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類企業超可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支出登記指的是一種外匯局對B類企業超可付匯額度的全部貿易外匯支出業務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的工作程式。
法規依據,辦理期限,申請材料,管理原則,注意事項,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匯發[2011]29號)。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申請材料
1.對於下列原因造成電子數據核查進口可付匯額度不足的貿易外匯支出,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1)因海關審價、大宗散裝商品溢短裝或因市場行情變動等客觀原因多付匯造成進口可付匯額度不足的;
(2)因行業特性、經營或結算特點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預付貨款大幅增加的;
(3)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2.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或開證時可付匯額度不足的,應當按本規程關於C類企業貿易外匯支出登記相關規定,持有關單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4.企業憑《登記表》在登記金額範圍內、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管理原則
1.外匯局對B類企業超可付匯額度的全部貿易外匯支出業務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登記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
2.審核原則: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2)擬登記的支出與提交材料之間是否具有一致性,對於契約中付款條款規定可以對外支付的,可以辦理登記;對於契約規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償進口貨物的,不得辦理登記;
(3)交易是否合規:B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
(4)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3.《登記表》的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登記表》填寫要求:
(1)登記類別為“B類企業超額度”;
(2)業務類別為“付匯”;
(3)指定一種結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機構;
(5)在“外匯局登記情況”欄註明“不需電子數據核查”字樣。
4.對於代理進口業務,代理方為B類企業且進口可付匯額度不足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支出登記。
注意事項
1.登記業務屬行政許可項目,其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一份《登記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機構使用。金融機構《登記表》審核與簽注要求同“C類企業貿易外匯支出登記”。
3.外匯局留存企業書面申請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5年備查;企業留存《登記表》5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