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14醫學實驗室安全套用指南

本檔案是基於 GB19781: 2005( idtISO15190: 2003)《 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 和 GB19489: 2004《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適用於醫學實驗室的安全要求而制定的通用指南。 醫學實驗室根據其活動範圍, 可能僅需滿足本指南的部分內容。 國家對醫學實驗室安全的要求和標準主要包括相關法規、 GB19781:2005( idtISO15190: 2003) 和 GB19489: 2004。 本指南的目的在於幫助申請質量和能力認可的醫學實驗室準備和符合與其工作範圍相關的安全要求; 評審員也可依據此檔案理解醫學實驗室應滿足的安全要求。本檔案並不代替GB19781:2005( idt ISO15190: 2003) 和 GB19489: 20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GL14醫學實驗室安全套用指南
  • 發布時間:2007=04-16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07年04月30日
前言,內容,

前言

風險程度
根據生物因子對個體和群體的風險程度將其分為 4 級。
1.1 風險等級 I ( 低個體風險, 低群體風險)
不會導致健康工作者和動物致病的細菌、 真菌、 病毒和寄生蟲等生物因子。
1.2 風險等級Ⅱ (中等個體風險, 有限群體風險)
能引起人或動物發病, 但一般情況下對健康工作者、 群體、 家畜或環境不會引起嚴重危害的病原體。實驗室感染不導致嚴重疾病,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並且傳播風險有限。
1.3 風險等級 III ( 高個體風險, 低群體風險)
能引起人類或動物嚴重疾病, 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觸而在個體間傳播, 或能使用抗生素、 抗寄生蟲藥治療的病原體。
1.4 風險等級Ⅳ (高個體風險, 高群體風險)
能引起人類或動物非常嚴重的疾病, 一般不能治癒, 容易直接或間接或因偶然接觸在人與人, 或動物與人, 或人與動物, 或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病原體。
以上所列的生物因子風險程度分級僅考慮了生物因子對個體風險和群體風險的特性, 與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管理分類不同; 為控制特定的生物危害, 國家、 地區可提高對特定生物因子的防護等級。
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分級
2.1 根據對所操作生物因子採取的防護措施, 將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biosafety level, BSL) 分為 4 級, 1 級防護水平最低, 4 級防護水平最高。
2.2 以 BSL-1、 BSL-2、 BSL-3、 BSL-4 表示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以ABSL-1、 ABSL-2、 ABSL-3、 ABSL-4 表示動物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2.3 應依據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生物危害分類名錄, 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風險評估
3.1當實驗室活動涉及傳染或潛在傳染性生物因子時,應進行生物風險程度評估。生物風險程度評估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生物因子的種類( 已知的、 未知的、 基因修飾的或未知傳染性的生物材料)、 來源、 傳染性、 致病性、 傳播途徑、 在環境中的穩定性、 感染劑量、 濃度、 動物實驗數據、 預防和治療、 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風險再評估、 危害發生的應急措施等。
3.2 應事先對所有擬從事活動的生物風險進行評估, 還應對化學、 輻射、 電氣、火災、 自然災害、 惡意使用等的風險進行評估。
3.3 風險程度評估應由適當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員進行;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和操作規範應以風險評估的數據為依據。
