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EC(RTTE)

指令簡稱: 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指令名: 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它們的符合性互認的1999年3月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9/5/EC
Directive 199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1999 on radio equipmen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and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ir conformity
修改號: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a. 無線電設備 -  “無線電設備”是指一種利用地/空無線通信頻譜通過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方式進行通信的產品或相關元件;b. 電信終端設備  -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一種能夠進行通信的產品或相關元件,準備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共電信網(也就是說,使用全部或部分的電信網來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相連
不適用範圍: 非本指令所涵蓋的指令有:–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所使用的設備;–屬於歐盟理事會1996年12月20日關於船用設備指令96/98/EC範圍內的設備;–電纜和電線;–旨在僅用於聲音和電視廣播服務的單向接收無線電設備;–屬於理事會法規n°3922/91(民用航空)第2條含義的產品、設備和元件;–屬於理事會指令93/65/EEC第1條含義的空中交通管理設備和系統
基本要求: 對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用戶和任何其他人員的健康和安全的保護,包括低電壓指令73/23/EEC的有關安全要求(雖然沒有電壓限值);–對於指令89/336/EEC的電磁兼容性的保護。只對無線電設備:–無線電設備應製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空間的無線通信頻譜及軌道資源,以避免有害干擾。屬於某幾種特定類別的設備應製造成:–通過網路與其他設備互通,而且可以在整個共同體範圍內與適當型號的接口相連;和/或–不會危害網路或網路運行,也不會濫用網路資源;和/或–具有安全裝置來確保個人數據及用戶/訂戶的隱私受到保護;和/或–支持能夠確保防止欺騙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確保訪問緊急服務的某些特性;和/或–支持能方便殘疾用戶使用的某些特性
實施日期: 2000-4-7
過渡日期: 2001-4-7
加貼CE標誌: 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誌的基礎,合格評定應有公告機構的參與。
參考出版物: 套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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