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駕駛證

P駕駛證

P駕駛證是駕駛證的一種,準駕車型為有軌電車,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基本介紹

發展情況,申領地點,扣留駕證,駕照考試,報考內容,合格標準,考試學習,學習軟體,學習書籍,車型代號,過期處理,換證補證,

發展情況

2015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
2018年4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頒布行政命令,授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代表澳門特區與國家公安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定。
2019年6月1日起,推行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申請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證在全國任一地直接申領駕照,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記憑證。

申領地點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P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封面
1.申請者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申請者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寧波地區需暫住證滿3個月才能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駐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根據公安部139號令,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扣留駕證

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50%的。
四、駕駛拼裝或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記記分達到12分的。

駕照考試

報考內容

考試科目包括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含安全文明駕駛)等三項。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理論])、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九項])、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駕駛]),依次進行。在考試過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有兩次機會,兩次都沒有及格,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間可以上交補考費用,學習之後再進行補考。對於補考費用的介紹,由於各地情況不同,補考所交的費用是不一樣的。
參加完科目一考試之後,三年之內應該通過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如果不能通過,所考的內容作廢,應該重新報名參加科目一考試。新考規之後,科目二、三均為5次機會,如在五次機會內不能通過考試之後,重新參加科目一考試。
自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123號令開始實行後,科目三考試首次增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題目以案例、圖片、動畫等形式為主,題型為判斷題、單選和多選。
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考試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路、隧道、緊急情況處置和窄路掉頭考試項目。
·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這其中包括了路考(抽考夜路考)。
·3項抽考加路考變成5項必考
·必考項目中需要掌握的駕駛技巧,從原來需要評估的6項增加到了19項。
·壓“大餅”項目被取消,同時被取消的,還有通過限寬門、起伏路等。
·修改後路考考試進行評估的項目也將由原來的10項增加到18項。
自2016年4月1日公安部第139號令開始實行後,科目三考試不再進行夜間路考抽考,而是統一進行夜間燈光模擬測試。

合格標準

(1)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一)——筆試,100分為滿分,90分以上為合格(包含90分)。
P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標誌式樣
(2)場地駕駛(科目二)——場內,實車。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實行9項必考(全部無桿),包括倒車入庫,窄路掉頭,側方位停車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拐彎,曲線行駛,緊急剎車,隧道,收費站取卡。九項必考項目全部通過,才能通過科目二考試。(上海市新的科目二項目,有的地方可能還在實行老的五項目)
五項目的地區,C類車型80分及以上為合格,A、B類車型90分及以上為合格。
(3)道路駕駛(科目三)——公路或模擬場地,實車。考試全部實行電子眼監控+交警考試,路考考試更加公正。自2013年1月1日,新交規實施以來,考試增加了燈光使用考試,左右拐彎以及通過人行橫道等項目;
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考試(俗稱“科目四”),與科目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圖片分析、判斷。考試有50道題,每道題2分。滿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科目三、“科目四”分別獲得90分及以上為合格。

考試學習

學習軟體

駕駛證考試人員可通過駕考寶典等手機端、電腦端的駕駛證模擬考試軟體,學習交通法規及駕駛證相關知識。

學習書籍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編寫的圖書《安全駕駛從這裡開始》,及圖書《駕考寶典》,是駕駛證學習考試的重要書籍,可由駕校統一購置發放,也可由駕校學員自行購置。

車型代號

準駕車型
代號
準駕的車輛
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
大型客車
A1
大型載客汽車
A3、B1、B2、C1、C2、C3、C4、M
牽引車
A2
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
B1、B2、C1、C2、C3、C4、C6、M
城市公車
A3
核載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
中型客車
B1
中型載客汽車(含核載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車)
C1、C2、C3、C4、M
大型貨車
B2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大、重、中型專項作業車
小型汽車
C1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小、微型專項作業車
C2、C3、C4
小型自動擋汽車
C2
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自動擋載貨汽車
-
低速載貨汽車
C3
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
C4
三輪汽車
C4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
-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
C5
殘疾人專用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只允許右下肢或者雙下肢殘疾人駕駛)
-
輕型牽引掛車
C6
總質量小於(不包含等於)4500kg的汽車列車
-
普通三輪機車
D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三輪機車
E、F
普通二輪機車
E
發動機排量大於50ml或者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二輪機車
F
輕便機車
F
發動機排量小於等於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的機車
-
輪式自行機械車
M
輪式自行機械車
-
N
無軌電車
-
P
有軌電車
-

過期處理

一、是年審過期。就沒有在到期時年審,上年的年審時效過期。到期沒有年審說明車沒有經過一年一次或兩年一次的合格年驗。沒有年驗合格的車輛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當然在公路上行駛就要遭到處罰。
1、持有準駕車型為“C”“E”、“F”的機動車駕駛證,不必審驗,到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時一併審驗。但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2、持有準駕車型為“A、B、N、P”的,或者持有新版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1、A2、A3、B1、B2、N、P”的,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從駕駛證上註明的初次領證日起十五天內,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機動車駕駛證管轄地區(縣)交警支(大)隊駕駛員管理部門提交區(縣)級或者駐滬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二、是行駛證正證時效過期。這種過期就如同沒有行駛證一樣。沒有行駛證的車輛也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的。當然也要遭到同樣的處罰。

換證補證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六十五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屬於持有重型牽引掛車駕駛證的,還可以保留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輕型牽引掛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持有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駕駛證包含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換證業務。機動車駕駛人逾期未辦理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屬於第一款第一項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屬於身份證明號碼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變更證明。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八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換髮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一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向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換證、補證業務時,應當同時按照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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