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內容
該標準對出口美國市場的玩具產品有普遍要求。
1.1 材料品質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復處理過的材料製成。如果使用復處理過的材料,必須將其精製以使其危險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 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上述易燃定義按照聯邦有害物質條例(FHSA)16CFR 1500.3(C)⑹(Ⅵ)的規定。為達到試驗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1.3 毒性
1.3.1 有毒物質---玩具或用於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以及根據FHSA所頒布的有關規定。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不屬FHSA規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上述有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的、刺激性的、
敏化的、產生壓力的、
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規定了限量。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嚴格。
1.3.2 食品的製造和包裝---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製造與包裝都必須符合關於人類儀器製造、加工、包裝和貯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
1.3.3 非直接儀器添加劑---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 ,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有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
1.3.3.1 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的標籤--- 由供與食品接觸的部件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須根據 2.8 的要求貼上標籤。
1.3.3.2 陶瓷中鉛鎘含量---用來或可能盛放食品的
陶瓷玩具部件 ,例如:
陶瓷茶具必須符合FDCA中 402 ⑵(C)和FDA產品合格方針導則中的有關要求。
1.3.4 化妝品---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 FDCA 中代碼為21CER的有關要求。其中適用於化妝品的規定見21CFR700-740。以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定見21 CFR中73,74,81和82。
1.3.4.1 另外,所有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本標準和FHSA條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b)(ii)。
1.3.4.2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 (FDA)的要求因此將作為對兒童用品現行規定的補充。
1.3.5 油漆和類似的表面塗層材料---用 於玩具的油漆和其它類似的表面塗層材料必須符合根據消費者產品安全條例(
CPSA)頒發的關於鉛含量的規定16 CFR 1303。
1.3.5.1本規定禁止使用鉛含量(計算成金屬Pb) 超過油漆總的非揮發性重量或乾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點零六(600ppm)的含鉛或鉛化量的油漆或類似的
表面塗層。
1.3.5.2 此外,表面塗層材料中銻、砷、鋇、鎘、鉻、鉛 、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質的金屬含量與其固體(包括顏料和膜固化材料和乾燥材料)重量的比不應超過表1所給出的相應數值。在將分析結果與表1中的值比較,確定符合性之前,應將它們根據8.3.4中的測試方法進行調整。可溶性含量必須按照5.3規定,通過溶解固體物質(包括顏料、膜固化材料和乾燥材料的乾燥膜)進行測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轉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註:單位:ppm(mg/kg)
元素:鉛(Pb) 砷(As) 銻(Sb) 鋇(Ba) 鎘(Cd) 鉻(Cr) 汞(Hg) 硒(Se)
限值: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1.3.6 玩具化妝品,液體,
糊劑 ,凝膠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的化妝品和液體,凝膠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動有機物質由於
清潔度不夠,保質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險。本要求為上述物質在使用中不產生
微生物降解的情況下就清潔度和承受長期保質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標準。
1.3.6.1 用於製造和
填充玩具的水必須根據USP純水的細菌標準來製備。
注1—小心:製備純水有不同的方法,每種方法都可能對最終產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產設備是合格和無菌的,那么通過蒸餾生產的純水是無菌的。而另一方面,對
離子交換柱和反相滲透儀要特別注意,因為它們為
微生物污染製備系統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場所。因此,需要經常進行檢測,特別是當這些裝置停止運轉超過幾小時後再使用時。
1.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的配方必須使上述物質在保質期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能產生微生物降解。
