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郯城弓箭傷人事件

2024年8月11日,山東臨沂市郯城縣李莊鎮發生弓箭射人事件,多人遭射中,隨後被送往醫院救治,一輛停在李莊派出所門口的警車上也有射擊痕跡。視頻顯示,被送往醫院的傷者中,至少有兩人的後背部遭到了弓箭的攻擊。

2024年8月12日,山東郯城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接警後,山東郯城縣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將嫌疑人畢某某現場控制抓獲;兩名受傷人員及時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11郯城弓箭傷人事件
  • 發生時間:2024年8月11日
  • 發生地點:山東省郯城縣
  • 傷亡情況:2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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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24年8月11日晚,一段網傳聊天記錄顯示,山東臨沂發生弓箭傷人事件,多名路人被弓箭射中。多段視頻顯示,兩名男子分別在腰部、背部疑似被弓箭射中,正在醫院救治。視頻還顯示,另有車輛被射中,包括一輛警車。有網友在視頻中打出文字稱,臨沂市發生弓箭射擊路人事件,多人被射中。一張聊天截圖中有人發信息稱,“從一樓二樓樓梯口不下來”“誰上去射誰”,當時警察已趕到現場。聊天記錄的截圖時間是21時55分。
視頻中一輛被弓箭射中的車輛停在李莊派出所門前。聊天記錄中有網友暱稱為一所店鋪的名稱,該店鋪地址也同樣位於臨沂市郯城縣李莊鎮。

事件傷亡

2024年8月12日,據新京報報導,記者從郯城縣相關部門獲悉現場2人受傷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

事件處置

2024年8月12日,山東郯城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2024年8月11日17時許,山東郯城縣公安局接到民眾報警,稱在郯城縣李莊鎮,一男子手持弓箭傷人。接警後,山東郯城縣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將嫌疑人畢某某(男,29歲,郯城縣李莊鎮人)現場控制抓獲;兩名受傷人員及時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經查,畢某某認為隔壁修車鋪安裝的監控對其生活有影響,心生不滿,遂對來修車的人員實施傷人行為。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8·11郯城弓箭傷人事件
警情通報

事件回應

公安機關

2024年8月12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李莊派出所,接線工作人員表示,有事請先聯繫公安局宣傳部門。記者致電郯城縣公安局,電話無人接聽。

當地政府

2024年8月12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李莊鎮政府。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注意到相關信息,現在正在調查中,涉事人員在事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就已被公安機關抓捕、控制,正在等調查結果。對於有多少人受傷,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也不方便透露傷者被送往了哪家醫院以及事發的具體位置。對於警車遭到射擊的情況,對方表示“警察這塊我們目前還沒有收到這個信息”。“後續公安通報應該會說。”

法律解讀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雖說弓箭不是管制物品,銷售買賣也不會被處罰,但是商家在售賣該類危險玩具之時,應當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律師解讀

有律師曾表示,非機械的弓箭類器材(反曲弓、複合弓)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理範疇,但是機械類的弓箭類器材(比如弩)是一種具有較強殺傷力的器材,屬於國家嚴格管制物品。《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弩治安管理的通知》規定,弩製造企業只能向經批准的使用單位銷售弩,嚴禁向個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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