3.4 風險評估報告應得到所在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的批准; 對未列入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的生物因子的風險評估報告應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內容

實驗室設計要求
4.1 實驗室的設計應保證對技術區域中生物、 化學、 輻射和物理危害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相應風險程度, 為關聯的辦公區和臨近的公共空間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及防止風險進入周圍社區。
4.2 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入口應可分辨, 應設緊急出口並有標記以和普通出口區別; 通向出口的走廊和通道應無障礙。
4.3 房間內的門按需要安裝門鎖; 正當操作高危險樣本時應有進入限制。
4.4 存放高危險樣本、 培養物、 化學試劑或供應品, 應採取其他的保全措施, 如可鎖閉的門、 可鎖閉的冷凍箱、 特殊人員的進入限制等。
4.5 應評估生物材料、 樣本、 藥品、 化學品和機密資料被偷盜和被不正當使用的危險, 並採取相應措施防範其發生。
4.6 應有專門設計以確保存儲、 轉運、 收集、 處理和處置危險物料的安全。
4.7 實驗室內溫度、 濕度、 照度、 噪聲和潔淨度等內環境應符合工作要求和有關要求。
醫學實驗室設施要求
5.1 實驗室門應有可視窗、 帶鎖並可自動關閉, 門的開啟方向應不妨礙逃生。
5.2 應有防止節肢動物和齧齒動物進入的設計。
5.3 實驗室應設洗手池, 宜設定在靠近出口處。
5.4 在實驗室門口處應設掛衣裝置, 個人便裝與實驗室工作服應分開放置。
5.5 實驗室的牆壁、 天花板和地面應平整、 易清潔、 不滲水、 耐化學品和消毒劑的腐蝕; 地面應防滑, 不應鋪設地毯。
5.6 實驗台面應防水, 耐腐蝕、 耐熱。
5.7 實驗室中的櫥櫃和實驗台應牢固; 櫥櫃、 實驗台的選擇與放置應便於清潔。
5.8 實驗室應有足夠的存儲空間擺放物品以方便使用。
5.9 可利用自然通風; 實驗室可開啟的窗戶, 應設定可防蚊蟲的紗窗。
5.10 實驗室內應保證工作照明, 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強光。
5.11 以風險評估為依據, 至少應在實驗室所在的建築內配備高壓蒸汽滅菌器或其它適當的消毒設備。
5.12 若操作刺激或腐蝕性物質應在 30 米內設洗眼設施, 必要時應設應急噴淋裝置; 至少應在實驗室工作區配備簡易洗眼裝置。
5.13 若操作有毒、 刺激性、 放射性揮發物質, 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 配備適當的負壓櫃。
5.14 若使用高毒性、 放射性等物質, 應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設備, 應符合國家、 地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5.15 實驗室入口處應有生物防護級別標示; 適用時, 還應有毒性、 放射性等危害標示。
5.16 實驗室出口應有在黑暗中可明確辨認的標示。
5.17 實驗室應有在黑暗中可明確辨認的應急撤離路線標示。
5.18 實驗室入口處應標明所從事的生物因子、 負責人、 緊急聯繫電話。
5.19 在實驗室工作區域外應設定物品存儲間。
5.20 在實驗室的工作區域外應有存放個人物品、 休息及飲食條件。
5.22 有生物氣溶膠感染或擴散風險的操作的實驗室工作區應配備生物安全櫃。生物安全櫃的排風應通過獨立於建築物公共通風系統的管道排出。
5.23 在風險評估和確保 HEPA 功能正常的基礎上, 生物安全櫃的排風可以在室內循環; 但實驗室應設換氣裝置。
5.24 應有可靠的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 必要時, 重要設備如培養箱、 生物安全櫃、 冰櫃等應設備用電源。
5.25 利用通風空調系統的實驗室, 其設計和功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如GB19489) 的要求。
醫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要求
6.1 管理責任
6.1.1 實驗室所在的機構應設立生物安全委員會, 負責諮詢、 指導、 評估、 監督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相關事宜。
