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

WTO框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

《WTO框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全面系統地論述了WTO補貼與反補貼規則的基本理論和重要法律問題,深刻剖析了WTO相關案例及各成員方國內法律實踐,並結合全球反補貼最新動向,對成員方實施反補貼措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評述,對中國國際貿易法律的理論與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書名:WTO框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
  • 作者:單一
  • ISBN:9787503685224
  • 定價:39.00 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序言,後記,文摘,

圖書信息

圖書著作權
作 者:單一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
ISBN: 9787503685224
開本: 32
定價: 39.00 元

內容簡介

《WTO框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與實務》全面系統地論述了WTO補貼與反補貼規則的基本理論和重要法律問題,深刻剖析了WTO相關案例及各成員方國內法律實踐,並結合全球反補貼最新動向,對成員方實施反補貼措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評述,對中國國際貿易法律的理論與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單一,國際法博士,先後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英同埃克塞特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一直攻讀國際經濟法專業。曾於美國喬治城大學作為訪問學者專門從事WTO問題研究。現任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副處長,長期從事貿易救濟調查工作,參加多起進口反傾銷調查案、中國第一起鋼鐵保障措施案及應對多起美國、加拿大對華反補貼調查等工作,並參與WTO多哈規則等多邊和雙邊貿易救濟談判和立法等。在《法律適用》、《中國仲裁》和《中周律師》等刊物上發表文章數余篇,參編若干法律實務及研究生教材等書籍。

目錄

導言
第一章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理論基礎與法制演變
第一節概述.
一、研究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制度要以經濟學理論為基礎
二、研究補貼與反補貼措施要重視其法律演變過程
第二節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的經濟學基礎
一、出口補貼的出現
二、古典貿易理論
三、凱恩斯貿易保護主義理論
四、貿易自由化與新貿易保護主義
五、戰略性貿易政策
六、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對福利的影響
第三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國際法淵源
一、CATT時期補貼與反補貼的法律規則
二、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產生
第四節補貼與反補貼措施的國內法
一、美國的反補貼法律制度
二、歐盟的反補貼立法
三、WTO成員方積極運用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補貼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補貼的定義
一、補貼在經濟學上的含義及其分類
二、補貼在法律上的含義
三、補貼的計算
四、多哈規則談判關於補貼定義的提案
第二節專向性認定的法律研究
一、“專向性”的法律含義
二、《SCM協定》對“專向性”的界定
三、DSB對“專向性”的審查標準
四、美國商務部的實踐
五、事實專向性認定標準的完善
第三章禁止性補貼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禁止性補貼的法律構成
一、出口補貼的法律認定
二、進口替代補貼的法律認定
三、禁止性補貼類別的擴大
第二節禁止性補貼救濟的特殊性研究
一、禁止性補貼的磋商
二、禁止性補貼的加速程式
三、禁止性補貼的執行
四、美國就中國補貼問題的申訴
第四章可訴補貼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可訴補貼的法律特徵
一、利益喪失或減損即“非違反之訴”
二、嚴重侵害另一成員的利益
第二章補貼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補貼的定義
一、補貼在經濟學上的含義及其分類
二、補貼在法律上的含義
三、補貼的計算
四、多哈規則談判關於補貼定義的提案
第二節專向性認定的法律研究
一、“專向性”的法律含義
二、《SCM協定》對“專向性”的界定
三、DSB對“專向性”的審查標準
四、美國商務部的實踐
五、事實專向性認定標準的完善
第三章禁止性補貼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禁止性補貼的法律構成
一、出口補貼的法律認定
二、進口替代補貼的法律認定
三、禁止性補貼類別的擴大
第二節禁止性補貼救濟的特殊性研究
一、禁止性補貼的磋商
二、禁止性補貼的加速程式
三、禁止性補貼的執行
四、美國就中國補貼問題的申訴
第四章可訴補貼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可訴補貼的法律特徵
一、利益喪失或減損即“非違反之訴”
二、嚴重侵害另一成員的利益
第二節可訴補貼救濟的法律研究
一、時限較短
二、消除不利影響或撤銷補貼
三、適當的反措施
四、徵收反補貼稅
第三節多哈規則談判關於可訴補貼的修訂
一、是否恢復《SCM協定》第6.1條
二、加強嚴重侵害的補救措施
第四節不可訴補貼的恢復
第五章補貼的損害認定及因果關係研究
第一節相似產品與國內產業的實證分析
一、“相似產品”的界定
二、“國內產業”的界定
第二節關於損害確定的法律問題
一、損害確定的實質要件問題
二、損害確定的程式要件問題
三、成員方關於損害確定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損害累積評估的法律問題
一、“累積評估”的法律淵源與各成員方的實踐
二、《SCM協定》對累積評估的規定
三、累積評估的特殊形式——交叉累積評估
四、多哈規則談判關於“累積評估”的爭議
第四節關於補貼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
一、“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
二、成員方關於“因果關係”的實踐
三、多哈規則談判關於“因果關係”的提案
第五節確定損害時對公共利益的法律考量
一、《SCM協定》關於“公共利益”的規定
二、成員方國內法對“公共利益”的規定
三、多哈規則談判關於“公共利益”條款的爭議
第六章反補貼措施的有關問題
第一節反補貼法授權的有關措施
一、臨時措施
二、承諾
三、反補貼稅的徵收
四、追溯徵收反補貼稅
第二節反傾銷調查中對受補貼產品的徵稅處理
一、GAIT及WTO的避免重複徵稅原則
二、歐盟的徵稅實踐
第三節開發中國家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問題
一、關於“開發中國家”與“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基本概念
二、《東京守則》關於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
三、《SCM協定》關於開發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
四、中國的承諾及開發中國家成員面臨的困境
第七章反補貼措施的審查
第一節評審標準
第二節反補貼措施的行政複審程式
一、反補貼措施行政複審的含義
二、反補貼措施行政複審的條件和標準
三、反補貼措施的日落複審
四、多哈規則談判關於行政複審的提案
第三節反補貼措施的司法審查
一、反補貼措施司法審查的含義
二、反補貼措施司法審查的主體
三、反補貼措施司法審查的範圍
四、反補貼措施司法審查的標準
五、中國反補貼措施司法審查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關於農產品補貼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WTO對農產品補貼的約束
一、GATI對農產品國際貿易的例外規定
二、《農業協定》的產生
三、《農業協定》對出口補貼的約束
四、《農業協定》關於國內支持的規定
第二節“和平條款”終止適用對農業補貼紀律的影響
一、“和平條款”的含義
二、“和平條款”終止的法律影響
第三節多哈回合談判暫停原因的解析
一、多哈回合談判的由來及暫停
二、暫停的主要原因——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議題的分歧
三、暫停的次要原因——決策和談判制度上的低效率
第九章中國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中國補貼政策的種類及其問題
一、中國補貼政策的種類
二、中國現有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中國面臨反補貼調查的法律問題
一、加拿大對中國採取反補貼調查的法律問題
二、美國針對中國補貼政策採取的反措施
三、美國對中國採取反補貼調查的內在原因分析
第三節中國應對反補貼調查的法律對策
一、關於改善貿易環境的問題
二、關於國內補貼政策與WTO規則的銜接問題
三、關於反補貼預警機制與聯動機制的完善問題
四、關於加強WTO多哈規則談判問題
五、關於妥善利用反補貼調查的問題
第四節中國反補貼制度與實踐評析
一、中國反補貼制度的演變
二、現行《反補貼條例》的完善
三、中國的反補貼調查實踐缺失評析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標誌著中國與世界經濟的進一步融合,對中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世界經濟保持增長但增勢趨緩,經濟成長動力更趨多元,雙邊多邊合作進一步深化。美國次貸危機仍在發展,世界經濟各種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也在增加,國際競爭更加激烈。特別是,國際金融市場潛在風險增大,國際石油和糧食等價格持續走高,WTO多哈回合談判受阻,國際經貿摩擦增多,貿易保護主義和投資保護主義加劇。國際貿易摩擦的領域不斷延伸,由飛機、鋼鐵製品到晶片、玉米,貿易保護的工具也由最為頻繁的反傾銷調查,變為反傾銷、反補貼的合併調查。

