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發展與民生指數(Development and Life Index, DLI)是由中國統計學會組織有關專家研究並測算的,它客觀、全面反映各地區發展與民生狀況。該指數是在原綜合發展指數的基礎上,為了更加突出地反映民生改善情況,調整補充部分指標後修訂而成的。地區發展與民生指數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發展、生態建設、科技創新、公眾評價六大方面,共42項指標。指數的計算與合成借鑑了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HDI)等有關方法,根據指標的上、下限閾值來計算各個指標的評價指數(即無量綱化),指數介於0至100之間,根據指標權重合成分類指數和總指數。
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要深化對科學發展觀基本內涵和精神實質的認識,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2011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以科學發展為主題,是時代的要求,關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全局”,“加快制定並完善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和具體考核辦法,弱化對經濟成長速度的評價考核,強化對結構最佳化、民生改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綜合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為引導和轉變發展觀念,激勵發展思路創新,中國統計學會組織專家,成立課題組,根據科學發展觀的內涵與要求,制定並發布了2000-2010年各地區綜合發展指數(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ndex,簡稱CDI)。
黨的“十八大”以後,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新情況,為客觀、全面反映各地區發展水平,並突出“民生”主題,課題組根據“十八大”提出的新目標和新要求,在原《綜合發展指數編制方案》的基礎上,調整和補充了部分指標,並修訂為《發展與民生指數編制方案》,並據此對各地區發展與民生指數(Development and Life Index,簡稱DLI)進行了測算。主要修訂情況如下:①在民生改善類指標中增加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和每千人擁有社會服務床位數兩個指標;②在社會進步類指標中,把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比例替換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標準占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比例,把城鎮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比例替換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標準占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比例;③刪除了個別相關和重複的指標。
長期以來,如何更好地對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綜合評價,有關國際組織和一些國家都進行了積極探索。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從1990年開始發布用以衡量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簡稱HDI),該指數是在預期壽命、成人識字率、人均GDP(購買力平價美元)三個指標的基礎上計算生成的。英國於1996年提出了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並成為在全球首次提出全套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國家。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通過決議,提出了8項“千年發展目標”及相關的18項具體目標和48項指標,內容涉及社會公平(反貧困、教育平等、性別平等)、生命健康、環境保護及全球合作等方面,成為衡量社會發展進程的重要標準。國內有關研究機構和部門對地區發展也提出了諸多評價指標體系和測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