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簽訂(1950年2月14日)

1949年12月毛澤東訪問蘇聯期間,就簽訂新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等問題同史達林、莫洛托夫和米高揚等進行多次商談。1950年1月20日,周恩來等到達莫斯科,中蘇開始正式會談。經過毛澤東、周恩來同史達林、米高揚和維辛斯基會談,兩國政府於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條約共6項條款,有效期為30年。條約規定: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動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的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日本同盟的國家的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雙方並宣布,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並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雙方同意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同盟國於儘可能的短期內共同取得對日和約的締結。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通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和有關協定的簽訂,是新中國外交取得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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