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簡稱: 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和防護系統 Equipment explosive atmospheres
指令名: 統一各成員國有關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法律的1994年3月2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9/EC
Directive 94/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23 March 199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修改號: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和保護系統; –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的外部,但是被要求或為設備的安全功能負責和為承擔爆炸風險負責的保護系統的安全設備、控制設備和調節設備。
不適用範圍: –用在醫療環境下的醫療設備;–設備和保護系統位於爆炸危害僅來自爆炸性物體或不穩定化學性物體現場;–家庭和非商業環境中的設備位於潛在爆炸性環境很少機會產生,僅是因為易燃氣體泄漏所引起;–89/686/EEC指令所指個人防護設備;–遠航船和移動離岸單位以及隨船設備;–運輸的方法,比如僅為載客用的空運或陸運、鐵路或水路網路的運輸工具和拖車,以及載貨用的空運或公路運輸或鐵路網路或水運的同樣方法,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在內;–條款中的223(1) (B)項目中所覆蓋的設備。
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覆蓋的設備,保護系統,和裝置,在考慮到它們的用途的基礎上,必須滿足指令94/9/EC的附錄II所規定的對應的健康及安全要求。
實施日期: 1996年3月1號
過渡日期:
加貼CE標誌: 是。
評定標準: 作為CE標記根據的符合性評定:–涉及公告機構;–在有些情況下,製造商聲明(模式A)是允許的。
參考出版物: “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子設備證書–會議錄快遞”;“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子設備”
ATEX設備分類
ATEX 94/9/EC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平
3. 3類(Category 3)—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於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後跟一字母G(氣體、蒸汽/薄霧):
如果設備被用於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後跟一字母D(粉塵):
20區
| 21區
| 22區
|
1D類設備
| 2D 類設備
| 3D類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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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92/EC規定: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CEN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1127-1:1997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環境-爆炸的預防及保護-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於礦業);
EN 1755:2000 工業車輛的安全-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的操作-用於可燃性氣體、蒸汽霧;
EN 1834-1: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的設計和結構的安全要求;
EN 1834-2: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設計和結構安全要求(部分1)
EN 1834-3: 2000 往復式內燃機車-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機車設計和結構安全要求(部分1)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機上的自動油槍的結構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非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爆炸預防及保護-粉塵/氣體混和物最小引燃能量的測定
EN 1398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質量體系的申請程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於易燃性氣體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於易燃性氣體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於5%(V/V)的I組
EN 50056:1998 用於易燃性氣體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於100%(V/V)的I組
EN 50057:1998 用於易燃性氣體的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於100%的II組
EN 50058:1998 用於易燃性氣體的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於100%(V/V)
EN 50104:1998 用於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範-第一部分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範-第二部分
EN 50281-1-1:1998 用於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
EN 50281-1-2:1998 用於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於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構、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