後記

面對著厚厚的文稿,其中包含了酸甜五味,印證了1000個日日夜夜,凝聚了老師、同學、同事、家人對我的無私關愛。
2002年我由法院考入商務部公平貿易局,並有幸參與了第一起中國保障措施的調查工作。工作的領域全新並富有挑戰性,使我對貿易救濟措施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也使我深知自己需要汲取更多的知識才能不辱使命。因此,我決定選擇華東政法大學深造,因為我從事的工作是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貿易救濟調查,而反補貼調查對於中國調查機關來說是陌生的,但又是迫切需要解決的。曹建明教授告訴我,國家最需要的也就是最有研究價值的,在老師的鼓勵下,我選擇了反補貼作為研究方向。

文摘

受補貼零部件的特定下游產品規則以及反規避條款等在國際反補貼稅協定中沒有規定的條款,這些條款無疑更有利於美國政府利用反補貼措施實施貿易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法案的早期文本中還明確規定當補貼可被合理認定和計算的情況下將被反補貼稅法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但這一條款後來被刪除了。[95]
(五)《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
1995年《SCM協定》生效後,美國國會通過了《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以下簡稱URAA)。URAA廢除了1979年以前反補貼稅法的規定,[96]以保持與WTO規則的一致性,也使美國的反補貼稅法得到了統一。美國反補貼稅法基本採用《SCM協定》中關於補貼和專向性的定義,並吸收了《SCM協定》第14條關於“以接受者所獲利益計算補貼金額”的規則,明確規定了禁止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此外,美國反補貼稅法還對“實質性損害”、“實質性損害的威脅”、“緊急情況”、“地區產業”、“相關當事人”以及“累積評估”等問題作了進一步修正。另外,還增加了對“受制生產”、“可忽略的進口”等問題的規定,並通過落日條款來決定是否在五年之後撤銷徵收反補貼稅的命令。
(六)反補貼調查機構及現行適用的法律
現有的反補貼法律是由國會制定的,但國會通過的法律只有在美國總統簽字後才能生效,國會通過《1930年關稅法》[Title Ⅶ(section 701-782)0f the Tatiff Act of 1930 are CODified at 19 U.S.C.§1671]及其修正案指示美國商務部(U.S.Depamnent of Comraerce,DOC)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反補貼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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