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丹東小區煤氣爆炸事故

6·19丹東小區煤氣爆炸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發生時間
  • 發生地點
  • 傷亡情況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啟動預案,後續工作,事故原因,事故後續,申請國賠,後續回應,

事故經過

事故傷亡

事故處置

啟動預案

後續工作

事故原因

事故後續

申請國賠

王立軍
6·19丹東小區煤氣爆炸事故
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出具的《(行政)國家賠償決定書》
2020年11月,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作出《(行政)國家賠償決定書》,其中載明“公安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侵權的事實不成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賠償”。對於上述結果,王艷麗無法認同,於是向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2021年4月,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王艷麗的賠償請求。王艷麗繼續提出抗訴,2021年8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次駁回了王艷麗的抗訴請求,依然維持原判。記者注意到二審期間,判決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就警方處置過程是否合規、王立軍在協助警方時的身份等問題展開辯論。
2022年1月,針對二審判決,王艷麗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書》中提到,二審法院並未依職權調取“6·19爆炸案事故調查報告”這一關鍵性證據,程式違法。然而,2022年7月,王艷麗一方的再審請求依然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後續回應

2023年12月9日,當地警方回應稱,現在沒法回答,不要光聽網上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