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一般指本詞條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聯合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根據《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而設立。該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WIPI)年度報告稱,2017年中國在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強勁表現帶動了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創新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外文名: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外語縮寫:WIPO
  • 相關條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 ICRPs
  • 官網:http://www.wipo.int/
組織簡介,組織宗旨,組織職能,發展歷史,組織機構,決策機構,領導機構,常設委員會,其他委員會,工作組,主要任務,戰略目標,組織公約,組織條約,保護條約,保護體系條約,分類條約,獎勵項目,發明獎,創意獎,創新企業獎,關於中國,數據共享,相關報導,已加入成員國,

組織簡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是致力於利用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商標、外觀設計等)作為激勵創新與創造手段的聯合國機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現今三個最主要的管理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際組織(後兩個國際組織不是智慧財產權專門機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在美國紐約聯合國大廈設有聯絡處。

組織宗旨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宗旨是:
  1. 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必要時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協作,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2. 確保各智慧財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該組織管理著一系列智慧財產權條約,其中包括《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等條約。

組織職能

該組織主要職能是負責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關於專利、商標和著作權方面的23個聯盟的行政工作,並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
該組織的很大一部分財力是用於同開發中國家進行開發合作,促進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轉讓技術,推動開發中國家的發明創造和文藝創作活動,以利於其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

發展歷史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癸未年)。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
《巴黎公約》於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著作權走上了國際舞台。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並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 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和繪畫、油畫、雕塑、建築作品。 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
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併,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是今天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這個有著184個成員國和來自全世界95個國家的約938名工作人員並擔負著範圍不斷擴大的使命與任務的充滿活力的實體──的前身。隨著智慧財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
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智慧財產權組織間的合作。
1970年後,《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經歷了機構和行政改革並成立了對成員國負責的秘書處之後,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際局變成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1974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了合作協定,從而擴大了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並進一步證明了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部啟動“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語縮寫:ARDI)計畫,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政府智慧財產權部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中國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這些期刊。

組織機構

設立4個機構:
大會,即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中參加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國家組成;
成員國會議,由WIOP公約全體成員國組成;
協調委員會,是為協調各聯盟之間的合作而設立的機構;
國際局,即該組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若干人。

決策機構

關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戰略方向和活動的所有決定,均由成員國做出。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秘書處常年負責協調由成員國組成的各個機構召開的正式和非正式會議。

領導機構

根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設立的以下組成機關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
這些機構每兩年在9、1 0月份在日內瓦舉行一次例會,隔年舉行特別會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會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協調委員會;
此外: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各項條約分別設立了各聯盟成員國大會(如PCT聯盟大會;馬德里聯盟大會等)。

常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是由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系根據大會為特定目的,例如為確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條約規定,而通過的決定設立。
專利法常設委員會(SCP)
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法律常設委員會(SCT)
著作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
信息技術常設委員會(SCIT)
如果常設委員會認為已經朝著通過條約的方向取得足夠進展時,大會可決定召開外交會議。
這是一種高級別的成員國會議,純粹是在關於新條約的談判進入到最後階段,為最終完成談判工作而召開的。

其他委員會

各項國際分類條約(即《洛迦諾協定》、《尼斯協定》、《斯特拉斯堡協定》和《維也納協定》)均成立了常設性專家委員會,任務是定期修訂和更新各分類體系。各領導機構均可視需要成立委員會。

工作組

常設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可決定設立工作組,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更詳細的審查(如計畫和預算委員會第八屆會議設立的不限成員名額的工作組)。

主要任務

促進世界各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各國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和程式;
執行巴黎聯盟(包括與巴黎聯盟有關的其他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行政任務;
工業產權國際申請提供服務;
交流智慧財產權信息;
向開發中國家及其他國家提供法律和技術援助;
為解決私人智慧財產權爭端提供便利;
利用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作為存儲、查詢和使用有價值的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工具。
可擔任或參加其他促進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的行政事務;
鼓勵各有關國家締結促進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
收集及傳播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情報,從事和促進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並公布研究成果。

戰略目標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九項戰略目標是成員國在組織內部一項全面的戰略調整進程的第一階段,是於2009年12月通過的:
以兼顧各方利益的方式發展國際規範性框架;成為全球智慧財產權服務的首要提供者;為利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可持續發展提供便利;協調並發展全球智慧財產權基礎設施;為全世界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與分析的參考源;
開展國際合作樹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風尚;根據全球政策主題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其成員國和所有利益攸關者之間建立敏感的交流關係;建立有效、透明的行政和財政支助結構以便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完成其各項計畫。

組織公約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規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對下述各國開放:
  1. 凡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聯盟成員的任何國家;
  2. 凡為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的任何國家;以及
  3. 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邀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的任何國家。因此,只有國家方可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組織條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的條約分三大類。

