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國內外很少有人對它進行系統研究。《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圍繞“WTO框架下的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這一議題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並試圖回答當前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以下兩個基本問題:第一,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該“去”還是“留”,也就是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發展前景問題。這一問題雖然在學界歷來存在爭論,但是,很少有人從WTO和外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視角進行較為詳細的研究。第二,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該如何“去與留”,也就是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發展模式問題。比較而言,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這兩個基本問題的同時,我們還在各章節的具體論述中對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其他一些理論或者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一些個人觀點和完善建議。
TRIPs協定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基本態度表現為五個方面。第一,總的說來,TRIPs協定對各成員採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揚棄”態度:一方面,它對這一制度的態度是鮮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協定也對各成員採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設定了一些限制條件。第二,TRIPs協定採用的是各成員自主選擇適用的方式。也就是說,TRIPs協定並沒有強制要求各成員必須採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是否運用該制度,以及如何運用該制度,完全由各成員根據自己的國情作出靈活的選擇。第三,各成員不可以選擇適用智慧財產權海關行政保護。第四,TRIPs協定尤其肯定了行政保護制度在某些智慧財產權領域或者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某些環節上具有獨特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對於已有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傳統的成員,如果放棄這一制度,必須受到TRIPs協定“不降低已有保護水平”原則的限制。
研究相關國家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帶給我們四個方面的啟示。第一,雖然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但是並非中國獨有。第二,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以及“如何去與留”,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第三,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當以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本土智慧財產權主體的合法權利為核心目標。這一點,我們尤其可以借鑑美國非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經驗。第四,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應當以提供優質行政服務作為基本理念和核心。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符合當前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是一個在中國土生土長的制度,如果影響或者導致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各種因素(《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六大重要因素)還在發揮作用,那么我們就不能人為地取消這一制度。第二,我們通過實地調研和運用管理學中定量分析的方法對相關統計數據進行比較研究後發現,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和正在發揮著巨大作用,不僅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裁決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的職能不可能在短期內被司法保護所完全替代,而且智慧財產權行政調解和行政查處的職能,司法保護也難以取代或者不能取代。更進一步說,在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關係上,行政機關除了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外,二者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功能還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特點,它們可以按照以下分工來形成優勢互補的關係:司法保護主要通過被動保護的方式比較直接地保護智慧財產權;而行政保護則主要以主動保護的方式通過維護智慧財產權市場秩序和周圍環境來間接地保護智慧財產權。第三,通過對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創新機制和其在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個案中獨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仍然是一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特色制度。
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徑與發展模式:由以行政處理為重心到以行政查處為重心,再到以行政服務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為重心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設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之後一段時期內的客觀法律事實。第二,本世紀初修改的幾部主要智慧財產權法律已將行政保護制度的重心由原來的“行政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轉移到了現在的“行政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第三,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朝著“以提供優質行政服務為基本理念和重心”這一方向進一步發展,這既是我們分析外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後得出的一個重要啟示,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來,智慧財產權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迅速發展的事實與行政保護在展會智慧財產權領域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當朝著這一方向進一步發展。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絕不能僅僅依從於學界的某種觀點,而應當在綜合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來作出取捨。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現階段還不是探討我國這一制度“去與留”的關鍵時刻,如何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和完善這一制度才是我們當前需要特別考慮的問題。第二,我們不能籠統地談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因為在這一外延廣泛的制度中,有些內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內容是不能“去”的。第三,我們應當適時地調整和最佳化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制度。我們認為:(1)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內容不可能會在短期內徹底消失。(2)對於智慧財產權純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我們應該不斷弱化,直到完全取消,並被司法保護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護還確有困難,不能完全擔當此任務之時,行政裁決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是應當將其定位於作為司法保護的補充方式。(3)對於行政調解,則沒有必要取消,應當讓其充分發揮節省司法資源、有效補充司法保護的作用。(4)對於行政查處制度,由於其職能不能被司法保護所取代,從而可能會長期存在下去;其是否需要進一步強化或者弱化,應當在綜合權衡各種影響因素(特別是侵權和違法狀況因素)後做出選擇。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商標和著作權行政查處制度可以基本維持現狀,但是,對於專利行政查處制度來說,根據當前專利侵權和違法狀況還較嚴重而查處手段又比較有限的情況,我們可以考慮適當加強,以達到與商標、著作權行政查處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第四,從發展趨勢來看,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徑與發展模式:由過去的以行政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為重心到現在的以行政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為重心,再到將來的以提供優質行政服務為基本理念和重心;並且,在整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中,尤其要強調積極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本土智慧財產權主體的合法權利這一核心目標。
《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主要創新點有三個:第一,對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進行了系統研究。第二,在實地調研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特別是從WTO和外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視角,詳細論證了實施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這一歷來受到爭議的中國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詳細論證並提出了中國實施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基本路徑和發展模式。第三,在各章節中,對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並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特別是“世博會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機制研究”,和“智慧財產權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開創性意義。
編輯推薦
《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論述了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基礎理論、特色內容、現狀與趨勢以及創新機制,還對外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和WTO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規定與基本態度作了介紹,並以2010年上海世博會為例對我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進行個案研究。《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觀點獨到,論述精闢,具有較大的實踐意義。《WTO框架下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可供智慧財產權與管理領域學習者,研究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鄧建志,湖南桃江人,博士,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智慧財產權。獨立主持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等課題6項,應邀在上海、江蘇等地主辦的大型學術論壇作智慧財產權學術專題演講4次,參編《智慧財產權法學》教材1部,在《中國軟科學》《法學》《智慧財產權》《電子智慧財產權》《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等公開發表論文近20篇,並有多篇獲獎。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選題背景與問題提出
第二節 研究現狀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意義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結構安排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含義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特徵與分類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關係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地位
第三章 WTO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規定與基本態度
第一節 TRIPs協定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規定的背景分析
第二節 WTO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具體規定與分析
第三節 WTO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基本態度
第四章 外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
第一節 英國
第二節 墨西哥
第三節 匈牙利
第四節 美國
第五節 其他國家
第六節 對我國的啟示
第五章 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存在和發展之現狀及趨勢研究
第一節 背景理論:影響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因素
第二節 執法實踐: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重要作用
第三節 內外分布:中國行政保護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之比較
第四節 立法實踐: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執法權力與執法手段之變化
第五節 去留之爭: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在理論研究上的分歧
第六節 發展趨勢: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前景
第六章 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內容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行政處理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
第四節 完善建議
第七章 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創新機制研究——以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為例
第一節 問題提出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跨區域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立的現狀與必要性
第三節 長三角地區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長三角地區專利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五節 建議與啟示
第八章 中國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個案研究——以2010年上海世博會為例
第一節 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第二節 2010年世博會中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可能遇到的問題
第三節 對策和建議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
附錄一:我國《專利法》歷次文本對專利行政保護規定之比較
附錄二:我國《商標法》歷次文本對商標行政保護規定之比較
附錄三:我國《著作權法》歷次文本對著作權行政保護規定之比較
附錄四:TRIPs協定對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規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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