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3時19分左右,南京中山北路湖北路路口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8月17日交管部門公布了事故認定:“英菲尼迪”司機醉駕、超速、闖紅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貨車司機闖紅燈,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行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目前,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發放給家屬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5南京重大交通事故
- 時間:2012年8月5日3時19分左右
- 地點:南京中山北路湖北路路口
- 傷亡:4人死亡
事故概述,車禍回眸,綜合信息,碰撞視頻,事故認定,4點疑問,各方看法,保險專家,專家釋疑,
事故概述
8月17日交管部門公布了事故認定:“英菲尼迪”司機醉駕、超速、闖紅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貨車司機闖紅燈,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行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目前,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發放給家屬方。
車禍回眸
綜合信息
8月5日3時19分左右,焦某醉酒後(經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4mg/100ml)駕駛故意遮擋號牌的蘇A97G37號小型轎車,沿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湖北路路口時,路口正在放行由北向東左轉彎綠燈信號,焦某闖南北向直行紅燈信號通過路口,其車左前部撞上沿湖北路由東向南左轉彎闖紅燈信號行駛至路口中間,高某駕駛的蘇A166D6號輕型普通貨車左後側,撞擊後蘇A97G37轎車失控,向路口東北角滑行中又撞上站在路口東北角處的行人吳某以及機非隔離綠化島端頭和綠化島內的交通指示、信號燈桿,致蘇A97G37兩名乘車人摔出車外,造成4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碰撞視頻
南京交管部門也公布事發時的碰撞視頻:時間顯示為凌晨3點19分36秒的時候,一輛藍色貨車由湖北路慢悠悠左轉駛上了中山北路,就在1秒鐘後,貨車司機發現了疾馳而至的“英菲尼迪”轎車,下意識往右打了一把方向。可因為對方的車速實在太快,再加上貨車較長,根本就無法避開,轎車狠狠撞上了貨車的左後部。撞擊的瞬間,信號燈為紅燈,倒計時秒數還剩下41秒,“英菲尼迪”明顯闖了紅燈,而因監控的角度問題,貨車闖紅燈的畫面無法顯示。儘管只是看的視頻,可猛烈撞擊時摩擦出來的火花、到處飛濺的零件讓人觸目驚心。
事故認定
焦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路口,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高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路口,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焦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行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4點疑問
1“英菲尼迪”車速有多快?怎么認定的?
事故認定里寫了“英菲尼迪”超速行駛,記者從一位交管人士處得知,當時的速度足有173公里/小時。“我們打個比方,用這樣的速度跑段距離,從城南的中華門到城北的中央門,正好一條線。”該人士說,這兩個點的最短行車距離是9.4公里,按照這個速度,跑下來只需要3分10幾秒,實在是驚人。那么這一速度是如何測算出來的呢?“僅僅靠車輛的受損程度、車輛自帶的行車電腦並不可行。”該人士說,他們實際是通過尋找多處監控錄像,最終鎖定了發現“英菲尼迪”的兩個點,然後通過圖像之間的移動位差,最終測算出這個速度。
2怎么確定貨車闖紅燈?
該人士介紹說,其實在事故發生後,他們就基本鎖定了貨車當時也闖了紅燈,只不過缺少證據鏈。“當時第一條線索是信號燈的配時。”該人士說,他們通過調研發現,在事發時間段,南向北方向紅燈還剩下41秒時,沿湖北路由東向南左轉彎的信號燈應該也是紅燈,只有北向東左轉彎是綠燈。僅僅靠這條線索還不夠,畢竟不能排除信號燈有沒有出故障。“我們通過調查,發現當時貨車後方還有一輛計程車。”該人士說,他們迅速聯繫上計程車司機,他證實了貨車闖了紅燈。兩條線索合併後,最後詢問貨車司機高某,他也承認了闖紅燈的事實。三條證據鏈最終確定了貨車闖了紅燈。
3乘車人、行人為何不擔責?
事故認定中,乘車人和行人並不擔責,該人士對此表示,他們在事故中並無過錯。“乘車人在事故中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該人士說,儘管有人提出,他們明知司機酒駕還乘車,可法律上對此並無規定,而且發生的事故和乘車人並無關聯。至於行人,當時他正站在路口東北角處,對事故並無影響,反倒成了受害者,自然也無需擔責。
4主次責任該如何承擔?
