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來源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於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2004/104/EC替代),根據EMC指令89/336/EEC(2004/108/EC替代)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各國交通部門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或依據2004/104/EC(更新為2009/19/EC)出具的CE(EMC)證書後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