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7.9 在湖南省株洲市召開部分照明電器企業座談會,醞釀“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建之事。
1988.5 輕工業部曾憲林部長宣布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處”。自此,在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的領導下,開始了組建中國照協的籌備工作。
1988.9.11~14 在南京市召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會議”。有電光源、燈具、燈頭燈座、電器附屬檔案和專用材料的生產企業;部分省市廳、局和地方協會等共50家單位的73位代表參加會議。形成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討論稿);協商了中國照協成立的有關事項。
1988.9.27 輕工業部體制改革司發布《關於轉發“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籌備會議”的有關檔案及發展會員的通知》([88]輕改司字第12號)。之後,中國照協籌備組接收了第一批會員單位357家,其中:國有企業195家,約占總數的55%。
1989.5.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關於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的批覆》(【1989】民社函第200號),“經審核,該協會已具備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同意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
1989.8.28~31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成立大會”在天津召開。271名會員代表出席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27位理事組成的“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由40名常務理事組成的“第一屆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為理事長,並選舉8位副理事長;聘任張式潼(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了魯萬章等4名顧問;成立了5個專業委員會和4箇中心;通過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和《中國照明電器協會會費繳納、使用和管理辦法》。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方毅同志為中國照協成立題詞“珠月同輝”。
1990.2.26~28 中國照協在上海召開第一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了《中國照協關於專委會和中心活動經費的規定》。
1991.1 編輯出版內部刊物《照明電器簡報》向全體會員贈閱,並上報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
1991.6 中國照協第一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在福建省南平市召開,討論《電光源行業“八·五”發展計畫綱要》和《照明器具行業“八·五”發展計畫綱要》。
1992.6.20~22 中國照協在成都市召開第一屆五次常務理事會議,主要任務是商議協會換屆選舉的準備工作。
1992.12.20~22 中國照協在杭州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了《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章程》,第二屆理事會有理事149位、常務理事51位。中國照協第二屆一次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任理事長,選舉8位副理事長;聘任張式潼(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魯萬章為名譽理事長。
1994.11.25 中國照協第二屆三次常務理事會召開,中國輕工總會行業管理指導司霍杜芳副主任代表中國輕工總會到會,並推薦陳燕生接替已離休的張式潼任中國照協秘書長,獲得大會通過。
1996.3.19 中國照協召開第三屆一次常務理事會,選舉曾耀章為理事長,並選舉10位副理事長;聘任陳燕生為常務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2位副秘書長;聘請魯萬章為名譽理事長。第三屆理事會共有理事151名,常務理事56名。
1999.6.17 中國照協召開第四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議,選舉陳燕生為理事長並選舉9位副理事長;選舉劉昇平為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聘用梁貞和竇林平為副秘書長;聘請曾耀章為名譽理事長。四屆理事會有理事150位,常務理事60位。
2002.1 “中國綠色照明工程促進項目”協調領導小組成立,中國照協是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一。
2002.4.1 中國照協組團赴法蘭克福,參展“德國國際照明展會”。
2005.8.1 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國照明電器協會霓虹燈生產專業委員會”。
2007.9 中國照協新一屆理事選舉工作結束,第六屆理事會理事單位159家。
2009.7.29 中國照協在北京舉行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國照協成立20周年紀念活動的組織方案,以及中國照協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增補建議名單。
2009.8.10 中國照協授予江蘇省建湖縣“中國節能電光源製造基地”榮譽稱號。
2009.9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第二十五屆全國照明電器材料大會在廣西桂林召開。大會由中國照明電器協會主辦.中國照協電光源專委會.專用材料專委會.燈頭燈座專委會共同協辦。來自全國各地電光源生產企業和材料生產廠商近260家企業的500餘名代表參加了會議。
2009.9 “全國節能型高強度氣體放電燈技術與發展研討會”在桂林舉行。研討涵蓋了HID光源的發展動態,陶瓷金鹵燈技術,HID產品檢測與標準,生產工藝與設備自動化,HID原材料及HID光生物安全等多個主題。有來自各相關領域的170餘名代表參加了本次專題研討會。
2009.10 截至到目前為止,中國照協共有會員單位1635家。
主要職能
中國照明電器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於1989年在北京成立,是由從事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正式註冊的全國唯一的照明電器行業的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2013年,中國照明電器協會被民政部評為全國5A級社團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目前,協會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電光源、燈具、燈用配件、電器附屬檔案、專用材料、景觀照明、半導體照明、智慧型照明、光電器件、車用照明、離網照明)、3個工作委員會(信息服務、人才培訓、照明工程)和1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協會的優勢是全面、細緻地了解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產品的標準、認證、質量狀況,企業技術、設備、原材料供應狀況,市場銷售狀況。二十多年來協會在全行業開展了大量工作,目前協會擁有1600餘名會員,幾乎包括了所有行業內的骨幹企業。協會還參與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協會負責人是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主任。
業務範圍
1、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2、根據授權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3、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4、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人才培訓;
5、組織開展相關產品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6、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
7、組織開展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建設,對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議,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以及評估、諮詢與監督;
8、實施品牌戰略,組織推動會員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考核,參與行檢、行評、產品認證和發放生產許可證、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及企業資質審查等工作;
9、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10、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組織結構
協會下設7個專業委員會,即電光源專業委員會、燈具專業委員會、燈頭燈座專業委員會、電器附屬檔案專業委員會、專用材料專業委員會、霓虹燈專業委員會和半導體照明專業委員會,兩個工作委員會及信息工作委員會和人才培訓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理事長:
陳燕生:男,漢族,1950年5月出生,1969年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
1969年至1970年陝西省宜君縣插隊知識青年。
1970年至1972年陝西漢中182廠總裝車間工人。
1972年至1975年西北工業大學學習。
1975年至1978年西北工業大學留校任教。
1978年至1982年三機部303所研究生。
1982年至1989年航空工業部634所技術員,工程師,室副主任,室主任。
1989年至1994年輕工業部科技司工程師,副處長。
1994年至1996年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秘書長。
1996年至1999年中國照明電器協會任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1999年至2011年任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理事長。
2011年至2016年任中國照明電器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2016年至今任中國照明電器協會理事長。
組織優勢
協會的優勢是全面、細緻地了解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產品的標準、認證、質量狀況,企業技術、設備、原材料供應狀況,市場銷售狀況。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照明電器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CAL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之間、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對國內外同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根據授權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創辦行業協會出版物;
(三)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與訂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與國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人才培訓;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商定行規行約;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
(六)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行業特色區域和產業集群建設,對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議,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以及評估、諮詢與監督;
(七)實施品牌戰略,組織推動會員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考核,參與行檢、行評、產品認證和發放生產許可證、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及企業資質審查等工作;
(八) 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九) 開展本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協會章程;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三) 單位會員為從事照明電器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 個人會員為關心照明電器行業發展、熱心本行業工作,並對本行業和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員或經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優先得到協會的服務及協會刊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 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各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凡在本行業中有較高聲望和對本行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分別聘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名譽會員。
名譽職位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可享有會員其它的權利。
第三十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理事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評比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25 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協會目前辦有三個刊物,即《
中國照明電器》、《照明電器簡報》和《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