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法律合規必修課

HR的法律合規必修課

《HR的法律合規必修課》,是2023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HR的法律合規必修課》
  • 作者: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3年4月1日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031614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HR的法律合規必修課》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線,將企業勞動用工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業務相結合,為企業合規用工和法律風險防範提出業務指引與規範操作,內容涵蓋招聘,入職,離職,勞動契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競業限制、保密,日常管理,工資支付,保險福利,休假,勞動安全,勞動爭議預防與解決等方面,助力企業靈活用工、合規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為企業降低用工風險保駕護航。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招聘篇
1.用人單位發布招聘信息時需要注意虛假或誇大招聘信息的風險 /1
2.用人單位招聘時未明確招聘崗位需求及錄用條件的風險 /3
3.用人單位發放的錄用通知書是否可以隨意撤銷?/5
4.背景調查如何兼顧個人信息保護?/6
5.用人單位遇到少數勞動者的應聘欺詐時如何處理及預防?/8
6.用人單位要求新錄用的勞動者入職體檢時需注意的法律風險 /10
7.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2
8.用人單位聘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存在的法律風險 /14
二、入職篇
(一)勞動契約簽訂 /16
1.用人單位何時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16
2.用人單位不按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會導致什麼後果?/18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到期不再續簽會導致什麼後果?/20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勞動者拒絕簽訂怎么辦?/22
5.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以及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法律後果 /23
6.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如何計算2倍工資差額?/25
7.用人單位的人事經理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2倍工資?/27
8.原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安排到其關聯企業工作,是否需要重新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契約?/28
9.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但與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是否有效?/31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契約期滿後,勞動關係因法定事由延續,勞動者因此連續工作年限滿10年,是否符合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條件?/33
11.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34
1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 /36
(二)試用期 /38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契約是否有效?/38
2.勞動者在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嗎?/40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期限的,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42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前一天解僱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43
5.新入職的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時,用人單位如何證明?/45
6.在試用期內的新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否因經濟性裁員解僱?/47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契約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49
8.離職勞動者再入職同一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50
三、在職篇
(一)勞動契約變更、終止 /53
1.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能否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53
2.用人單位可以口頭變更勞動契約嗎?/55
3.用人單位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能否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57
4.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調往關聯公司,勞動者工作年限如何計算?/58
5.用人單位在辭退通知書中沒有寫明辭退理由及依據,事後補充辭退理由及依據,是否會被支持?/60
6.用人單位因 “末位淘汰制度”辭退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61
7.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風險 /63
8.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但對過錯內容舉證不能的風險 /64
9.經濟性裁員未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式,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契約?/66
10.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契約法》第40條 “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契約時的風險 /69
11.用人單位依據 《公司法》第146條規定 “高級管理人員禁止資格”與高級管理人員解除勞動契約時的風險 /71
12.用人單位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74
13.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契約?/75
14.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否應當賠償?/77
(二)保密協定和競業限制協定 /79
1.用人單位如何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範圍?/79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全體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定?/81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是否可以超過兩年?/82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是否可以任意解除競業限制協定?/83
5.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對勞動者產生約束?/85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是否可以低於勞動契約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6
7.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是否可依約要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經濟補償?/88
8.原用人單位可否要求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承擔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90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於在職期間支付,離職後不再支付,此種約定是否有效?/92
10.用人單位可要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承擔的責任有哪些?/93
(三)培訓服務期約定 /95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入職培訓,能否簽訂培訓服務期協定?/95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服務期?/97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與勞動契約期限不一致的情形 /98
4.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99
5.用人單位以提供落戶指標為前提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法律後果 /101
(四)年休假 /102
1.勞動者入職新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年休假?/103
2.勞動者不享有當年度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104
3.用人單位可否統一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106
4.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標準 /108
(五)女職工患病及非因工負傷職工 /109
1.處於 “三期”期間的女職工有法定過錯情形時,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110
2.女勞動者在 “三期”期間,工資待遇是否可以降低?/111
3. “三期”內女勞動者契約到期自動順延,順延期間未續簽書面勞動契約,該勞動者能否主張未簽契約的2倍工資?/114
4.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契約後發現其已懷孕一段時間,是否可以撤銷解除協定?/115
5.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醫療期的計算標準及工資如何發放?/117
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怎么辦?/119
7.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120
四、規章制度篇
1.用人單位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122
2.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式 /124
3.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沒有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是否有效?/126
4.用人單位未制定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中未規定某種違紀行為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契約?/127
五、薪資篇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請假後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129
2.勞動者待崗期間的工資報酬如何支付?/131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班工資如何支付?/133
4.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加班以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安排補休為由不支付加班費?/135
5.用人單位實行加班審批制度,對勞動者實際加班的事實未審批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加班費?/136
6.用人單位可否通過規章制度以罰款的方式扣減勞動者的工資?/138
7.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規定勞動者於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不享有該年度年終獎?/139
8.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薪資構成?/140
六、社保篇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142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可以約定減輕或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143
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而進行現金補貼是否合法?/144
4.領取失業保險金中的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指哪些情形?/145
七、工傷篇
1.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48
2.勞動者在工作中因違規操作導致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150
3.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151
4.工傷理賠項目包含哪些?/152
5.勞動者因工受傷後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能否無故解除勞動契約?/157
6.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協商達成一攬子協定?/159
八、離職篇
1.用人單位已收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後,勞動者是否還可以撤回?/161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的離職證明應載明哪些事項?/163
3.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65
4.用人單位在哪些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1?/166
5.用人單位在哪些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168
6.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如何計算基數?/171
7.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契約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173
8.用人單位因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被撤銷並被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對於違法解除決定作出至仲裁或訴訟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損失,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175
9.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77
10.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事宜達成 “一攬子”協定的效力如何認定?/179
九、用工中常見法律關係篇
(一)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181
1.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181
2.用人單位與未畢業大學生之間是否可以成立勞動關係?/183
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嗎?/185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契約,雙方建立的一定是勞務關係嗎?/186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派遣關係 /188
1.勞務派遣是指什麼?/188
2.用人單位在非 “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協定,是否有效?/189
3.用工單位與沒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契約並實際用工,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191
4.未及時支付加班費,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承擔何種責任?/193
5.勞務派遣勞動者因工受傷,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誰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194
6.用工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被派遣的勞動者?/196
7.被派遣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用工單位損失,用工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99
(三)勞動關係與非全日制勞動關係 /200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什麼?/200
2.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02
3.用人單位終止非全日制勞動者用工,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04
4. 用人單位未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是否需要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契約的雙倍工資?/205
十、勞動爭議解決篇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如何計算?/207
2.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09
3.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確定勞動仲裁管轄地?/210
4.哪些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作出終局裁決?/212
5.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有何區別?/213
十一、用人單位人事管理常用文書模板篇
面試通知書 /216
應聘登記表 /217
錄用通知書 /218
員工登記表 /219
勞動契約書 /220
勞動契約續訂書 /228
勞動契約變更書 /228
勞務協定 /229
新員工培訓記錄 /232
勞動者離職申請表 /233
員工離職交接表 /234
勞動契約解除、終止證明書 /235
結 語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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