6.1.2 實驗室管理層應對所有員工、 實驗室來訪者和環境的安全負責, 最終責任由實驗室負責人承擔。
6.1.3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制定規定和程式確保實驗室設施、 設備、 個人防護設備、 材料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並定期檢查、 維護、 更新, 確保不降低其設計性能。
6.1.4 實驗室管理層應負責安全管理體系的設計、 實施、 維持及改進, 包括:
(a) 管理層為實驗室所有人員提供履行其職責所需的適當權力和資源;
(b) 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的組織結構;
(c) 規定所有人員的職責、 權力和相互關係;
(d) 由熟悉相關活動的目的、 程式和結果評價的有能力人員, 依據實驗室所有人員的經驗和職責對其進行適當培訓和相應監督;
(e) 指定一名安全主管( 或其他稱謂), 賦予其職責和權力以監督所有活動遵守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安全主管應直接向對實驗室政策和資源決策的管理層報告;
(f) 應確定每項活動的項目負責人, 其負責制定並向實驗室管理層提交活動計畫、 風險評估報告、 安全及應急措施、 項目組人員培訓及健康監督計畫、 安全保障及資源要求;
(g) 指定所有關鍵職能的代理人。
6.1.5實驗室安全主管協助管理層負責實驗室的所有安全事宜。安全主管應制定、動態維持和監督有效的實驗室安全計畫。 實驗室安全計畫應包括( 但不限於):
(a) 實驗室及工作詳細說明和介紹;
(b) 人員教育及培訓計畫;
(c) 演習計畫;
(d) 設施設備維護計畫;
(e) 監督計畫;
(f) 安全檢查計畫;
(g) 風險評估/風險再評估計畫;
(h) 人員健康監督及免疫計畫;
(i) 審核計畫;
(j) 持續改進計畫, 包括不斷完善良好安全工作規範。
6.1.6 實驗室安全主管應有權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6.1.7 實驗室安全主管應至少是所在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有職權的成員。
6.1.8 實驗室員工( 包括來訪人員) 應被告知並理解實驗室內所有的風險。
6.1.9 實驗室員工( 包括來訪人員) 應遵守實驗室的安全管理規定。
6.2 安全管理體系
6.2.1 政策、 過程、 計畫、 程式和指導書應檔案化並傳達至所有相關人員。 實驗室管理層應保證這些檔案易於理解並可實施。
6.2.2 安全管理體系檔案通常包括管理手冊、 工作程式、 說明及操作規程、 記錄等檔案, 應有供現場工作人員快速使用的安全手冊。
6.2.3 安全管理手冊應對組織結構、 人員崗位及職責、 安全及安保要求、 安全管理體系、 體系檔案架構等進行規定和描述。 安全要求不能低於國家、 地方相關規定、 標準的要求。 安全管理手冊應明確規定管理層人員的角色和責任, 包括確保實驗室所有人員遵循安全管理體系檔案的責任。
6.2.4 工作程式至少應明確規定實施具體安全要求的責任部門、責任範圍、工作流程及責任人、 任務安排及對操作人員能力的要求、與其它責任部門的關係、 應使用的工作檔案等。 工作程式應滿足實驗室實施所有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
6.2.5 說明及操作規程應詳細說明設施設備、操作的功能、危險因子、防護方法、具體操作步驟、應急措施等。
6.2.6 應指導所有人員使用和套用安全管理手冊和所有涉及的檔案, 及其實施要求。
6.2.7 安全主管應在其權力和職責內維持安全管理體系檔案的現行有效。
6.2.8 根據需要和使用方便,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檔案的內容可以體現在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檔案中。
6.2.9 實驗室應制定政策, 規定實驗室安全相關檔案和記錄的保留時間。 保存期限應符合國家、 地方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6.2.10 應按 ISO15189 的要求對檔案進行控制。
6.2.11 實驗室應有機制和程式識別、 糾正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檔案要求的工作行為, 並持續改進。
6.2.12 實驗室安全應列入內審和管理評審計畫。
6.2.13 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按國家、 地方的要求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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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程式、 檔案、 檢查和記錄
