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鐘祥塔機傾翻事故

2020年7月4日14時45分左右,位於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建設工地12#樓,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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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0年6月,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B區建設項目主體施工基本完成,項目部決定對外立面施工完工的樓棟塔機進行拆除,塔機拆除單位為群鑫公司。2020年6月3日,群鑫公司向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鐘祥市安監站申報拆除9#、13#樓塔機,經各單位審批同意,2020年6月7日和6月15日,群鑫公司分別拆除9#、13#樓塔機。發生事故的12#樓塔機拆除施工方案已報總包單位(正浩公司),未經審批。
2020年6月28日,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鐘祥市住建局”)發文《關於加強高考期間施工現場和商混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城區從事建築活動的各施工企業在高考期間停工。7月3日,萬僖公司組織正浩公司、華信公司開會,決定工地從7月4日上午6點至7月9日下午18點全面停工。
2020年7月4日6時30分左右,群鑫公司塔機安拆班長蔣啟雲未向群鑫公司報告,帶領劉君權、鄭景彪、胡瓊到承天壹號院B區項目施工現場拆除12#樓塔機。4人在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僅穿戴,未懸掛)的情況下,從塔機最高處(高度70米,共28個標準節)開始拆除作業,蔣啟雲負責操作液壓頂升油泵,劉君權、鄭景彪、胡瓊負責拆卸標準節高強螺栓,直到11時30分左右,共拆除塔身標準節8個。
2020年7月4日13時30分左右,4人繼續拆除塔機,14時45分左右,在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時(距離地面垂直距離約40米左右),劉君權聽到身後頂升架有異響,回頭發現頂升架已慢慢傾斜,意識到塔機可能倒塌,馬上從爬升架前的空當,鑽進標準節中,去抓爬梯未果,順勢墜落,在墜落過程中抓住扶梯,才未繼續墜落,此時,塔機已經傾翻,劉君權順著扶梯下到地面,看到蔣啟雲摔落至塔機東側地面,鄭景彪、胡瓊卡在頂升架與塔機塔身處,3人當場死亡。

應急救援

15時10分,鐘祥市皇莊派出所首先趕到事故現場,設定警戒,維護秩序,疏導圍觀人員。
15時12分,鐘祥市人民醫院“120”救護車趕赴現場參加救護。
15時15分,鐘祥市消防大隊出動消防車1輛、消防員5名趕到現場開展救援,經勘察確認,事故塔機倒塌造成1人(劉君權)困在塔機基坑內,2人(鄭景彪、胡瓊)被卡在頂升架與塔機塔身處,1人(蔣啟雲)倒在塔機東側地面(無生命體徵)。
15時25分,救出第1名被困於塔機基坑內人員(劉君權,輕傷),並由“120”救護車送往鐘祥市人民醫院治療。剩餘2名被困人員被卡在塔機高空,由於塔機殘骸尚未完全坍塌且不穩定,為確保現場救援安全,遂聯繫吊車進行固定後再進行救援。
15時30分,鐘祥市住建局、鐘祥市應急管理局到達事故現場。
16時30分,襄漢路消防站出動雲梯車1輛、消防員5名進行增援。
16時40分,荊門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俊,副市長鬍小國,率領荊門市住建局、荊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趕赴事故現場,要求迅速開展現場救援,嚴防次生災害事故,及時穩妥善後,安撫家屬情緒。
16時50分,鐘祥市市長郭志泉到達事故現場。同時,吊車到場對倒塌的塔機殘骸進行固定,利用雲梯車進行救援。
19時20分,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員(鄭景彪,無生命體徵)。
19時50分,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員(胡瓊,無生命體徵)。

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導致3人死亡、1人受傷。
死者蔣啟雲,男,漢族,50歲,197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420881197002014417,湖北省鐘祥市文集鎮齊心村一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死者鄭景彪,男,漢族,54歲,196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422428196609120092,湖北省天門市多寶鎮鄭場村九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死者胡瓊,男,漢族,27歲,1993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610427199310245713,陝西省鹹陽市彬縣太岵鎮大朝村一組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傷者劉君權,男,漢族,30歲,1990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420881199001112911,鐘祥市磷礦鎮尤集村人,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

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在第一時間作出指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俊和副市長鬍小國帶領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織施救,要求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傷員;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省住建廳、省應急管理廳工作組連夜趕赴現場協調、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的有關規定,經荊門市人民政府批准,7月5日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鄭倫智同志任組長,市紀委監委、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鐘祥市人民政府等單位派員參加的鐘祥市郢中街辦顯王路承天壹號院“7·4”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聘請了2名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原因

蔣啟雲、劉君權、鄭景彪、胡瓊無塔機拆除作業資質,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工地違章作業,在拆除塔機過程中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違規進行高空塔機拆除作業。將第18節標準節推至引進平台,頂升架下降至第17個標準節過程中,提前將第17個標準節西側的節間套管內四套高強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穩,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塔機傾覆坍塌,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結果

1.劉君權,群鑫公司塔機安拆工,未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未經相關單位、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進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識薄弱,未正確佩戴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高空作業,違規操作提前將標準節套管內高強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穩,塔機起重臂由西往東傾翻,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本人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師超,群鑫公司現場負責人,負責項目施工人員安排、工程進度、設備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多次違法違規安排無資質安拆工進行塔機拆除,事故當天未對蔣啟雲4人違法違規作業行為進行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程小群,群鑫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安全員;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對塔機安拆工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塔機拆卸申報資料上施工人員與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公司施工人員無證上崗作業,施工現場未安排安全員實施安全管理監護,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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