1.3.6.3 對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以及他們的組成成份的清潔度必須符合對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
1.3.7填充材料---
填充玩具的鬆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齧齒動物或其它動物寄生蟲侵擾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
良好操作規範可能產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確定不良材料的測試方法見"法定分析化學家協會的法定分析方??quot;的第16章。另外,無論是天然還是合成的纖維填充料都應滿足"賓夕法尼亞洲關於填充玩具的容量規定"的標題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
1.3.8 DEHP(DOP)---奶嘴,搖鈴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
鄰苯二甲酸酯(也叫做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為了避免痕量
DEHP(DOP)影響分析結果,當按照D3421 進行測試時,在測試結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達到固體物質總量的百分之三。
1.4 電/熱能
由額定電壓120V的分流電路操作的玩具必須符合根據FHSA發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脈衝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時 ,玩具不能產生瞬間聲級超過138分貝(20微牛頓/平方米)的脈衝噪音。聲級測量必須採用16 CFR 1500.47 規定的儀器。測量時玩具和 儀器與牆壁、天花板 或其它大型障 礙物相距都必須至少為1米。玩具火藥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測試時,其聲級水準不得超過138分貝,如果玩具火藥帽(TOY CAP)在 按上述方法進行測量時聲級水準超過138分貝,必須按16 CFR 1500.86 (a)⑹要求有警告說明和給CPSC的通知。
1.6 小對象
本條款的要求是為減少對象對36個月以下兒童造成的攝入或吸入危險
1.6.1 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確定哪一類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關標準見16 CFR 1500.50,1501和本
標準附錄A1的部分內容。在執行本條款時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於擠壓溢料、塑膠薄片、泡沫碎塊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紙片、纖維、沙線、絨毛、橡皮筋和線則不在本要求範圍之內。
1.6.1.1 在按第八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的前和後,這些要求也適用於確定小件的可接觸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鞳A包括從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發聲部件,按鈕,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
氣球、書籍和其它紙製品;書寫材料(蠟筆、粉筆、鉛筆、鋼筆);唱片;造型粘土及類似製品;指甲顏料、水彩顏料或其它顏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單已列明於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組裝的,在組裝前含有潛在危險小件的玩具,應根據條款標識。
1.6.2 口動式玩具
本條款要求涉及通過吹和吸反覆開動的玩具,如
發聲器。用嘴開動的玩具如含有鬆動的對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發聲器中的
簧片,按本標準條款的程式,當空氣從吹口處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時 ,玩具內所含可置入對象不得從中脫離。
1.6.2.1
充氣玩具內的小對象在充氣或放氣時不得從玩具上脫離。
1.6.3 供至少3歲(36個月)但小於6歲(72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和遊戲機,應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紙打孔遊戲機和類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歲(36個月)但小於6歲(72個月)兒童使用並含有小物體的玩具和遊戲機應根據2.10.2要求標識。
1.7 可接觸利邊
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含潛在危險的利邊。供成人組裝以及在組裝前含有未經保護、有潛在危險的利邊的玩具,必須應按5.9加帖標識。
1.7.1含潛在危險的金屬利邊和下班利 邊的定義見 16 CFR 1500.49。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規定經過使用和濫用試驗前或/和後應符合本要求。
1.7.2 供48個月至96個月兒童獐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潛在危險的邊緣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份,必須按5.2規定加貼警告標籤。供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觸及危險利邊。
1.7.3 金屬玩具可觸及的金屬邊緣,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險的毛刺和斜薄邊或者必須將金屬邊摺疊、捲起,或形成螺旋邊或用永久固定裝置或塗層覆蓋。
注2:不管邊緣用何方式處理 ,必須符合1.7.1的銳邊技術要求。如果使用保護裝置,上述裝置按適用的程式進測試後不能脫離。
