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太平猴魁”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和提高“太平猴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太平猴魁”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太平猴魁”茶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是“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黃山區茶業協會審核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平猴魁”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 實施部門:黃山區茶業協會
- 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性質:檔案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第三章 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第四章 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第五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管理,第六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保護,第七章 附 則,
簡介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太平猴魁”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和提高“太平猴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太平猴魁”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證明商標,用於證明“太平猴魁”茶的特定品質。
第三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是“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黃山區茶業協會審核批准。
第二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的生產地域範圍。
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產自黃山區境內茶區,即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境內的新明鄉、龍門鄉、湯口、三口鎮、譚家橋鎮、仙源鎮、耿城鎮、焦村鎮、甘棠鎮、太平湖鎮、烏石鄉、永豐鄉十二個鄉鎮。
第六條 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的品質特徵。
“太平猴魁”品質要求必須符合太平猴魁茶安徽省地方標準(DB34/T257—2002)。
(1)“太平猴魁”茶外形特徵及品質特徵:兩葉一芽(俗稱兩刀一槍),不散、不翹、不彎曲、扁平挺直,魁偉重實,色澤蒼綠,遍身白毫,含而不露,且主脈部分呈暗紅色,滋味鮮爽醇厚,獨具猴韻。
(2)土壤:太平猴魁產區土壤的成土母質主要為千枚頁岩風化物及花崗岩分化物,以扁石黃泥土,麻石黃泥土、扁石黃壤類型為主,主要為烏沙壤、黃棕壤、黃紅壤、黃壤等,表層腐殖質層較厚,有機質含量高,PH值5—6。
(3)植被:太平猴魁茶產區位於海拔300m以上,四周植被繁密,森林覆蓋90%以上,主要樹種為常綠闊葉林、竹林。
(4)品種:製作“太平猴魁”茶專用品種柿大茶。
(5)採摘要求:採摘時間在4月中旬左右,立夏前結束,每天的採摘時間是上午六時至十時,即清晨朦霧中上山採茶,霧退即收工;採摘標準為一芽三、四葉初展,採用提手采;採摘的鮮葉必須裝在潔淨、透氣的竹籃中,不可悶壓,及時攤放於竹製可透風漏水的大篾盤中。
第七條 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在加工製造等過程中的特殊要求:
(1)製作要求及加工程式:①揀尖。鮮葉採摘後倒在揀板上,按一芽二葉初展的標準一朵一朵進行挑選;②攤放。對精心挑剔出的猴剔出的猴魁原料攤入竹匾或竹墊上,攤放時間4-6小時;③殺青。殺青一定要採用鍋式殺青,應以木炭為燃料,鍋溫120℃;④整形。將殺青葉一枝枝理平直在篩網上,茶葉不相互摺疊、不彎曲、不粘靠,上下篩網夾好後,用木滾輕輕滾壓,以葉片平伏挺直即可;⑤烘乾。分頭烘、二烘、三烘三次烘乾。
(2)成品茶無劣變,無異味,不含莖梗、老葉和茶果,不含有非茶類夾雜物;產品不著色,不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和芳香物質。
(3)按照安徽省地方標準—太平猴魁茶工藝規程(DB34/T258—2002)的要求,進行貯藏、運輸、包裝。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
第三章 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向註冊人黃山區茶業協會遞交《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在30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黃山區茶業協會派人對申請人的產品產地進行實地考察,並將產品進行檢測。
(2)檢測和綜合審查後,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符合“太平猴魁”證明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書》。
(2)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人領取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準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2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黃山區茶業協會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有效期為兩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契約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向黃山區茶業協會提出續簽契約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契約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 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
(2)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黃山區茶業協會主辦或協辦的各項經貿洽談、信息技術交流活動。
(4)在國內外技術貿易中,“太平猴魁”證明商標使用者可以將此商標作為產品品質證明。
第十五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義務。
(1)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關於太平猴魁茶產區地域範圍、品質特徵及加工工藝標準、質量指標的規定。
(2)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發生重大品質事故,需立即報告區茶業協會,並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3)“太平猴魁”證明商標使用者,應接受區茶業協會的不定期抽樣檢驗,包括產品的數量、品質和標識的使用。被檢產品合格,檢驗費用由茶葉協會承擔;被檢產品不合格,檢驗費用由被檢企業承擔。
第五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是“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負責修訂本規則,對申請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者的資格、產品質量進行審查檢驗,對“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等行為。
第十七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負責本規則的具體實施,接待來訪、答覆諮詢,管理“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印製,協調處理有關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產品質量方面的爭議等問題。
第十八條 黃山區茶業協會為保證“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正常使用,保證“太平猴魁”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督,同時也接受處理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產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等行為發生,黃山區茶業協會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並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黃山區茶業協會許可,擅自在(申報的產品)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黃山區茶業協會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則,黃山區茶業協會有權收回其《證明商標準用證》和已領取的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必要時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由黃山區茶業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報有關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的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印刷證明商標標識、檢測產品、受理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材料和宣傳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太平猴魁”證明商標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該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