保護條約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年通過。
  2. 傳送衛星傳輸信號布魯塞爾公約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日內瓦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58年在里斯本最後修訂。
  5. 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奈洛比條約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 專利法條約 (Patent Law Treaty)。
  7.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在巴黎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最後修訂。
  8.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
  9. 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內瓦締結。
  10.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1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保護體系條約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締結。
  2.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最後修訂,1989年增訂了議定書。
  3.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締結。
  5. 保護原產地名稱和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 (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類條約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1.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在尼斯締結,1977年在日內瓦最後修訂。
  3.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4.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於1994年4月在馬拉加什締結,是不屬於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一個主要智慧財產權條約,它於1995年1月生效。

獎勵項目

通過表彰世界各地的發明家、創造者和創新企業的成就,WIPO獎勵項目旨在幫助營造一種創新和創造在社會各個層面得到鼓勵的文化。WIPO獎產生的宣傳效果也有助於更多的人認識智慧財產權制度如何為創造和創新服務。
WIPO僅考慮國家級或國際比賽和展覽主辦方的獲獎提名。參加獎勵項目的申請應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並至少在活動開始前三個月轉給WIPO,每類獎、每項活動限一個獎項。獲獎者的選擇程式由主辦方負責,在WIPO規定的指導方針框架內進行。WIPO獎應作為最高獎項頒發。

發明獎

WIPO發明獎於1979年設立,以支持本組織推動全世界發明和創新的活動,並通過表彰發明人為國家財富和發展所做的實質貢獻,提升他們的形象。

創意獎

WIPO創意獎設立於2001年,用以表彰受著作權及相關權保護的作品的創作者,包括信息技術、網際網路和虛擬世界中所用作品的創作者和製作者。

創新企業獎

WIPO創新企業獎的創立宗旨是促進公司和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運用,並提高公眾關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對企業有哪些好處的認識。

關於中國

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該組織,成為它的第90個成員國。中國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的馬德里協定,1992年10月加入保護文學藝術品伯爾尼公約,1994年1月1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至1999年1月,中國共加入了該組織管轄的12個條約。
2008年7月31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表2008年《世界專利報告》稱,2006年世界專利申請量高達176萬件,比2005年增長了4.9%。中國、韓國和美國專利申請量的增長促進了世界專利申請量的增長。報告認為,世界專利申請量的增長證實創新活動日益國際化。報告說,2006年日本的專利申請量為514047件,美國為390815件,韓國為172709件,德國為130806件,中國為128850件。由於國內提交的專利申請量顯著增長,中國在世界專利申請量總數中的份額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國所占份額已從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間,中國、韓國和美國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總數分別增長了32.1%、6.6%和6.7%。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
另外,中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1. 專利法。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
  2. 商標法。我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範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註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3. 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4.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5.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智慧財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作了規定。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 1994616《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讚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2015年12月14日,發表《2015年度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闡述了2014年全球智慧財產權活動的最新發展態勢。報告指出,中國在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申請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已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發展的主要推動力。
報告稱,2014年全球創新者共提交了約270萬件專利申請,比2013年增長4.5%。2014年全球共授權約118萬件專利。目前全球所持有效專利總共約為1020萬件,其中美國占24.7%,日本占18.8%,中國占11.7%。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在報告發布會上說,“中國過去幾年的專利申請量一直非比尋常”。根據報告,中國在2014年的專利申請量為92.82萬件,位居世界第一,超過了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美國和日本的總和。不僅位於中國的專利申請部門收到了最多的專利申請,而且中國公民和企業在全世界範圍內提交的專利申請也最多,共83.7萬件。
報告還說,2014年全球商標申請量比2013年增長6%。中國在這一領域也位居世界第一。在工業品外觀設計方面,中國申請量儘管比2013年減少14.4%,但仍居世界首位。

數據共享

國際線上訊息:據新華社電,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28日啟動了一個名為“WIPO GREEN”的資料庫,以便在尋求共享創新和環境友好型技術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各群體間建立聯繫。該資料庫提供範圍廣泛的綠色技術產品、服務和智慧財產權資產,並允許個人和企業掛牌公示綠色技術需求。其技術來自中小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和全球高等院校等諸多機構。該資料庫可免費查詢,目前已有35個合作夥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稱,新資料庫將新技術的所有者與尋求將綠色技術商業化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綠色技術的個人或企業建立聯繫,旨在加快綠色技術的創新和傳播,推動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相關報導

繼新加坡、日本、巴西之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7月10日將在北京設立中國辦事處,這是自1980年6月4日中國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後,智慧財產權領域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

已加入成員國

截止2013年4月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已有185個成員國
(持續添加中)
·Afghanistan
·Gabon
·Norway
·Albania
·Gambia
·Oman
·Algeria
·Georgia
·Pakistan
·Andorra
·Germany
·Panama
·Angola
·Ghana
·Papua New Guinea
·Antigua and Barbuda
·Greece
·Paraguay
·Argentina
·Grenada
·P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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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temala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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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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