1.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模子接口處應無由毛刺和溢料產生的危險邊緣,或者應被保護使危險邊緣不外露。
1.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紋桿,如果螺栓和螺紋桿的末端為可觸及,螺紋不能有外露的危險利邊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須由光滑的帽覆蓋,使危險的利邊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觸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產生的可觸及潛在危險利尖:玩具的結構,緊固不良的裝配零件,如金屬線、銷、釘、U形釘 ;栽切不良的金屬片;螺絲的毛刺、帶毛刺的木件。
1.8.1潛在危險利尖定義見 16 CFR 1500.48。
1.8.2 供48到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觸及的有潛在危險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縫紉玩具中的針 ,必須按2.2規定加貼警告標籤。供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功能性利尖。
1.8.3 木材
在按適用程式進行測試前後,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觸及的表面和邊緣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中的潛在危險突起。本要求目的在於減少當兒童跌在剛性突起時可能產生皮膚刺傷的危險,例如未受保護的軸端、操作桿、裝飾物。由於眼睛和嘴內部的極端敏感性,本要求沒有也不準備對身體的這些部位提供保護。如果突起物顯示對皮膚產生刺傷的潛在危險,必須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例如將金屬末端彎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
1.10 釘和緊固件
釘和緊固件不得產生銳尖、銳邊、攝入或突起的危險。釘和緊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觸及。用做軸的釘和緊固件的附加要求見1.14。
1.11 金屬絲和桿件
用在玩具內部的金屬絲和桿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後可觸及,其末端必須加以處理以避免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和毛刺,必須折彎或用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來保護。用在玩具中起嗇剛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屬絲或其它金屬材料,如果可用適用的最大外力彎曲60度角,按5.12 進行試驗時不能斷裂而產生危險尖端 、邊緣或突起危險。在組件(金屬絲或桿)主軸距組件(金屬絲或桿)與玩個主體交叉點的2±0.05in(50±1.3mm)處,如果組件長度不足2in(50mm) 時則在組件末端處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須如下[誤差±0.51b(±0.02kg)]:
10 1b(45N)18個月或以下兒童的玩具
15 1b(67N)18個月以上至96個月兒童的玩具
1.12.包裝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於薄的包裝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險。用做玩具包裝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輕性塑膠薄膜袋和軟性塑膠薄膜的額定厚度必須為0.00150in(0.03810mm)以上,,但實際厚度絕對不能少於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測定必須按試驗方法D 374 中的方法C進行。本要求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12.1 周邊完全拉伸後,袋口周長小於14in(360mm)的袋子。
1.12.2 周邊完全拉伸後,袋口周長為14in(360mm)或以上,袋長度和完全拉伸後的袋口周長總和小於23in(584mm)。
1.12.3 額定厚度小於0.00150in (0.0381mm)包裹玩具的收縮薄膜 ,一般當顧客打開包裝時薄膜就被破壞。
1.13 繩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於減少可能同可觸及的繩和橡皮盤引起的纏繞和勒傷危險。
1.13.1 玩具上的繩和橡皮筋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見1.13.2) 上含有或系有的繩和橡皮筋,在鬆弛狀態和隨便受5 1b(2.25kg)的生荷時測量,其最大長度必須小於12in(305mm)。如果繩/橡皮筋或多段繩/橡皮筋可纏結或/和形成環狀而與玩具的任何部位連線,包括在繩/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著件,在 51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環的周長必須小於14in(356mm)
1.13.1.1 自縮拖拉繩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上繩索牽引機構的可觸及繩索,除直徑為小於1/16in(2mm)的單纖維繩外,在玩具固定於最易回縮的位置而繩索垂直懸掛並完全伸直進,施加21b(0.9kg)的重荷時的回縮距離不得超過1/4IN(6mm)。直徑為1/16in(2mm)或以下的單纖維繩在按上述方法測試,在承受11B(0.45kg)的重荷時不應回縮。
1.13.2 拖拉玩具
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長度超過12in(300mm)的繩和橡皮筋 ,不能有可能使繩子或橡盤纏繞成環狀的珠子或其它附屬檔案。
1.13.3 飛行裝置的繩和線音
系在用來玩耍的飛行裝置上超過6ft (1.8m)長的風箏繩和手牽線,在相對濕度不小於45%溫度不超過75。F(24℃)的條件下用高壓電擊穿表測量時,電阻值必須超過108Ω.cm。
