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ijkers Otto

Spijkers Otto

Spijkers Otto,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CIBOS)的國際法教授,國際水法學院(IWLA)的常任專家。他也是國際法協會國際法在可持續自然資源管理促進發展作用委員會的成員。

在加入CIBOS的IWLA之前,Spijkers教授曾擔任CIBOS的客座講師多年,每年教授一次國際水法課程。他還曾在廈門大學的中國國際水法計畫和烏得勒支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水法課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托 
  • 畢業院校:萊頓大學格勞秀斯國際法研究中心
  • 學位/學歷:國際法學博士
  • 職業:法學教師
  • 專業方向:國際水法、海洋法以及國際公法
  • 職稱:國際法教授
教育背景,研究方向,工作經歷,學術成果,

教育背景

1998-1999,薩塞克斯大學國際關係學士學位(輔修法語)
1999-2004,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1999-2004,阿姆斯特丹大學哲學學士學位
2004-2006,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國際公法方向
2004-2006,阿姆斯特丹大學,哲學碩士學位,邏輯哲學方向
2004秋季,紐約大學,法學專業交換生
2001-2002,馬爾他大學,哲學專業交換生、
2006-2011,萊頓大學格勞秀斯國際法研究中心,國際法學博士

研究方向

作為IWLA的成員,Otto參與了國際水法、海洋法以及國際公法一般問題領域的教學和研究

工作經歷

2020.02-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教授
2012-2019,烏得勒支大學國際公法方向講師、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2018、2019(1周),馬爾他大學客座教授
2016-2019(1周),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
2015(3周),廈門大學中國國際水法項目客座教授
2012、2013(每年2周),中非大學國際人權法項目客座教授
2010、2012(每年6周),聯合國國際法研究獎學金項目顧問
2010-2012,公共服務與總閱覽室協調員
2008(2個月),聯合國總部法律事務辦公室實習生
2005(6個月),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ICTR)實習生

學術成果

1.“可持續性和國際水法”,約瑟夫·W·德拉佩納,喬伊塔·古普塔(編輯),載於《埃爾加環境法百科全書第十卷:水法》,愛德華·埃爾加出版社2021年版。
2.“國際水法實施中的代際公平”,瑪麗·克萊爾·科多尼爾·塞格、馬塞爾·薩博和亞歷山德拉·R·哈林頓(編輯),載於《可持續發展條約實施中的代際正義:通過國家機構保障子孫後代的權利》,劍橋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
3.與大衛·德弗萊明克(合作),“跨界水治理的監管層級:探索非締約方在瀾滄江-湄公河流域中的作用”,載於《國際水務》,第46卷(2021),第5期。
4.“國際法律的當代建設者們”,尼爾斯·M·布洛克,丹妮拉·丹德容和維德·普里斯蘭(編輯),載於《推進國際法前沿的發展:主權、人權、可持續發展(Liber Amicorum Nico Schrijver)》,布里爾出版社2021年版。
5.與沃特·G·沃納和拉美西斯·A·韋塞爾(合作),“國際法年鑑現象:導論”,載於《荷蘭國際法年鑑》,第50卷(2021)。
6.與迪米特里·范登梅爾舍(合作),“‘有一種理想主義認為這些信息是有用的’——荷蘭國際法年鑑的起源和演變”,載於《荷蘭國際法年鑑》,第50卷(2021)。
7.與索菲·奧斯特休斯(合作),“荷蘭對氣候變化的反應:對荷蘭氣候法案和相關重要問題的評估”,托馬斯·L·穆因策爾(編輯),載於《國家氣候變化法案:國家框架氣候立法的出現、形式和性質》,哈特出版社2020年版。
8.“可持續發展目標中所蘊含的可持續用水人權”,載於《烏得勒支法律評論》關於“將可持續的水資源人權本地化”的特刊,第16卷(2020),第2期。
9.“無重大危害原則和關於水的人權”,載於《國際環境協定:政治、法律和經濟》,第20卷(2020),第4期。
10.“Urgenda (環保組織)與荷蘭國之間的案例”,馬塞爾·薩博(編輯),載於《匈牙利國際法和歐洲法年鑑》,第8卷(2020),第1期。
11.與凱瑟琳·布蘭查德和端文(合作),“關於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文書的未來三個結構支柱 ”,瑪爾塔·尚塔爾·里貝羅,費爾南多·洛雷羅·巴斯托斯和托雷·亨利克森等(編輯),載於《全球挑戰與海洋法》,斯普林格出版社2020年版。
12.“淡水的可持續管理:將國際水法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繫起來”,載於《GAIA-科學與社會的生態觀點》,第28卷(2019),第2期,第135-142頁。
13.“國際和國內水法中的代際平等”,托馬斯·科蒂爾,沙希扎·拉拉尼和克拉倫斯·西茲巴(編輯),載於《代際平等:環境和文化問題(世界貿易高等研究所,第4卷)》,布里爾出版社2019年版,第90–108頁。
14.與凱茜·蘇肯斯(合作),“跨界河流流域管理中有價值的公眾參與”,載於《水法雜誌》,第26卷(2019),第2期。
15.“中國水治理的公眾參與”,載於《中國環境法學報》,2018年第2期。
16.與史蒂文·范·霍格斯特倫、尼科·施萊弗和安妮琳·德容(合作),“締造和平的藝術:和平條約的教訓”,布里爾出版社2021年版。
17.“可持續發展目標與國際水法之間的相互影響”,載於《歐洲比較法和國際環境法》(RECIEL),第25卷(2016),第1期,第39-49頁。
18.“中國國際水法和國內水法的可持續發展”,載於《水法雜誌》,第24卷(2015),第5-6期。
19.與布倫·丹豪和鮑里斯·康多克(合作),“聯合國維和行動面臨的規範和法律挑戰”,載於《國際維和雜誌》,第19卷(2015)。
20.“聯合國在剛果維和行動的演變:從 ONUC,到 MONUC,再到 MONUSCO 及其部隊干預旅”,載於《國際維和雜誌》,第19卷(2015)。
21.與阿倫·霍尼鮑爾(合作),“發展全球公眾參與”,載於《國際共同體法律評論》,第17卷(2015),第3期。
22.“國際法院與安理會的關係有什麼問題”,塞德里克·林加特,埃里克·J·莫萊納爾和莎拉·諾文(編輯),載於《國際法有什麼問題 Liber Amicorum A.H.A. Soons》,布里爾出版社2021年版。
23.“可持續發展目標是水資源可持續管理的催化劑”,載於《水法雜誌》,特刊(2015)。
24.“國內外的旁觀者義務比較”,載於《哥廷根國際法雜誌》,第6卷(2014.10),第1期。
25.“聯合國憲章中的全球價值觀”,載於《荷蘭國際法評論》,第59卷(2012),第3期。
26."聯合國,全球價值的演變和國際法"(專著,博士論文),Intersentia出版社2011 年版。
27.“世界的運行:全球價值觀、國際法和聯合國”,載於《跨學科人權法雜誌》,第4卷(2009-2010),第1期。
28.“荷蘭地方法院眼中的聯合國對斯雷布雷尼察種族滅絕的豁免”,載於《國際維和雜誌》,第13卷(2009),第1-2期。
29.“建立追究斯雷布雷尼察種族滅絕責任的法律機制”,載於《人權與國際法律話語》,第1卷(2007),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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