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黑河垃圾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

2023年8月23日13時40分許,黑龍江省黑河市五大連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在垃圾滲濾液抽取處理過程中,1名工人不慎跌入臨時儲罐,其他人員盲目施救,吸入過量有害氣體中毒窒息。

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7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3黑河垃圾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
  • 發生時間:2023年8月23日 13時40分
  • 發生地點:黑龍江省黑河市五大連池市
  • 傷亡情況:4人死亡
事件處置,事故調查,處理建議,

事件處置

事故調查

經調查認定,黑河五大連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8·23”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盲目施救,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隊違規操作,未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工人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裝備,未充分考慮到罐體積水濕滑情況下,違章操作不慎落入罐中,吸入過量有害氣體中毒暈倒,其他3名工人在沒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陸續進入罐內盲目施救,吸入過量有害氣體中毒導致事故擴大。
事故間接原因
1.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性認識不夠,未對施工人員開展作業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五大連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未與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未約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以包代管”管理缺位。
3.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業監管責任未能壓實對下屬單位安全監管工作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實際監管能力不足。
4.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不夠嚴實。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不夠強,責任傳導落實不到位,協調機制不健全。

處理建議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陳XX: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臨時雇用工人,個人安全防範意識淡薄,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進行有限空間相關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李X: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臨時雇用工人,個人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在沒有採取相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進入罐內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3.胡XX: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臨時雇用工人,個人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在沒有採取相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進入罐內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4.佐XX: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個人安全防範意識淡薄,對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未給員工配備有效勞動防護用品,事故發生時未按規定做好防護,盲目組織施救,導致事故危害擴大。應對此次事故負直接責任。鑒於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5、牛XX:五大連池市潤康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不參與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日常活動,不是本單位工作的決策者和決定者,企業的全部工作實際由佐建國全權負責。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6.張XX:五大連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主任助理,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此次事故中存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隱患排查、安全培訓教育等工作,對從業人員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未進行有效監管,單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五、六項規定,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一是由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撤銷安全員職務,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是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7.邵X:五大連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主任。負責本單位的全面工作。此次事故中存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安全管理知識缺乏、安全防範意識淡薄、隱患排查組織實施不到位、安全培訓組織實施不到位,對有限空間作業存在危險因素認識不到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不規範,未及時有效消除單位從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等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議:一是由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免去邵隆垃圾處理站主任職務,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以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是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8.劉X: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分管垃圾處理站工作。此次事故中存在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進行有效指導、監管和開展安全檢查,未有效督促排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隱患等問題,應負主管領導責任。建議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進行處理。
9.薛XX: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此次事故中存在對分管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指導、監管和檢查不到位,對垃圾處理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執行不嚴格,安全培訓、安全隱患排查不規範等問題督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排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隱患等問題,應負分管領導責任。建議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進行處理。
10.王XX: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局長,負責單位全面工作。此次事故中存在對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對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進行處理。
11.孫XX: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此次事件中存在對分管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相關問題移送紀委監委進行處理。
(二)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五大連池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
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其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向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出深刻檢討。
(三)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立即調整五大連池市城市垃圾處理站領導架構,健全完善管理體系,向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檢查。建議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對五大連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進行警示約談。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向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檢討。建議黑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向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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