是對日戰爭時的合作,現在應是防止日本侵略;過去國民黨只是口頭上談友誼,現在具備了真正友誼與合作的一切條件。新條約應包括政治、經濟、外交、軍事和文化合作的各項問題,最重要的問題是經濟合作。隨後,雙方對新條約的條款,處理中長鐵路、旅順口及大連問題的原則,貸款和貿易協定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在1月22日的原則性會談中,經史達林提議,毛澤東贊同,委託維辛斯基和周恩來兩位外長負責新條約文本的起草工作。經過幾輪修改,雙方就文本內容達成一致。新約的名稱是《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共六項條款,有效期為30年,其宗旨和條文比之舊約作了重大的修改與補充。新約的宗旨是:加強中蘇兩國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新約規定:“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新約還增加了“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的內容。
在條約起草工作開始之後,兩國代表就關係雙方重大權益的三方面問題反覆進行了談判。雖然在談判中出現了種種矛盾,但最終雙方都作出了相應的讓步,以達成協定。
關於中國中長鐵路、旅順口和大連問題。蘇方表示願意早日放棄從國民黨政府手中獲得的某些特權。中方考慮到共同防禦帝國主義的需要,同意有一個過渡期。最後達成的協定是:蘇方不遲於1952年末將中長路的一切權利及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國政府;蘇方不遲於1952年末從旅順口撤回其駐軍,並將該地區設施移交中國政府,中方償付旅順港的恢復與建設的費用;蘇方保證將大連的行政管理權完全交予中國政府,中方同意大連自由港問題待簽訂對日和約後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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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問題。根據毛澤東多借不如少借為好的想法,中方提出貸款三億美元,擬三年內還清。史達林表示,償還期可延長為十年,年利率定為極優惠的1%。在貸款協定談妥之後,蘇方要求中方提供它缺少的戰略原料鎢、錫、銻,以償還貸款,雙方為此商簽了一個秘密議定書。稍後,雙方還達成在中國創辦石油、有色金屬、航空和造船四個合營公司的協定。這是新中國利用外國資本促進工業化的最初嘗試。
最後,關於空軍支援問題。由於在談判期間發生台灣國民黨軍的飛機轟炸上海的事件,中方要求蘇方派遣空軍保護華東。史達林答應給予支援,但提出蘇中之間要簽署一個秘密的補充協定,規定在蘇聯的遠東和中亞地區、中國的東北和新疆,不得給予第三國(主要指美、英、日)租讓權利,也不準許第三國公民進行經濟或其他活動。中方經反覆考慮後予以同意。隨後,史達林表示,要把蘇軍原在東北接收的日偽財產和蘇聯在北京的教堂等財產交由中方接收。
1950年2月14日,《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中蘇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的簽字儀式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宮舉行。周恩來和維辛斯基代表各自政府在檔案上籤字,史達林和毛澤東出席簽字儀式。同日,中蘇雙方發表關於兩國締結新的條約與協定的公告,並聲明中蘇舊約與協定均失去效力。2月17日,毛澤東、周恩來等離開莫斯科回國。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有關協定的簽訂,是新中國外交取得的重大成果。4月11日,中蘇新約及有關協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正式批准生效。在批准這一條約時,毛澤東強調指出:“這次締結的中蘇條約和協定,使中蘇兩大國家的友誼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得我們有了一個可靠的同盟國,這樣就便利我們放手進行國內的建設工作和共同對付可能的帝國主義侵略,爭取世界的和平。”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具有決心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與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國主義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國家之重新侵略;亟願依據聯合國組織的目標和原則,鞏固遠東和世界的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親善邦交與友誼的鞏固是與中蘇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連環畫-偉大的友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聯外交部部長安德烈·雅奴阿列維奇·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第二次世界戰爭時期其他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第六條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在條約上籤字
本條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本條約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如在期滿前一年未有締約國任何一方表示願予廢除時則將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周恩來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相關信息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定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紅軍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恩來(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全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司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零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賬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恩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簽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為了保證兩國的國防,蘇聯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達成本補充協定:
無論是在蘇聯的中亞共和國和遠東地區的領土上,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滿洲和新疆境內,都不給外國人提供租讓權,並不允許有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的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的企業、機關、公司和團體的經營活。