主責和次責比較籠統,那么“英菲尼迪”司機和貨車司機該各自承擔多少呢?“常規上說,是七、三開。”該人士說,“英菲尼迪”司機承擔七成,貨車司機承擔三成。該人士指出,承擔的損失其實是放在一起算的,也就是說,死亡4人的賠償及車損有一個總的數目,他們再按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
各方看法
貨車司機的父親:
昨天下午,揚子晚報記者得知事故認定責任書公布後第一時間聯繫了駕駛貨車司機高先生的父親。在電話那頭,高先生父親聲音壓得很低,還略帶幾聲哭腔,他表示對兒子在事故中承擔次責並不知情。“他最近心情一直不好。”高先生父親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以前陽光開朗的兒子,現在回家一個笑臉都沒有。高先生的父親表示,現在他很擔心兒子的精神狀況,更多的情況他也不了解,只是希望兒子能夠快點振作起來。高先生的家位於南京市漢中門大街和揚子江大道交會處附近的一排平房裡。昨天記者再次來到高先生的住處,可是家裡仍然大門緊閉,門也上了鎖。得知事故處理結果後,高先生的鄰居王女士稱,高先生家裡的收入能養家餬口就不錯了,更不要談賠別人的錢了。
轎車遇難乘客母親:
今年剛滿16歲的葛小姐事發時坐在英菲尼迪轎車的後排,在事故中被甩出車外,不幸殞命。葛小姐的媽媽王女士至今仍然以淚洗面。王女士表示,上網剛拿到了事故認定責任書,裡面清楚地寫明兩個孩子是無責的。“其實現在講什麼都晚了,兩個孩子都不在了。”王女士稱,這個責任認定至少說明了兩個孩子是無辜的,也算是些許欣慰。怎么辦要和家人一起合計一下。
遇難行人妻子:
昨天下午,揚子晚報記者輾轉聯繫到了事故中遇難行人吳先生的愛人陳女士,她告訴記者,原先丈夫是家裡的頂樑柱,現在他這一走,家裡頓時空蕩了起來。“我還有個孩子。”陳女士表示,希望能儘快和責任方坐下來談談。吳先生的表哥黃先生也表示,他們也聽說高先生家庭情況比較困難,並且會酌情考慮。
保險專家
總計賠償約290萬元,交強險賠付22.2萬。英菲尼迪司機焦某擔責7成責任,貨車司機高某擔責3成。
江蘇一家財險公司理賠部門負責人陳先生介紹說,這起事故中死亡四人,車損包括英菲尼迪全損和貨車的後部受損。因此需要總體估算出一個金額,再減去交強險賠償,隨後按照3:7的比例,由貨車司機高某方(包括商業車險賠付及個人賠付),及英菲尼迪司機焦某的相關民事繼承人承擔。“貨車司機高某若投保了商業車險,其所擔的責任,由保險公司賠償一部分後,剩餘部分由高某個人承擔。焦某由於系醉駕,保險公司商業車險不再賠付,其需要承擔的部分由其民事人承擔。”陳先生說。
隨後,陳先生大概估算如下:若按照每個人的死亡賠償為60萬元計算,則四位死者的賠償金額總計為240萬元左右。英菲尼迪全損,假設為50萬元。貨車後部車損估計為幾千元,則這起事故中涉及的賠付總計約290萬元。
具體賠付扣除步驟是:先扣除貨車的交強險賠付11.2萬元(其中11萬元用於四人的死亡賠償,2千元用於英菲尼迪的車損);再扣除英菲尼迪交強險賠付11萬元,用於死亡賠償(由於英菲尼迪司機系醉駕,這部分交強險先由保險公司墊付,之後還要追償)。扣除交強險賠付後還有268萬元左右需要賠償。這部分按照3:7的比例,貨車司機高某方承擔約80萬,英菲尼迪焦某方承擔約188萬。
高某承擔的這80萬,若其投保了商業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則先扣除保險公司的商業賠付。“通常來講,貨車的保額大概是20-30萬元。”陳先生估算,滿打滿算能賠到30萬商業車險的話,高某可能也要個人對這起車禍賠償到50萬。
而焦某方的188萬以及交強險墊付的11萬,加起來總計約200萬,可能都要由其相關民事繼承人承擔。
專家釋疑
英菲尼迪司機身亡,該他賠的誰來出?
昨天,交警發布事故責任認定結論:英菲尼迪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行人和乘車人不負責任。英菲尼迪駕駛員需要承擔的賠償數額最高,僅行人和兩名乘車人的死亡賠償金就達到126萬。焦某也在事故中不幸身亡,他已經成年,按照法律規定,父母沒有幫他賠償的義務,該他承擔的賠償金應當從他的遺產中出。但焦某隻是一個20多歲、尚未成家的年輕人,出事前跟父母生活在一起,除非名下有房車,否則不會有太多個人遺產。令死者家屬稍感安慰的是,焦某的父親雖然同樣失去了親人,悲痛萬分,卻毅然替兒子擔起來責任。
交警只提到兩個責任方,其他人都沒責任?
有網友發出疑問:交警只提到兩個責任方,是否意味著其他人員沒有責任?記者就此採訪了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羅利軍。羅利軍表示並非如此。羅利軍說,交警只負責釐清誰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對於那些沒有直接造成事故、但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人員,不會進行認定。但這些“間接責任人”也要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與英菲尼迪駕駛員同桌飲酒的人員,如果存在“明知酒駕卻不予勸阻”或“強行勸酒”的過錯行為,將跟兩名駕駛員一起面臨索賠。不過,這畢竟只是補充賠償責任,按照羅利軍的經驗,不會超過10%。此外,認定同桌飲酒人員有過錯是要證據的,受害方需要承擔舉證義務。
賠償金不夠的話怎么辦?
如果相關責任人能夠拿出來的賠償金有限,不足以賠償所有受害人的損失,怎么辦?羅利軍表示,應當優先賠給行人吳某,因為吳某對於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責任,在事故中也無任何過錯,他的家屬理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兩名英菲尼迪乘客,有可能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首先,他們是無償乘車,法院一般會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減輕英菲尼迪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其次,如果他們知道駕駛員已經大量飲酒,卻還乘坐其車,說明他們置自己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就要對事故的發生和自己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