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為其開源軟體項目設計的
軟體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認為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原始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原始碼獲得的利益。
區別
MPL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
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因為都是符合OSIA認定的開源軟體許可證)。但是,相比而言MPL還有以下幾個顯著的不同之處: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布的
原始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條款下共享原始碼。但是,在MPL許可證中對“發布”的定義是“以原始碼方式發布的檔案”,這就意味著MPL允許一個企業在自己已有的原始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式的原始碼以MPL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原始碼庫中的原始碼就可以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為借鑑別人的原始碼用做自己商業軟體開發的行為留了一個豁口。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允許被許可人將經過MPL許可證獲得的
原始碼同自己其他類型的代碼混合得到自己的軟體程式。
對
軟體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體專利,但是卻明確要求原始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原始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眾免費許可這些原始碼),也不能在將這些原始碼以
開放原始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原始碼有關的專利。
對原始碼的定義。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
原始碼的定義是:“原始碼指的是對作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組的所有源程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作品的安裝和編譯的‘原本’(原文為‘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原始碼顯著不同的原始碼就是被原始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可以得到的程式代碼。”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
原始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所有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檔案就對原始碼程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