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引證解釋,國家首腦,
引證解釋
1.指頭,腦袋。
先秦《逸周書·武順》:“元首曰末。” 孔晁 註:“元首,頭也。”
清唐甄《潛書·宗孟》:“如元首手趾,皆如我所欲至,夫如是,乃謂之能盡性也。”
2.指國家領導人。
唐《秦王破陣樂》:“受律辭元首,相將討叛臣。”
先秦《書·益稷》:“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孔晁註:“元首,君也。”
三國 魏曹丕《災異免策三公詔》:“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辠己之義乎?”
現代陳毅《開國小言》詩:“元首耀北辰,元戎雄泰岱。群英共檢閱,盛業開萬代。”
3.指為首者,禍首。
4.指創始人。
清錢謙益《採花釀酒歌》:“採花釀酒誰作法,終古修羅是元首。”
5.指新年的開始。
唐《晉書·律曆志中》:“湯作《殷歷》,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
6.狹義的範圍
專指歷史人物阿道夫·希特勒。(希特勒自稱是德意志的首席元老和第一公民,故合稱“元首”)
國家首腦
各國國家元首的名稱和產生方式不盡相同。古代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襲產生,集國家權力於一身,人們稱之為國王、皇帝、國君等。到近現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沙烏地阿拉伯、摩洛哥等國稱國王,盧森堡稱大公,科威特稱埃米爾,都由世襲產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名義上由英王擔任,實際上是由英王任命的總督代行該國國家元首的職能。在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一般稱總統或國家主席;其中,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稱國家元首為國務委員會主席、革命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等。它們通常按憲法規定,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有一定任期。
各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由於各國政體不同,國家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只以國家的名義,從事一些象徵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為國家最高政府首腦,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均負有實際的直接的責任,擁有很大權力。根據國家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國家元首分為個人元首和集體元首。在大多數國家,國家元首由個人擔任並行使其職權的,為個人元首。有些國家,國家元首的職權由集體行使,為集體元首 , 如聖馬利諾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權力的2名執政官共同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聯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