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Engagement)

婚約(詞條解釋)

Engagement一般指本詞條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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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 engagement,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定婚。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即為人們俗稱的未婚夫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約
  • 外文名:engagement
  • 釋義:指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
  • 中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
詞目,拼音,引證解釋,基本信息,注意,

詞目

婚約

拼音

hūn yuē

引證解釋

男女雙方對婚姻的約定。
宋 皇都風月主人 《綠窗新話·崔娘子死為柳妻》:“小娘子不樂適 王 家,夫人是以偷成婚約,君可兩三日就禮事。”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驚奇》卷十:我們不少的是銀子,匡得將來買上買下。再央一個鄉官在太守處說了人情,婚約一紙,只須一筆勾消
《初刻拍案驚奇》卷十:“討求朝廷奉寫一紙婚約,待敝友們都押了花字,一同做個證見。”
老舍 《四世同堂》五三:“他不想毀掉了婚約,同時又不願女兒嫁個無職無錢的窮光蛋。”

基本信息

1、在中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訂婚是嫁娶的必經程式,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悔約者須按律科刑。
例如,明律清律都規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2、我國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願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於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式。
3、西方國家的婚姻關係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4、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範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5、我國的政策法律對於處理婚約時的注意事項:

注意

a、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男女雙方是否結婚,完全以結婚登記時的意思表示為依據;
b、訂婚必須出於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三人代為訂立的婚約,當事人無須受其約束;
c、訂婚的男女必須沒有法定的婚姻障礙,且須達到一定的成年年齡;
d、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以雙方自願為履行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協定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可以單方解除。
e、解除婚約一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贈與一般不返還,價值較高的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⑵、處理軍人婚約應注意:
a、婚約基礎比較好,沒有解除婚約的重要原因,有恢復和好前途的,應說服教育不予解除;
b、婚約關係不鞏固,沒有結婚前途的,應通過軍人所在組織,對軍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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