7.1 醫療機構內部應指定一位安全主管有助於實驗室管理安全事務。
7.2 實驗室的程式應包括所有相關危險的詳細說明, 如何冒最低的風險實施其工作和如何處理危險性事故。負責工作區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應每年對這些程式至少評審和更新一次。應制定包括危險信息系統在內的書面計畫。
7.3 工作區內應具有一份方便使用的安全手冊, 並應向所有職員宣讀。 應根據實驗室的需要制定。
7.4 安全手冊及其程式應每年檢查和更新。
7.5 實驗室內應具備其他信息來源( 作為安全手冊的一部分或獨立部分), 如關於所有化學和生物因子的 MSDS, 和其他參考物包括教材、 法律和規定。
7.6 安全計畫應由實驗室管理層每年定期審核和檢查。
7.7 這些審核和檢查結果應該以檔案證明並採取相應措施。
7.8 工作區應至少每年由安全主管和/或安全委員會進行調查或檢查。
7.9安全檢查應確保火災的緊急裝置、報警器和疏散方法均便於使用和正常工作。
7.10 安全檢查應確保具有危險漏出防泄漏系統的程式和原料或必要的儀器可利用, 並以有效次序排列( 如, 個人防護設備和衣物, 漏出工具包、 吸收材料、 緊急花灑、 洗眼台)。
7.11 安全檢查應保證正確放置( 貯存) 可燃性和易燃材料。
7.12 安全檢查應保證有正確的排污和清理過程。
危險標識
8.1 實驗室應使用警告標誌和標籤明確識別危險區和所存在的一定的危險( 如,致癌物質、 生物危險、 放射性、 易燃和有毒材料)。 這些可用於門、 走廊和通往危險地區的樓梯, 裝有血液或其他傳染物的冰櫃, 貯物櫃和容器, 廢棄容器和尖銳的處理容器。
8.2 實驗室人員應持有一份所有危險材料和所有危險物理因子的目錄清單, 並有一份當前所有危險物品的材料安全數據單( MSDS)。
8.3 應向所有契約員工( 非永久性員工和其他工作人員) 明確他們可能遇到的危險。
9.職業性疾病、 傷害和不利事件報告/記錄
9.1 實驗室應具有實驗室意外事故的報告程式。
9.2 報告應將所有事故歸檔並應詳細描述事故。(有關人員、 環境、 時間和地點,預防建議和措施)。
9.3 若有可能, 事故報告應由實驗室管理層, 安全主管和安全委員會檢查, 確保採取避免再發生的補救方法。
9.4 實驗室應具有檔案法規處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B 型肝炎病毒、 C 型肝炎病毒和結核病的職業性暴露。
培 訓
10.1 實驗室應保證關於工作實踐的工作人員安全培訓計畫的實施。
10.2 所有工作人員應在安全處理、 使用和處置利器方面接受培訓。
10.3 直接接觸體液的實驗室人員應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和預防措施, 包括與傳染途徑和傳染因子的流行病學如 HIV 和病毒性肝炎有關的安全問題。
10.4 首次穿著或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和衣服之前, 應提供有關此物品的保護、 使用和限制性的培訓, 並日後定期培訓。
10.5 醫療機構應每三年對已培訓過處理和運輸危險物品的員工重新驗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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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責任和安全工作條例
11.1 工作人員應一貫執行標準/廣泛認可的預防措施, 或其他安全程式以保證保護自身、 合作夥伴、 患者和暴露危險源的公眾。
11.2 工作場所內( 標本存放和處理處) 不應有食物和飲料, 只能在指定地區( 如指定存放、 準備和消費食物的飯廳)。
11.3 食物不應存放在血液或其他有潛在傳染性的材料存放處, 應適當對冰櫃標籤表明其用途。
11.4 應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吸菸。
11.5 實驗室工作區內應禁止使用化妝品( 手霜除外) 和處理隱形眼鏡
11.6 長發應穩固地束在後面, 或使用一次性發套, 使頭髮遠離物質和運轉的設備( 蓄鬚男性應遵守相同的預防措施)。
12.7 如果有被設備捲入或被可感染性物質或化學品污染的任何危險, 在實驗室工作區內不應佩帶珠寶和寬鬆的衣物( 如領帶)。
11.8 個人物品不應放在可能發生污染的實驗室區域。
11.9 實驗室工作人員和來訪者接觸了血液、 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 摘除手套後、 使用衛生前後、 離開實驗室前、 進食或吸菸前、 接觸每一患者前後應立即洗手。
11.10 專用洗手槽應設在靠近出口的處理生物材料的地方, 最好是使用腳、 膝蓋或自動控制。
