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法判例研究》是一本姜一春編寫,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在2004年出版的書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IT法判例研究
- 圖書編號::945773
-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 ISBN:ISBN:780107833
基本信息,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書名:IT法判例研究
圖書編號:945773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定價:18.0
ISBN:780107833
作者:姜一春
出版日期:2004-07-01
版次:1
開本:32開
簡介
本書分為以下若干專題進行判例展示和分析。
一是智慧財產權遭受侵權問題。涉及這個專題的事件分為七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公司或他人的著作被通過網際網路或其他IT化途徑在自己設定的網頁上載入介紹或者其他方式輸入,那么著作權被侵害的責任不能免除。如果僅僅是作為管道傳送機構的網路公司,在發生上述情況下,按照美國DMCA(digitacmillenninm)法在特定情況也可以免除責任。在2000年美國一些公司推出了稱為“納布斯坦”的存儲器共同化服務項目,這一項目的推出,很快成為美國法律界的熱門話題。“納布斯塔”是指,不僅在自己的伺服器上存儲數據資料,利用者可以相互交換各自的計算機存儲器的一種服務機制。法律界認為“納布斯塔”實際上是將數據資料違法複製的溫床。目前,對這主服務造成的侵權訴訟還在繼續,最終判決還未提出,但這一服務屬於侵權的傾向己被多數學者認同;第二是域名問題,在網際網路上所表示的域名,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之特徵,即同樣的域名在世界上只能有一個,捷足者先登,誰先登錄註冊誰就擁有域名權,問題是域名權同商標權會發生衝突,有些公司將他人的著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取得,而後將註冊後的這一域名以高價賣給商標權者,或者利用著名商標之名引來眾多訪問者大做廣告以獲取收人,在美國被稱為“網域霸占”(SewiCeSquat)。對此,過去只能以商標法違法進行訴訟。年美國制定了反網域非法占有消費者保護法(ACPA),根據該法可以從被告侵權事實加以推定賠償額;第三是在網際網路上將他人商標作為自己的東西加以表示,使他人發生混淆的情況下,應視為商標權侵權。但是,該商標的出處被明確表示,或以檢索、批判、引用作為目的利用該商標的情況下,不應視為商標侵權;第四是營業秘密。公司的內部情報系統大多以電子化形式加以處理存儲,公司和外界通過網路結構發生聯繫的情況下,公司的營業秘密被泄露的危險性就會增加。對此美國制定了經濟間諜行為制裁法(TheEconomicESpiOnageAct);第五是網路連線(Unk)和系統進入frame)問題。網路連結通常是在網際網路上介紹他人的網址,一般情況下對此不應視為侵權。但是被連結者即他人的網址所涉及的公司或個人被有意表示為同自己有特別關係,使他人誤解上當的情況下,應視為商標侵權。此外,在自己的網頁上將他人的網頁裝人,即被稱為系統迸人的連線方法,這種方式如果導致他人誤解混淆,難以區別的情況時,違法的可能性也難以避免;第六是附加注簽問題。在網頁上以一些關鍵字表示的注簽或標記同他人的商標有一定關係時,也會產生糾紛。但是,將他人商標在自己的網頁上作為標籤等加以使用,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和必要性時,不應視為商標侵權;第七是網上商業專賣權問題。網上銷售在1900年末在美國法學界曾引起過爭論。後來網上銷售作為一種計算機技術,以它具有新規性、有用性、非自明性條件,批准為專利技術,那么這種專利被使用的範圍過大的情況下,他人在網際網路上也可能會利用這一技術進行網上銷售。
二是網上契約糾紛問題。網上契約並非當事人實際接觸時締結的契約,此外,通常是賣主對應大量的買主時所採用的一種契約形式。現在,網路銷售或提供各種服務的公司,多在網頁上附有使用規約,購買者或其他利用者在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這種使用規約被稱為(liCkwrapAgreement)契約。在這種規約上使用者並非簽名而是點擊"同意"框產生的契約,因此是否具有有效性便成為爭論的問題,現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有效。但是規約中具有不恰當條款的情況下,也存在其效力被否定的可能。
