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教育的規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教育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1949年9月在北京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並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綱領,簡稱《共同綱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教育的規定
  • 別名:共同綱領
  • 通過時間:1949年9月
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其中關於教育政策的規定有:“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第四十二條: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方法為理論與實際一致。人民政府應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革舊的教育制度、教學內容和教學法。”“第四十七條: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普及教育,加強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意技術教育、加強勞動者的業餘教育和在職幹部教育,給青年知識分子和舊知識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應革命工作和國家建設工作的廣泛需要。”“第五十六條: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人民政府根據這些規定製定教育政策,領導教育工作:①明確提出:以老解放區教育經驗為基礎,吸收舊教育有用經驗。藉助蘇聯教育的先進經驗,建設新民主主義教育,“其目的是為人民服務,首先為工農兵服務,為當前的革命鬥爭與建設服務”。②收回教育主權,接收帝國主義在中國辦的學校和舊中國遺留下來的學校;廢除國民黨政府對學校的管理制度以及對學生的奴役措施,肅清教育界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③對舊教育進行有計畫的改革。如對高等學校進行了院系調整;在知識分子中進行了思想改造;初步建立了新的教育制度(包括新的學制,以及關於幼稚園、國小、中等學校和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了全面發展的教育,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幾個方面都得到發展;在中等以上學校開設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政治課;在各級各類學校里都對學生進行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初步肅清封建的、買辦的和法西斯主義思想的流毒,培養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的公德。④發展人民教育事業。創辦工農速成中學和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吸收不同文化程度的工農幹部給予適當的文化教育,培養他們成為新的知識分子;發展工農業餘教育,著重對工農幹部和積極分子的教育,在工農民眾中積極推行識字教育,掃除文盲。明確規定少數民族教育的內容是新民主主義的,要採取適合於各民族發展和進步的民族形式進行教育工作,根據當時的情況指出其首要任務是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並根據各民族教育的實際情況,分別加以鞏固、發展、整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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