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忻州持刀殺人案

2019年7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酒後無故滋事,步行至忻州市忻府區曹張鄉某銀行附近時,遇到同村村民閆某,吳某將閆某打倒在地,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刺閆某數刀,致閆某腹部臟器被刺傷而失血性休剋死亡。

當日16時許,吳某又持刀至忻府區曹張鄉北蘭台村王某家,向王某夫婦索要錢財未果。吳某準備離開王某家時,在王某家院內遇到鄰居郭某,吳某向郭某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將郭某摔倒在地,持刀捅刺郭某數刀,致郭某腹部臟器被刺傷引起失血性休克及顱腦外傷綜合作用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27忻州持刀殺人案
  • 發生時間:2019年7月27日15時
法院判決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刑罰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後,吳某提出抗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吳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實施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依法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吳某酒後滋事,持刀連續殺害二名被害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實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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