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19時6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競舟路文二西路交叉口,一輛小轎車撞倒了十幾個行人。截至2018年7月31日早上5時,事故致4死13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案件最終導致5人死亡,4人構成輕傷,3人構成輕微傷。
2018年7月31日,經現場勘查、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目擊證人及事故當事人、訊問肇事者等,公安機關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8年8月3日,事故鑑定中心對事故送檢車輛制動系統可實現制動功能,燈光及轉向系統均無異常。8月9日,確認陳某某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8年8月30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陳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
2019年1月11日9時30分,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區法院開庭審理,上午11時50分,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日進行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30杭州轎車衝撞行人事故
- 事發時間:2018年7月30日19時06分
- 事發地點:杭州市競舟路文二西路交叉口
- 傷亡情況:5人死亡、4人輕傷、3人輕微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原因,事故處置,緊急救援,開展調查,檢驗報告,批准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事故經過
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女)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前後輪先後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之後,陳某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並導致過往多輛車輛受損。
事故傷亡
截至2018年7月30日20時5分,送往同德醫院的傷員中,醫院確認,已有2名傷員確認死亡。
截至2018年7月31日早上5時,事故致4死13傷。
經鑑定,事故最終總共造成5人死亡,4人構成輕傷,3人構成輕微傷。
事故原因
發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經警方調查,涉案嫌疑人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上路行駛,行經文一西路競舟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左側車輪衝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因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致使車輛在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過程中逐步加速至約132公里/小時,車輛在路口南北向紅燈狀態下通過後,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等不同程度損壞,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故處置
緊急救援
事發後,傷員均送醫院救治,肇事者已被公安機關控制。公安機關正勘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開展調查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及時開展現場勘查、調查走訪、監控調取等取證工作,肇事車輛已送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肇事駕駛人陳某某現在警方控制下接受醫院治療。
2018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檢驗報告
事發後,公安機關已對肇事駕駛人陳某某做酒精測試和尿樣檢測,初步排除其酒駕、毒駕嫌疑。
事故發生後,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對涉案的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進行檢驗鑑定。該中心對車輛制動、燈光及轉向系統作了檢驗鑑定。
2018年8月3日,鑑定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據報告顯示,送檢車輛制動系統可實現制動功能,燈光及轉向系統均無異常。檢驗報告已陸續送達受害者及家屬、犯罪嫌疑人。
2018年8月9日中午,經杭州警方委託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浙江迪安司法鑑定中心、杭州市安康司法鑑定所分別對車輛、車速、涉案嫌疑人駕車時穿的右腳拖鞋鞋底印痕及精神醫學和法定能力評定等進行相關鑑定,確認陳某某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30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8月24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陳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爾後,陳某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並導致過往多輛車輛受損。
經鑑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構成輕傷,3人構成輕微傷。經責任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規定,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9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親屬、受害人及家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民眾等40餘人到現場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時05分許,陳某穿拖鞋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沿文一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競舟路口欲向南左轉時,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左側前後輪先後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
處置過程中,陳某又因慌張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左轉彎後沿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過程中持續加速,至案發前車輛最高時速達132km/h。期間,陳某有駕車避讓的行為。
當車輛行駛至競舟路文二西路北側路口時,陳某駕駛的車輛失控,撞上路口西側非機動車道上的遮陽篷並將在遮陽棚下等候的一名被害人帶倒。後肇事車輛沖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轉彎的小型轎車尾部,碰撞產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隨在該輛小型轎車之後的一輛小型越野客車的擋風玻璃破碎。
此後,肇事車輛繼續沖向文二西路競舟路路口西南角,將正在此處等候的10名被害人撞倒,撞擊產生的散落物、倒伏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2名被害人受傷,及停於路口西南側的一輛小型轎車、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受損。肇事車輛在衝撞過程中向右側翻倒,並在受到路邊圍牆阻攔後停下。
經鑑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兩人輕傷一級、兩人輕傷二級、三人輕微傷。事故發生後,陳某請求他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民警,在民警趕至時投案。經責任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陳某已對五名死者家屬及其餘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作出賠償,並取得了部分死者家屬及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四人輕傷、三人輕微傷,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陳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上午11時50分,法庭宣布休庭,並將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