11.11 應為那些對特定成份過敏或反應的工作人員提供合適的手部清潔產品。
11.12 禁止使用口吸吸液。
11.13 所有樣本、 質控材料、 生物源性校準液、 培養物和廢棄物應假定含有活性病原體, 應以安全方式處理。
11.14 應鼓勵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接受免疫預防其可能被接觸的生物體感染( 如B 型肝炎病毒), 並保持免疫記錄。
11.15 利器, 包括用過的針頭不應折斷、 折彎、 損壞、 重新戴套或被動戴套。
11.16 丟棄的利器應立即放入耐扎容器中。
11.17 所有離心機應該有封閉的蓋子, 旋轉時不能掀開。 管口應正確蓋上, 如果離心機設有轉頭, 應使用離心套管。
11.18 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於有蓋容器內。
11.19 標本應以確保承運人員、 公眾和接收實驗室的安全的方式運送, 並遵守法規要求( 危險物品運輸法規)。
12.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12.1 實驗室應為員工、 患者和來訪者提供合適的防護衣物作為必要的安全防護( 例如, 大衣、 長罩衣、 手套、 護目鏡、 口罩、 外衣、 面罩)。
12.2 應更換防護服以確保清潔, 如防護服已被危險材料污染應立即更換。
12.3 污染的防護服應於適當標記的防漏袋中放置並搬運, 應對其適當洗滌以確保去除化學及生物污染。
12.4 離開實驗室區域之前應脫去防護服。 當職責需要採血者和其他工作人員外出實驗室接觸患者時, 應穿清潔的外衣和長罩衣。
12.5 不用時, 應將防護服掛在出口附近專用的衣鉤上, 遠離散熱器、 蒸汽管道、加熱製備和明火。
12.6 應更換防護服以確保清潔, 如防護服已被危險材料污染應立即更換。
12.7 當樣本或試劑可能發生漏出, 擋濺板或類似裝置應可供使用。 如果可能產生有關氣溶膠的感染, 應在生物安全櫃中操作。
12.8 在處理危險材料時應有經過核准的安全眼鏡、 面部防護罩或其他的眼部面部保護可供使用。 隱形眼鏡不能防濺並可能受到實驗室化學物的感染。 工作人員在危險區域不應配戴隱形眼鏡。
12.9 實驗室應提供未撲粉的手套和/或可替代材料供( 例如對天然橡膠、 滑石、澱粉或乙烯基) 過敏和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使用。
12.10 鞋應不露出腳趾, 鞋底防滑。
12.11 面具或個人呼吸器應正確使用。
12.12 呼吸器應根據製造商建議的方法或相關標準選擇、 使用、 保養及做適當的檢驗。
13.急救和緊急措施
13.1 應保證安排經過適當培訓的人員必要時提供急救服務。
13.2 急救要求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定, 急救箱應至少每年檢查四次( 每一季度)。
13.3 每層都應設有至少兩個出口, 並安裝緊急燈指引患者和工作人員到達疏散通道。
13.4 應制定並傳達緊急撤離的行動計畫( 包括出口通道)。
13.5 緊急撤離計畫中應考慮到協助殘疾人員、 患者和來訪人員。
14.良好的內務管理
14.1 應指定實驗室人員監督內務行為。
14.2 實驗室工作區應時刻保持整潔有序。
14.3 出口和出口通道不應有障礙物或阻塞( 如垃圾、 供應物、 設備或家具)。
14.4 出口和出口通道應安裝照明的應急燈和出口標誌。
14.5 失火的逃生通道應修建良好、 有效利用。
14.6 所有用於處理污染性材料的設備和工作表面在每班工作結束、 有任何漏出或發生了其他污染時應使用適當的試劑清潔和消毒。
14.7 應制定在發生漏出後或修理之前對每件設備去污染、 清潔和消毒專用方案。
14.8 危險材料的處理過程應由相關法規特別指定。
14.9 非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內務活動應只限於清除無危險的廢品, 或適當標籤和包裝的危險廢棄品, 並定期清潔地面、 牆壁和天花板。
14.10對於廢棄的病原體因子和所有可能受到生物風險三級預防措施要求的組織污染材料, 應採用適當的高壓蒸汽滅菌。
14.11 實驗室高壓消毒應作為有效的殺菌過程。 對高壓消毒的每一個周期應監控確保必要的壓強和溫度及周期的時間長度。有效殺菌應根據使用生物指標檢驗進行操作。
15.氣溶膠、 生物安全櫃及化學安全罩
15.1 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
15.2 實驗室處理二級風險因子時應在入口處標明生物危險標誌, 工作表面應是平滑防滲透材料, 應使用自動關閉的門和高壓滅菌。
15.3 應有生物安全櫃用以處理高傳染性的樣本。
15.4 如果實驗室員工接觸 1、 2 級風險的樣本, 則生物安全櫃內的空氣只有在排放前通過高效離子過濾器才可以再循環, 如果工作涉及 3 級或以上風險等級的微生物培養物, 則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某些領域內, 要求雙重 HEPA 過濾器。