實質內容

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規定了雙方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全面合作,確立了中蘇之間的同盟關係。條約的核心內容是,締約國雙方均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集團、行動和措施,締約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國的侵略,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條約有效期為30年。
《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規定,不遲於1952年末,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長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國政府。在同一期限內,蘇軍從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基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國政府,由中國政府償付蘇聯自1945年起對上述設備的恢復與建設的費用;蘇軍撤退前的時期,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由中國政府管轄。
大連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國政府管轄。後考慮到韓戰等新情況,1952年9月,雙方又協商延長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基地的期限。1955年5月,駐旅順口蘇軍全部撤出。《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規定,蘇聯從1950年至1954年五年內,貸款給中國3億美元,年利為1%;這筆貸款作為中國償付蘇聯賣給中國的機器設備與器材之用;中國在1963年底以前,將用原料、茶葉、美元等分期還清這筆貸款及利息。
在上述條約和協定簽訂的同時,中蘇外長還以互換照會的形式聲明,1945年8月14日蘇聯與中國國民黨政府締結的各項條約及協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時宣布,蘇聯將其在東北自日本手中所獲得的財產,及過去在北京兵營的全部房產,無償移交中國政府。

作用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在當時的締結,標誌著社會主義陣營的形成,對反擊美國的“冷戰”攻勢起了積極作用,它有利於促進兩國人民的友好團結。但是,即使在20世紀50年代前半期中蘇友好交往期間,在條約執行中就已發生一些使中國人民不甚愉快的事情。
如在關於無償移交日本投降後在東北留下的財產問題上,蘇軍在撤離東北時,實際上已將所有能拆卸運走的廠礦機器設備和器材物資等幾乎全部搬走,只移交了一些空房子;在兩國貸幣的比值問題上,蘇聯不顧中國政府的異議,將盧布比值定得很高,將人民幣的比值壓得很低。這些情況,暴露出蘇聯大國沙文主義民族主義的傾向。這種錯誤傾向在以後的中蘇交往中更有所發展,從而使同盟條約不可避免地蒙上陰影,並最終導致兩國關係的破裂。同盟條約在1980年期滿後未再延長。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包括前言和六個條款,有效期為30年。它的主要內容有:“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等。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署,使得中蘇關係進入了一個新時代,在一定程度上為新生的中國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外部環境,在當時為反對侵略、維護遠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提供了保證,有助於新中國的恢復和發展。1979年4月3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1950年簽訂的中蘇友好條約一年後即告期滿,中國將不同蘇聯繼續延長這一條約的期限。一年後該條約廢止。

簽訂原因

新中國誕生的第二天,就得到蘇聯的承認,但是,蘇聯政府對新中國特別是新中國的某些方針又持懷疑態度。伍修權回憶說:“過去我們不聽共產國際和史達林的錯誤主意,史達林就懷疑我國走‘南斯拉夫的道路’。我國的一些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了政府,蘇聯就懷疑我們會不會執行親英美的路線等等。因此,蘇聯在另一方面對我們的態度又是冷漠和懷疑的。
”由於政治上對中國持懷疑態度,所以,經濟上對中國的援助也十分有限。針對蘇聯的疑慮,為了爭取蘇聯的支持,擺脫帝國主義的孤立和封鎖,毛澤東在建國前夕就明確提出了向蘇聯“一邊倒”的方針。因為,無論從社會經濟制度、思想意識形態或歷史背景來看,中美兩國當時都不可避免地處在對立狀態。
從這一角度看,是美國逼著中國走“一邊倒”這一步的。1949年12月—1950年2月,毛澤東應史達林的邀請訪問了蘇聯,並就中蘇之間的重大政治問題進行了會談。1950年1月,周恩來抵蘇加入談判。經過多次會談,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同時還簽訂了《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和《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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