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
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FORM F全稱為中國--智利
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簡稱
中智證書,證書英文名稱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FOR CHINA-CHILE FTA》。FORM F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協定》項下智利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列入產品特定
原產地標準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FORM F證書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書面申辦FORM F證書時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
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
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
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
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FORM F證書是進出口國出具貨物的證明,也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檔案。
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稅率,而關稅方面的差別待遇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決定的,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稅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中,FORM F證書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各國海關都承擔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FORM F證書則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
貿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本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
申請辦法:
《中國—智利
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 FORM F 填制詳解《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 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 F),該日起對原產於我國的5891個6位稅目產品關稅降為零。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證書採用專用格式.
證書號:證書標題欄(右上角),填上檢驗檢疫機構編定的證書號。
(證書號編定規則例如: ZJFA33121/060001 )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說明
第一欄:註明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二欄:註明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包含一個以上生產商的商品,應該列出其他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出口人或生產商希望對該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產商和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如果不知道生產商,可填寫“不知道(UNKNOWN)”。
第三欄:註明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四欄:註明運輸方式和路線,並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
裝貨港和
卸貨港。
第五欄:由進口方的海關當局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
第六欄:如有要求,該欄可註明客戶訂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如果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及國家。
此欄不能留空,無填寫內容填打“***”
第七欄:註明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個。
當項目超過20個時,應使用新一頁FORM F證書作續頁,續頁從第七欄起開始添制
第八欄:註明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此欄不能留空,無嘜頭內容填打“N/M”
第九欄:註明包裝數量及種類,並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以便查驗的海關官員可以識別,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
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如果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貨物描述結束後,應在後面添加“***”或“\”(截止符)。
第十欄:對應第九欄中的貨物名稱註明相應的協調製度編碼,以六位編碼為準。
第十一欄:若貨物符合
原產地規則,出口人必須按照下表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書第十一欄中註明其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
原產地標準。
出口人申報其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填入第11欄
(1)完全原產----------------------------------------“P”
(2)含進口成份,
區域價值≥40%---------------------“RVC”
(3)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PSR”
第十二欄:該欄應註明毛重的公斤數,其他按慣例能準確表明數量的計量單位,如體積、件數等也可用於該欄。
第十三欄:應註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發票價值,發票價值填寫FOB價。
發票價值列項應與第七欄、第九欄、第十欄、第十一欄和第十二欄對應
第十四欄:該欄必須由出口人填寫,簽名、簽署日期和加蓋印章。
第十五欄:該欄必須由簽證機構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署日期並加蓋簽證印章,並應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注意事項
2、證書中所申請的產品限於《中智自貿區協定》項下智利海關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
3、產品必須符合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規,直運規則。經香港、澳門轉運的貨物,必須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4、申請FORM F證書時,必須提交《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FORM F證書、商業發票等其他證明檔案
5、經香港、澳門轉口至智利的貨物,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國—智利
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後,申請人可持上述證書及有關單證,向香港、澳門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
6、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採用規定的統一格式格式F(FORM F),用英文填制。其填制要求見證書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說明。
7、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統一使用
普惠制原產地證申請書。
8、收費標準和FORM A證書相同。
9、證書右上角的標題欄應填寫企業的註冊號,並在註冊號後加英文字母“F”/年度/證書序號。例如:ZW985F/06/0001。
10、證書第10欄中所指的進口國
HS編碼填寫我國現採用的國際協調統一的六位HS編碼。
11、證書第13欄中的發票價值應填寫FOB價值。
12、證書第15欄加蓋FORM A簽證印章,證書正本和兩份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13、證書第15欄的還需用英文加填簽證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應是在智利海關備案的直屬
檢驗檢疫局。
14、FORM F證書應在出貨前30天內或出貨後30天內申請辦理,該期限以外的證書不予簽發。證書第14欄的申請日期與第15欄的簽證日期應是實際的辦證日期。出貨後簽發的證書無需加蓋後發印章。
15、按照簽證操作程式第43條的規定,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從中國啟運在途中的、或在智利海關倉庫或
保稅區內暫存的貨物,可享受關稅優惠,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可自10月1日起4個月內對上述貨物補發
原產地證書。申請企業必須提供提單、出口報關單方可辦理。
16、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17、不足600美圓的貨物可以免於辦理FORM F證書,只憑出口商的發票聲明即可辦理清關手續。
18、其他簽證要求按FORM A的簽證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