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監督會員執業品質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
精算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受主管部門委託,擬訂精算師執業準則,擬訂並執行行業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
中國精算師考試,組織實施精算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後續教育工作;
(三)開展會員的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和檢查;
(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五)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國際交流活動;
(七)宣傳精算行業,出版專業刊物;
(八)開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和國家機關委託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本會的主要職能:擬訂精算師執業準則,擬訂並執行行業自律制度;組織
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組織實施精算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後續教育工作;開展會員的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和檢查;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等。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目前,協會下設5個委員會和6個工作部:學術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預算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院校交流委員會,會員管理工作部,教育考試工作部,產險工作部,壽險與健康險工作部,對外交流工作部和經驗分析辦公室。
理事成員
第三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丁昶丁鵬丁新民於曉東王小康 王龍根王證王和王玲玲王耘之
王曉軍王智勇牛增亮田美攀田鴻榛印文建包虹劍朱仁棟朱雙和任廣通
劉開俊劉勇劉渠劉雯菁關凌江瀚李亞昆李秀芳李建偉李政懷
李曉林李鵬 楊智呈吳嵐利明光沈成方張寧張遠瀚張瑋張振勇
張曉蕾張晨松張琴南陳東升陳兵陳森林紅林海林端鴻卓志
羅永濤金彪周萬龍周縣華鄭韞瑜趙建新趙曉強俞聖灝俞華軍姜南
姜濤顧勇徐敬惠郭仁斌黃文軍龔興峰彭代明蔣華華蔣斌傅安平
謝志剛 詹肇嵐蔡廉和蔡端綿潘恆昶戴曙燕
丁鵬丁新民於曉東王證王和朱仁棟劉渠劉開俊關凌李秀芳
楊智呈吳嵐利明光沈成方張振勇張曉蕾陳森陳東升林紅金彪
鄭韞瑜徐敬惠龔興峰蔣華華詹肇嵐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精算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縮寫為CAA。
第二條 協會是精算師行業的全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有關規定對精算師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協會宗旨:略
第四條 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正會員和準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協會;
(三) 願意為促進中國精算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四) 個人正會員須具有本協會認可的精算師或其他資格,個人準會員須具有本協會認可的準精算師資格;
(五)單位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僱傭精算師、提供精算服務、或者開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機構。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成為正會員需兩名正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四)按本章程的規定辦理繳納會費手續;
(五)由協會頒發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正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協會的會費收支;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承擔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完成協會要求的後續教育。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單位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按本章程的規定辦理繳納會費手續;
(四)由協會頒發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推薦協會理事人選;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與研究成果;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傳達、執行協會決議;
(二)組織精算人員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承擔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如果該會員申請重新入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屆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同屆。
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提名會長人選,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但調整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項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理事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和組織協會的秘書處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
第四十三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精算師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