1.14 輪、輪胎和輪軸
本要求的目的在於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小輪子或輪胎脫離可能引起的攝入危險(如1.6所述),以 及玩具上在濫用時可能從玩具上脫落的輪子組合部件上的突起輪軸產生的劃傷或刺傷危險。本要求必須用於供9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預先裝配好的和拆裝的玩具的運輸輪,本要求沒有考慮小輪子和小軸產生的攝入危險,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預先裝配好的和拆裝的玩具的運輸輪,本要求沒有考慮小輪子和小軸產生的攝入危險,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險見1.6;對於折裝玩具,必須在顧客使用簡單的家用工具或/和製造商提供的專用工具組組裝好的狀態下進行測試。
1.15 摺疊裝置和鉸鏈
本要求的目的在於消除用來隨便載兒童體重玩具中使用的摺疊裝置和
鉸鏈可能引起的壓傷、劃傷和夾傷的危險。如摺疊機構或鉸鏈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動而產生剪軋動作;兩個鉸鏈部件在鉸鏈線上的間隙變化,以致在鉸鏈某個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讓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載兒童重量的玩具卡車車身、運土機械和類似玩具中門邊或轉軸或鉸鏈部分間隙變化所產生的、一般人公認和熟悉的危險。玩具箱的要求見1.26。
1.15.1 摺疊裝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摺疊裝置、支架或撐桿來承載兒童重量或相應重量時,必須有安全制動裝軒或鎖定裝置以防止對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動或倒塌,或者在對象突然活動或倒塌時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腳趾被壓傷或劃傷。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過1/2 1b(0.2kg)的活動部分在鉸鏈線上有縫隙或間隙時,如果在鉸鏈線上的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in(5Mmm)的圓桿,則在鉸鏈線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須可插入直徑為1/2in(13mm)的圓桿。
1.16 孔、間隙和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於消除由於間隙變化可能產生的危險。玩具在按8.5至8.10進行試驗後必須符合本要求。1.16.1到1.16.6列出的各個夾傷間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現的各種套入或夾傷的類型。
1.16.1 活動部件間的可觸及間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洛動件間的間隙,該間隙存在夾傷或壓傷手指或其它人體部位的潛在危險。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於輪婦和剛性輪的凹槽、護板或乘騎玩具輪子和底盤的徑向間隙,或電動、發條、慣性驅動的玩具的驅動輪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in(5mm)的圓桿,則必須可插入直徑為1/2in(13mm)的賀桿以防止手指夾入。
1.16.2 剛性材料上的圓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上金屬片和其它剛性材料上可觸及孔洞而引起夾住手指的危險(可能切斷血液循環)。(一般認為非圓孔不會對夾住 的手指產生切斷血液循環的嚴重危險)。厚度小於0.062in(1.58mm)的任何剛性材 料 上的可觸及的圓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徑為1/4in(6mm)的圓桿,插入深度為3/8IN(10mm)或以上,則必須也可插入直徑1/2in(13mm)的圓桿。
1.16.3 鏈和皮帶
本要求的上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鏈的鏈節之間或鏈和
鏈輪之間或滑輪和皮帶之間而引起夾傷的危險。
1.16.3.1支承鏈
供3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用來支承兒童重量的鏈,如懸掛座位或類似的室內裝置 ,如果可觸及而且在鬆弛狀態時兩個鏈節間可插入直徑為0.19IN(5MM)圓桿。
1.16.3.2 乘騎玩具的鏈或皮帶
1.16.4 機械結構的不可觸性
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
發條,電池、慣性或其它動力驅動機構不能有可觸及的存在夾傷或劃傷危險的部件。(對圓洞的要求見1.16.2)
1.16.5 發條鑰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鑰匙與玩具主體的間隙而引起夾傷或劃傷的危險。本要求適用於使用發條鑰匙的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這種發條鑰匙在機械裝置展開時旋轉.本要求適用於其桿上連有平板並從剛性表面突出的鑰匙,而不適用於使用扭力的圓形旋鈕鑰匙。如 果 鑰 匙 爪形把手與玩具主體的間隙可插入直徑為0.25in(6mm)的圓桿,在鑰匙任何位置的間 隙也必須可插入直徑0.5in(13mm)的圓桿。對於本務款所涉及的鑰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 可插入直徑0.19IN(5mm)圓桿的開口。
1.16.6 盤式彈簧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腳指被含彈簧的玩具夾傷或壓傷。組成用來支承兒童重量的部件的盤式彈簧(
壓簧或
拉簧),必須加保護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可觸及,下列情況之一除外:
1.16.6.1 不能自由插入直徑為0.12in(3mm)的圓桿
1.16.6.2 在彈簧先承受31b(1.4kg),再承受70 1b(32kg)重物的作用過程中的所有點上相鄰兩簧間可自由插入直徑為0.25in(6mm)的圓桿.
