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中葡北京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北京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是指清政府葡萄牙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籤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列明:“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此為澳門被葡萄牙占據的歷史轉折點。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個不平等條約的簽署,標誌著澳門正式通過條約檔案的形式成為葡萄牙殖民地,成為清政府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一個進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別名:《中葡北京條約》
  • 簽約時間:1887年
  • 簽約雙方:清政府、葡萄牙
  • 簽署地點:北京
  • 雙方代表:清政府:孫毓汶,葡萄牙:羅沙
  • 條約類型:不平等條約
  • 條約影響:葡萄牙獲得“澳門地位條款”與“最惠國待遇 
  • 條約標誌:澳門正式通過條約成為葡萄牙殖民地
歷史沿革,主要內容,主要影響,

歷史沿革

1535年,葡萄牙人開始在澳門進行貿易。1553年,以晾曬水浸貨物為由借住澳門。1557年,通過賄賂中國守澳官員,定居澳門半島。1851年和1864年,先後侵占澳門南面的氹仔島路環島。此後,葡萄牙多次謀求澳門歸其所有,但均未得逞。1887年,清政府派代表前往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門協同中國緝查走私問題與葡方舉行談判。3月27日,清政府代表在中葡會議草約中確認葡萄牙可繼續留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在此基礎上,雙方於12月1日在北京簽訂該條約。共54條。主要內容有:①中國允許葡萄牙留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②葡萄牙可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派駐領事。③葡萄牙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④葡萄牙人可享受中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同等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1928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通知葡終止該條約,葡萄牙占據澳門失去合法依據。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在北京正式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公告內容
葡萄牙在英國支持下為占據澳門,於1887年12月1日(清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迫使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友好通商條約》。

主要內容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該條約共54款,另有兩個附屬專約。
條約內容分三類,一是澳門地位問題,二是鴉片稅厘並征問題,三是中葡通商問題。與澳門地位有關的重要兩款是: 第二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1887年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第三款——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 中國仍允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
  •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和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 葡人可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主要影響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條約,是葡萄牙占據澳門三百多年來中國政府對澳門地位做出規定的第一個條約,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個條約。也就是說,條約不僅使葡萄牙從此可以“一體均沾”地享受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所有侵略權利,而且對澳門地位的規定更是給中國領土主權國家尊嚴帶來嚴重損害。條約包括澳門地位、鴉片稅厘並征、葡萄牙享受最惠國待遇等內容。葡萄牙人終於獲得了爭取數十年而未得到的“澳門地位條款”與“最惠國待遇”。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雖然再次確認《中葡里斯本草約》中有關澳門的提法,但同時規定:“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1928年4月,中國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政府中止《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但葡萄牙不走,繼續占領著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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