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25/EC(RCD)

94/25/EC(RCD)統一各成員國有關娛樂遊艇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1994年6月1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25/EC

指令簡稱: 娛樂遊艇 Recreational craft
指令名: 統一各成員國有關娛樂遊艇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1994年6月16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25/EC
Directive 94/2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June 199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ecreational craft
修改號:
新方法指令: y
適用範圍: “娛樂遊艇”指無論採用何種推進方式,其總長在2.5m到24m的任何類型的船。
不適用範圍: –僅用於比賽的船;–獨木舟和划子,平底船和腳踏輪槳艇;–帆板;–動力衝浪板,個人水運工具和其它類似的動力船;–主要由原始材料建造的,並由製造商標明系1950年以前設計的有歷史意義的船隻或其單件仿製品;–試驗用船;–為個人使用而建造的船,並證實此船通常在建造後5年內不投放歐共體市場;–為商業目的預定由專人駕駛的載客船,無論其載客量多少,但不得違反第2款的規定,特別不得違反1982年10月4日第82/716/EEC號制訂對內河水運船隻的技術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義;–潛水艇;–氣墊船;–水翼艇。
基本要求: 通用要求:–船體鑑定;–建造者銘牌;–從船上跌落保護和重新裝船方法;–主操作位置的視野;–船主手冊。整體和結構要求:–結構;–穩定性和超(出水)高;–浮力和下水;–船體、甲板和上部結構的通路;–淹沒;–製造商的最大推薦裝載;–救生艇容積;–逃生;–錨、停泊處和曵引。操作特性: 安裝要求:–發動機和發動機空間;–燃料系統;–電子系統;–氣體系統;–消防保護;–導航燈;–放電保護
實施日期: 1994-6-30
過渡日期: 1998-6-30
加貼CE標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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