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物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物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物的條款是於1982年12月4日頒布的。

基本介紹

法律條文,衍生法律,

法律條文

憲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民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衍生法律

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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