15.5 生物安全櫃和化學安全罩應由有資格的人員安裝並每年驗證。
15.6 應經常監測生物安全櫃以確保其設計性能, 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 在生物安全柜上有作為檢查證明的驗證標籤。
15.7 所用生物安全櫃的放置、 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等級。
15.8 生物安全櫃和化學安全罩的使用方式應避免降低其功能, 通風應符合微生
物和/或化學的風險等級。
15.9當發生大量漏出或氣體凝固事件時 ( 如塗片製備和/或血漿或血液的培養基,降解和勻化), 所有樣本的操作或處理應在適當的生物安全櫃內進行。
16.化學品安全( 包括氣體和液態氮)
16.1 在所有實驗室中, 對化學品的存放、 處理、 使用及處置的規定和程式均應符合良好化學實驗室行為標準。
16.2 每樣物質的相關性質和危險性應標誌在每個容器上。
16.3 對於化學危險品應具有化學衛生計畫( 監測和記錄維護)。
16.4 酸和鹼類的危險液體應正確儲存。
16.5 大的容器應安全存放在靠近地面的位置, 且高度應保證取用安全及符合人類工效學。
16.6 應安裝保險裝置( 如: 護鏈和擱板支架) 作為危險液體的容器和氣瓶。
16.7 含有易燃壓縮氣體的氣瓶應根據防火和保險條例存放。 氣瓶的閥門在不使用的時候應關閉。
16.8 含有易燃壓縮氣體的氣瓶應根據防火和保險條例存放。 氣瓶的閥門在不使用的時候應關閉。
16.9 洗眼台應位於使用酸、 苛性鹼、 腐蝕劑和其他危險化學物品附近的地方。應每周測試確保其功能正常和保存檔案。
16.10 應有緊急淋浴可供使用並安裝在使用苛性鹼和腐蝕性化學品附近的地方,定期檢查並保存記錄。
16.11 應提供適當的化學品漏出處理方法, 包括培養物、 漏出污染和適合化學物使用的吸附材料。
16.12 應對所有使用的化學物品具有明確的安全處理過程。
16.13 應有實驗室危險化學品計畫的年度總結評估。
17.放射安全
17.1 在批准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 實驗室負責人應對擬使用的理由、 限度和地點進行評估。
17.2 實驗室應保存放射性核素的獲取、 使用和處置的足夠記錄。 所有放射性化學品的存放應安全及保險。
17.3 所有操作或接觸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應接受放射性基礎及相關技術和放射性防護的指導及培訓, 並應遵守放射性安全規定和程式。
17.4 含有易燃壓縮氣體的氣瓶應根據防火和保險條例存放。 氣瓶的閥門在不使用的時候應關閉。
17.5 應顯示適當的經批准的警告和禁止標誌。
17.6 程式應詳細說明安全處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 與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污染之材料的方法。
17.7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實驗室應向管理部門徵詢有關放射性防護規範和法律要求的建議。
17.8 所有實驗室設計和設備標準, 應制定適當的措施以保證遵照執行。
17.9 實驗室應任命一名放射防護安全員, 其應與管理部門聯繫。
17.10 實驗室應任命若干放射防護監督員監督與電離輻射有關的行為。
17.11 應制定系統性監督計畫以保證對工作場所進行全面及經常性監督, 並保持監督記錄。
17.12 應制定並實施常規清潔和去污染方案。
17.13 應定期評審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況, 經常監督工作行為並按管理部門和放射防護安全員的要求進行改進。應記錄補救措施或程式性變化並按法規或地方規定所要求的期限保存。
17.14 放射性廢物應有標識並存放於專用的安全且防輻射的儲存庫。 在每個包裝上應清楚地標明風險的性質和程度。 儲存及處置應遵守法規和地方規定。
17.15 在使用紫外線和雷射光源的場所, 應由具有充分的個人防護裝備的人員在標示區域內使用。 這些光源只套用於其設計目的。 應顯示適當經批准的標誌, 並為安全使用設備提供培訓。
17.16 應對微波設備定期檢查、 監測和保養以確保維持其性能及安全性標準。
17.17 應貼有標誌警示微波對配帶起搏器者造成影響。
防火安全
18.1 消防安全計畫應包括: 緊急過程、 報警、 指定監督人員執行防火安全職責、對所有職員的指導、 消防演習、 危險控制、 建立安全維護, 消防設備關閉時可選擇的其他防護措施, 消防緊急系統示意圖。
18.2 應安裝火警系統。
18.3 應定期檢測消防報警系統, 保證其功能正常和員工熟悉其用法。
18.4 應在使用或存放可燃氣體或液體的所有實驗室區內, 自動煙霧和熱量探測及報警系統。