此外,clickwrapagreement契約語源於shrinkwrapagreement契約。後者是在軟體等買賣中產生的一種契約形式,它是指打開密封包裝即被視為同意的一種形式。在美國計算機情報交易法中均對上述契約的有效成立要件做出了具體規定。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即便在網頁上設定了利用規約,如果使用者沒有點擊同意而進人網頁時,不應視為同意,其效力被否定的可能性較大。但是通常情況下,要求每一個網路訪問者或使用者點擊"同意"框會很煩瑣,僅僅是提供一些商賣情報或對使用者進行在線上服務情況下的規約,即被稱為參照型使用契約的情況下,即使沒有要求點擊"同意"框,也應視為同意,其規約的效力不應被否定。
三是管轄權的問題。在美國的審判制度中規定,各州都設有聯邦法院和州法院。訴訟在哪個州、哪個法院提起進行等審判管轄問題會常常發生。A法院為了能夠行使對被告的管轄權,原則上該被告必須要有在A法院地域“最小限度的接觸”。該被告如果在A法院地域居住的話,應被視為“最小限度的接觸”。此外,“請求的原因”事實是在A法院地域發生的話,即使被告不在該地域居住的話,也視為"最小限度的接觸"。
由於網際網路的普及使如何確定"請求的原因"發生的地域變得異常困難,比如,依利諾斯州的住民在紐約州持有伺服器,通過網際網路購買了德克薩斯州企業的商品的情況下,契約締結地應該在哪裡呢?同樣,在網際網路上從事名譽毀損的情況下,該侵權行為是在哪個地域?確定起來比較困難,一般情況下是從被告在網頁上的活動內容分類來分析的。①單單是表示情報變動的活動;②使用者之間可以從事電子交易的互動對話形態的活動;③上述兩者中間形態;對於①類原則上否定被告行為所在地域的管轄權,對②類原則上肯定被告行為所在地域的管轄權,對③類是依該管轄地被告的經濟活動、被告同該審判地關聯程度來確定。
此外,即使沒有管轄權條款或規定,如果有誰依法能夠確定應該依據哪一個州的法律的話,可以按照準據法來確定。
目錄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
1.留言板上下載載入檔案的法律責任
2.中心計算機上存儲大量軟體資料是網路侵犯著作權,還是公正的利用
3.在網頁上提供一個作品或其他資料情報交換的空間,是否屬於侵犯著作權
4.協助是否構成侵權問題
5.使用自動裝置進人他人網站系統的法律問題
6.網上下載音樂CD並存儲的侵權構成分析
7.網際網路上與他人互換情報資料,即使不知交換之資料是被侵權物,是否也應承擔責任
8.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能夠解讀加密DVD軟體的侵權問題
9.將他人著名商標登錄在自己的域名上法律問題
10.在域名上使用他人商標,使消費者之間發生混淆的商標侵權基準分析
11.將他人商標用於自己的域名上,使消費者產生“最初的興趣混同”的構成侵權問題
12.商標的混淆和稀釋化
13.域名權向商標權者權利移交的判決事例
14.依據ACPA法禁止使用域名的假處分判決
15.將著名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登錄在自己的域名上的法律問題
16.域名能否成為債權的抵押對象的法律分析
17.將他人的商標以一個標識的形式使用在自己的網頁上的商標侵權問題
18.在自己的網頁上從事登載批評他人商標權者之非商業目的行為問題分析
19.將他人商標中的關鍵字用於特定廣告的頭號標題登載在網頁上之行為問題分析
20.對於同他人商標發生混淆的網頁內容,法院判定給予了暫時處理,被告請求變更其內容繼續經營該網路問題分析
21.在美國法律上受到禁止使用之商標在別國登錄的網頁可否使用?從美國登錄的域名上可否將上述商標連結到他國網頁使用的問題分析
22.被告網頁上的連體字標記同原告標記近似,使他人發生混淆,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該標記之判例
23.網頁上登載之情報是否屬於侵犯了他人的營業秘密之分析
24.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營業秘密並通過電子郵件傳送之行為的法律問題分析
25.未經許可在他人網頁框架外設定連結是否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
26.為了利用他人著名商標的知名度,未經許可將自己網頁同他人網頁連結之法律問題分析 27.設定連結對象是已經侵犯了他人著作權之網頁,但並沒有積極表示或用醒目標誌提醒別人去利用上述連結裝置從網頁上獲取該著作權資料,該連結行為是否屬於侵犯了他人著作權
28.直接跨越主網頁的連結到目標的網頁的深度連結(deePlink)問題
29.將他人商標在自己網頁的目錄中加以使用,同時標明此商標的出處,該行為之法律問題分析
30.使用同自己有競爭關係業主網站同樣的原始碼,以及與有競爭關係業主有關聯的詞語作為網頁標記使用,是否可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1.先登記註冊的域名是否會侵犯該域名登記之後才註冊的商標權
32.在網際網路上從事網上售書系統是否會侵犯了他人商業系統專利權(businessmode)
33.網路上被告的網路系統侵害了原告商業系統專利的判例
34.他人的系統技術與專利範圍的認定
第二章 網路契約
……
第三章隱私權的保護
第四章聯網及聯網通信
第五章管轄
第六章附論
第七章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