1.17 穩定性和超載要求
1.17.1 乘騎玩具和座位的穩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容易傾到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險.本要求考慮了兒童用腿起穩定作用並認識到兒童在傾斜狀態時進行平衡調節的本能1.17.2和1.17.3列舉的要求必須用於以下種類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帶有3個或以上負荷輪子的乘騎玩具,如各種車輛;乘騎活動玩具,如木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沒穩定基部的球形、筒狀以及其它形狀的騎乘玩具則不包括在本要求內。
1.17.2 傾側穩定性
本要求認為有兩類可能發生的穩定性危險:一類是在騎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腳起穩定作用,另一類則是腳受封閉結構限制而不能起穩定作用。
1.17.2.1 可用腳起穩定作用的傾側穩定性
對於其座位離地面的高度等於或小於表2所未使用年齡組中最小年齡對應高度的1/3以及兒童的腳在側面的活動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穩定作用的乘騎玩具中座位,不需要進行側傾穩定性試驗。
1.17.2.2 不能用腳起穩定作遙側傾穩定性
1.17.3 前後穩定性
本要求涉及乘騎者在乘騎玩具上不能輕易用腿起穩定作用時前後方向的穩定性。騎乘玩具的穩定性試驗不駐要在駕駛輪位於前方位置時,而且還要位於前偏右和偏左45。角進行。
1.17.4 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穩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於門、抽屜或其它可移動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時玩具傾倒可能引起的危險。高度超過30IN(760mm)。重量大於10 1b(4.5kg)的固定落地式玩具,當其所有可移動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並面向下放置在傾斜10。的斜面上時不能翻倒。
1.17.5 乘騎玩具和座位的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由於不能承受超載負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險。所有的乘騎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設計用來支承兒童全部或部分體重的玩具,必須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來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以致造成危險,動力驅動裝置暴露)。
1.18 封閉的空間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兒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櫃類封閉式玩具的危險,以及防止如太空頭盔類頭部封閉式玩具,可能產生的窒息的危險。
1.19 仿製保護裝置(如頭盔、帽子和護目鏡)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以下情況可能產生的危險,如護目鏡或太空頭盔由於製造材料損壞,或仿製保護裝置類玩具如足球頭盔和護墊的穿戴者將其作為真正的保護裝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
1.19.1眼睛的保護
所有覆蓋面部的剛性玩具,如護目鏡,太空盔或面罩,必須用耐衝擊的材料製造。
1.19.2 仿製安全檢查保護裝置的玩具要加上清楚的標識。
使用說明
2.1 定義和描述
對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組裝的有關資料和說明,無論是印在包裝盒還是說明書上,對於供閱讀的某年齡組(根據需要,也包括使用的兒童)來說,必須是易讀易懂。所有說明必須至少用英語寫成。
2.2 玩具箱
關於正確線裝和維修的說明必須詳細描述配件的正確裝配方法,蓋的支撐裝置未安裝時可造成的危險,以及如何確定支撐裝置是否運轉正常。
製造商標記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裝必須標有製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屬散裝銷售的玩具如小卵石或彈子,只有容器需要標記。所有這些標記必須易讀易懂,在容易被顧客看見的地方,並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耐久。玩具可標有代碼,以便製造商識別型號變化。含有很多鬆散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碼可標在容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