18.5 易燃結構的建築應提供灑水裝置系統。
18.6 應安放攜帶型滅火器, 使其顯而易見並方便取用。
18.7 攜帶型滅火器應每個月檢查, 並標有維護和補充的日期、 維修機構和簽字。應保存維護記錄。
18.8 應具有滅火噴灑工具。
18.9 所有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一次消防演習。
18.10 實驗室應遵守消防部門實施的檢查命令, 其目的是評估防火安全。
18.11 應指定主要的消防出口通道, 並有標示和保持乾淨。
18.12 工作區內的易燃液體應保存在安全的密封容器內以防止漏出。
18.13 存放可燃性液體應儘可能少, 除使用時均應蓋好。
18.14 應依據地區法規( 由級別和不同種類決定) 存放易燃液體。 應只有極少量的易燃液體保存在實驗室的技術區內。
18.15 冷藏的可燃性液體只應存放在“防爆” 冰櫃中。
18.16 在存放可燃氣體的地方, 應安裝防爆燈和防爆開關。
18.17 可燃性液體和氣體應遠離熱源和打火源, 包括電機和陽光直射。
18.18 應使用便攜安全容器存放、 轉運和分配可燃性液體。
18.19應在專為此用的儲存室或化學排煙罩內將易燃性液體從儲存罐中倒入或轉移至小容器中。 如果是金屬容器應接地良好。
19.電氣設備
19.1 電氣設備的設計和製造應符合適當的安全要求。 只允許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氣設備和電器工作, 禁止開展未經授權的工作。
19.2 為確保全全, 某些設備應連線備用電源。
19.3 新的、 改裝過的或修理過的電氣設備在投入使用之前, 應經過檢查和保存檔案證明。
19.4 電氣設備使用人員應接受正確操作的培訓, 操作方式應不降低電氣安全性。
19.5 電氣設備使用人員應定期檢查可能引起電氣故障的設備破損。
19.6 應至少每年對電源插座進行電流、 接地和極性檢查。
19.7 應有足夠的電源接口可避免使用多插頭接口。
19.8 電線和插頭應定期檢查並更換損壞或磨損的設備。
19.9 如果導電液體意外灑到設備上, 應將設備與電源斷開並小心使設備乾燥。在未經有資格的人員同意前, 不應重新啟用。
樣本的運送
20.1 實驗室負責人或指定人員( 如實驗室安全員) 應負責向為實驗室提交樣本的所有部門提供適當的指南和說明。
20.2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員、 患者或環境的方式運送到實驗室。
20.3 樣本應置於被批准的、 安全的、 防漏的容器中運送。
20.4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築物內運輸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送規定。 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現行的有關運輸感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
20.5 樣本、 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材料在實驗室間或其他機構間的運送方式應符合機構的安全規定。應符合國際和國家關於道路、鐵路和水路運輸危險材料的法規。
20.6 按國家或國際標準認為是危險的材料擬通過國內或國際空運時, 應按現行國家或國際法規或要求的規定包裝、 標記並提交檔案資料。
廢棄物處置
21.1 所有危險廢棄物( 包括不再需要的樣本和培養物) 應嚴格符合國家、 地區法規和地方法律, 收集、 分離、 包裝、 標籤( 例如, 生物危險廢棄物)、 記錄及處理。
21.2 所有不再需要的樣本、 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材料應棄置於專門設計的、 專用的和有標記的用於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
21.3 生物廢棄物容器的裝量不應超過其設計量。
21.4 利器( 包括針頭、 小刀、 金屬和玻璃) 應直接棄置於耐扎的容器內。
21.5 廢棄物處理人員應經過適當培訓採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處理廢棄物。
21.6 廢棄物應每天至少處置一次。
21.7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微生物標本、 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物在從實驗室區取走之前, 應達到生物學安全要求。
21.8 高壓消毒器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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