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即網站ICP經營許可證,也叫網站ICP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 外文名:暫無
- 別稱:網站ICP經營許可證
- 簡稱:網站ICP許可證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申請條件
申辦材料
審核
許可證發放
收費標準
辦理依據
備案
有關問題通知
(2000年11月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ICP許可證管理辦法)及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檔案的規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負責北京地區ICP許可證業務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國家對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非經營性ICP許可證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出租伺服器記憶體空間、主機託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套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許可證。非經營性ICP許可證主要是指政府上網工程的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新聞機構的電子版報刊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網站、本單位對產品或業務作自我宣傳的網站等。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根據北京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現將申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負責申辦單位的前期受理和審核工作。申辦單位應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報市場監管處審核。相關的諮詢可諮詢相關中介單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按照國家、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對經營性ICP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我局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類)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經營範圍手續。
三、屬於非經營性ICP許可證的單位,在辦理備案時,須填報《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將填寫完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場監管處,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後的登記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備案單位持有並作為已經備案的證明向ISP或電信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我局不再另發審核批准檔案。
四、ICP許可證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
五、涉及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前,應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並出具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六、根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信電(2000)208號“關於貫徹實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ICP的服務內容中含有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應嚴格執行ICP管理辦法第九條和BBS管理規定的各項條款。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原則上不開辦BBS服務欄目。
七、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任何ISP或其他電信企業不得為其提供上網方便。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