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範圍
壓力設備的不適用範圍
3.1設計用於運送任何液流或物質到或由某一近海或陸上設施出發的由管道式管道系統組成的輸送管線,該設施包括位於設施範圍內的最後一個絕緣裝置及所有的專為該管線設計的附加設備及以它們為起點的管線。但這不包括諸如可在減壓站或加壓站可看到的標準壓力設備;
3.2諸如壓力鋼管,壓力隧道,水電站壓桿軸及其有關的專用設備一類的供應,分配及排出水的管線網及其有關的設備及引水槽;
3.3關於簡單壓力容器的87/404/EEC指令標準範圍內的設備;
3.4為協調各成員國在煙霧散布裝置上的立法而在1975年5月20日由歐共體理事會公布實施的指令標準75/324/EEC所涉及到的設定;
3.5由下列指令標準及其附錄所規定的用作運載工具的設備:
——歐共體理事會於1970年2月6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動力車及其拖 車的型號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70/156/EEC(11)。——歐共體理事會於1974年5月4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農用及森林用 輪式拖拉機的型號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74/150/EEC(12)。
——歐共體理事會於1992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關於兩輪或三輪動力車輛的型 號批准的指令標準92/61/EEC(13);
3.6根據本指令標準第9條被分類在不高於I類的設備並屬於下列指令標準之一的:
——由歐共體理事會於1989年6月14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機械上的 立法的理事會指令標準89/392/EEC(14), ——由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1995年6月29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電梯 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95/16/EC(15),
——由歐共體理事會於1973年2月19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設計在某 一電壓範圍內使用的電器設備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73/23/EEC(16),
——歐共體理事會於1993年6月14日公布實施的關於醫藥設備的指令標準 93/42/EEC(17),
——歐共體理事會於1990年6月29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燃燒氣體燃 料的設備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90/396/EEC(18),
——歐洲議會及歐共體理事會於1994年3月23日公布實施的為協調各成員國在 用在有爆炸性氣體條件下的設備及保護系統上的立法的指令標準94/9/EC (19);
3.7條約第223(1)(b)條所涉及的設備:
3.8專用於核用途上的設備,這些設備發生故障可會引起核泄漏輻射;
3.9用於石油,燃氣,地質勘探及開採工業和地下礦產等有井壓並要求進行控制的井控設備;其中包括井源井口(聖誕樹),防井噴裝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設備;
3.10包括那些套管及機械的設備,它們的尺寸及材料的選定以及生產要求均應主要取決於為要符合它們的靜態或動態運行效果或其他操作性能要求所必要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在設計時壓力不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應考慮的因素,這些設備有: ——包括渦輪及內燃機的發動機; ——蒸汽發動機,燃氣汽輪機,渦輪發電機,壓縮機,泵及起動裝置;
3.11包括高爐冷卻系統,廢熱回收爐及集塵器的高爐和高爐廢氣除塵器;包括高爐冷卻,氣體轉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氣和澆鑄鋼錠及非鐵金屬的直接還原高爐;
3.12諸如配電裝置,控制裝置,變壓及旋轉機械等高壓電器設備的箱罩;
3.13內裝諸如電源及電話線路等傳輸器系統的加壓管路;
3.14船舶、火箭、飛機、近海機動裝置及專用於船上或飛機上或它們的推進系統上的設備;
3.15由諸如輪胎、氣墊、充氣球、氣筏及其他類似壓力設備的軟性充氣體組成的氣壓設備;
3.16放氣及進氣消音器
3.17用戶直接消費的碳性飲料瓶或易拉罐;
3.18壓力PSTV不大於500巴7L及最大可容許壓力不高於7巴的用於運輸及分銷飲料的容器;
3.19關於對公路運輸危險品的車輛的有關規定的歐洲協定(ARD20),關於鐵路運輸危險品車皮的規章(RID21),國際海事危險品運輸法(ZMDG22)以及國際民航組織協定中所規定的設備;
3.20熱水加熱系統的散熱器及管道;
3.21設計用來盛液表氣壓不大於0.5巴壓力的液體容器。
基本要求
一般要求:
–確保全全;–消除或減少危險;–對於無法消除的危險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通知用戶遺留的危險;–避免誤用。
設計:
–足夠強度;–保證安全處理和操作的規定;–檢查方法;–排放和通風方法;–腐蝕和其他化學侵蝕;–磨損;–總成;–注滿和排放的規定;–對超過壓力設備的允許極限的保護;–安全附屬檔案;–外部防火。製造:–製造程式;–最後評定;–標誌和標籤;–操作說明書。
材料:–用於製造壓力設備的材料必須在規定使用期限內適用於該用途,除非預期更換(如抗化學腐蝕,不會太大的受到老化的影響等);–具體要求;–有過熱危險的防火或加熱壓力設備;–管道;–對某些壓力設備有具體的定量要求(如適當加壓,聯合參數,壓力限制儀器,靜水力學的壓力測試,材料特性等)
實施日期
1999-5-29
過渡日期: 2002-5-29
加貼CE標誌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