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適用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適用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適用原則》是2016年6月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編寫組。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適用原則
  • 作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精讀》編寫組
  •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6月
  • 頁數:223 頁
  • 定價:20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740306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精讀適用原則》著重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適用原則進行深入分析闡述。除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解讀外,《精讀適用原則》還將新舊條文進行對照,指出適用該條規定應注意把握的問題,連結與此該條規定相關的法規,附加相關案例以幫助讀者深化條文理解指導其實踐運用。

圖書目錄

導言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條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
第二條 《條例》指導思想
第三條 對黨組織和黨員遵守、執行、牛汗棵維護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喇灶判籃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五條 《條例》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
二、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違紀概念
第七條 紀律處分種類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九條 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影盼霉甩響和後果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影響和後果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影背求響和後果
第十二條 開除黨籍處分影響和後果
第十三條 黨擔頁閥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黨代表資格終止
第十四條 改組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解散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
三、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從輕或減輕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在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免予黨紀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九條 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條 再犯和遺漏違紀行為的處分原則
第二十一條 從輕、從重處分概念
第二十二條 減輕、加重處分概念和不適用減輕處分規則
第二十三條 合併處理運用規則
第二十四條 從一去去白重處分和條 規競合運用規則
第二十五條 共同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集體違紀處理
四、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並涉嫌犯罪情況下,具體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八條 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情況下,具體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九條 黨員有違反《刑法》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具體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第三十條 違紀黨員受到黨紀追究後,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和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組織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寒驗挨微律處分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員被依法逮捕後中止其黨員權利
第三十二條 黨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不起訴,或者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單處罰金後,如何給予其黨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理後,應如何給予黨紀處分
五、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紀行為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紀後下落不明黨員違紀處理
第三十七條 黨員死亡後違紀行為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如何進行責任區分
第三十九條 主動交代如何認定和如實坦白如何處理
第四十條 如何計算違紀行為造成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行為所獲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宣布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時限
第四十四條 《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係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如何進行責任區分
第三十九條 主動交代如何認定和如實坦白如何處理
第四十條 如何計算違紀行為造成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行為所獲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執行和宣布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時限
第四十四條 《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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