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簽證是1990年移民法新創的一種沒有配額限制的非移民簽證,簽發給國際公認的運動員或運動團體、演藝團體和著名馬戲團,以供體育、演藝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個人及團體簽證赴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P-1簽證
- 外文名:P-1 visa
- 頒發機構:美國移民局
簽發對象,條件,注意事項,
簽發對象
p-1簽證的簽發對象主要有三種: 1.國際著名運動員或運動團體。
2.國際著名演藝團體。
3.著名馬戲團。
任何運動員或運動團體,必須同美國主要運動團體簽有契約或約定參加在美舉行的國際性體育活動,同時符合下列中之兩個條件,方能被視為具有國際聲譽:
(1)參加過同美國主要運動團體所進行的重要體育活動;
(2)參加過同某一國家隊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
(3)參加過同美國大學體育隊所進行的重要校園比賽;
(4)由美國主要運動團體的官員或運動舉辦人所出具的書面材料,說明該個人或團體所具有的國際聲譽;
(5)證明該個人或團體具有國際水準;
(6)該個人或團體在重要體育活動中獲得獎勵。
2.國際著名演藝團體。任何演藝團體及其成員,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請P-1簽證:
(1)定期正常演出活動至少超過1年;
(2)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時間必須至少達1年;
(3)該演出團體曾獲得過重要的國際獎或者提名。如果未獲得過重要國際獎,則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個條件:
該團體作為主角或主體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的演出活動具有重大意義或反映某個重大事件;
該團體獲得國際承認或國際聲譽的出版物的評論;
該團體作為主角或主體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的演出活動系由著名的組織機構所主辦或主持;
該團體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視率而獲得成功;
該團體與同行其他團體相比,系獲高薪報酬的演出團體。
在一個國家內,只要是全國著名的馬戲團,即符合P-1申請資格,其成員也不受一年演出時間的限制。外國演藝團體要求獲得國際承認或國際聲譽,如果該團體系該國全國著名的演藝團體,但因下列因素減弱其國際認可或國際聲譽,則可免除這一要求:
(1)該團體接觸國際媒體的渠道有限;
(2)該團體同國際同類團體或行業在接觸或交流上有客觀困難;
(3)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其他合理的原因。
條件
簽證的申請程式及所需材料
申請P-1簽證必須首先獲得美國僱主的雇用。其美國僱主可以是有關的公司、團體、機構或政府部門,所提供的工作需同有關項目或活動有關並符合申請者的背景。申請由僱主向移民局的地區服務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後,申請人憑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申請人無論在境外或境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申請。但如果在境內申請轉換的身份,如需要出入美國,則需另行向境外使領館申請簽證。
向移民局申請所需材料:
僱主向移民局提出P-1簽證申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員申請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雇用契約。契約應說明申請人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報酬及有關福利。如果是流動性活動,還應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請人參加的是交流計畫,則應提交有關計畫的契約、協定、計畫書或批准材料等檔案。
(4) 僱主信函。信函應當說明僱主的業務性質、需要雇用該外籍員工的活動或事件的性質,以及需要該外籍員工參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國有關行業的團體、公會或管理機構所出具的諮詢書(Consultation Report)或書面意見。該諮詢書或書面意見應當說明申請人所具有的聲譽、所參加之活動的性質,以及沒有或者難以找到合適的美國雇員來代替。
注意事項
1、P-1簽證只發給運動團體個人,不單獨發給個人演藝人員,個人演藝人員如符合要求則應申請O-1簽證。
2、馬戲團只要在一個國家內全國聞名,即符合P-1申請資格,不需要達到國際知名標準,其成員也不受一年演出時間的限制。
3、外國僱主只能通過美國的代理機構直接提交申請。
4、美國僱主可以在實際需要該外國人或團體服務的六個月前向移民局提交P-1簽證申請。
5、如果簽證申請人將為多個僱主在不同地點工作,每個僱主必須代表雇員提交單獨的P-1簽證申請。
6、多個簽證申請人在不同的美國領事館進行申請,僱主必須提交表格I-824為每個簽證申請人申請單獨的領事通知卡(consular notification card)。
7、外籍人士可以在以P類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國的同時申請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