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全長1675.2米的廣東九江大橋坍塌200米,橋上4輛汽車與2名施工人員墜入河中,共造成8人死亡。2011年11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船長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決提起抗訴。2013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2017年7月18日,石桂德獲刑6年出獄後,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要求提供九江大橋坍塌橋段橋墩基礎的圖紙資料和重建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15廣東九江大橋船撞橋斷事故
- 時間:2007年6月15日凌晨5時10分左右
- 地點:九江大橋
- 全長:1675.2米
- 傷亡人數:8人死亡
- 後果:4輛汽車與2名施工人員
案件經過,案件調查,案件審理,一審審理,重新鑑定,操作不當,二審審理,再次抗訴,
案件經過
2007年6月15日4時許,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裝載河砂自佛山高明順流開往順德,開船時江面有輕霧。5時許,當船距九江大橋約1100米時,江面上有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作為船長的石桂德沒有按照規定加強瞭望、選擇安全地點拋錨以及採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然冒險航行。當“南桂機035”船接近九江大橋時,石桂德因該船與橋前約80米的一個航標發生擦碰而意識到本船已嚴重偏離主航道,但仍沒有採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試圖將船頭調至九江大橋橋墩間通行,輕信可以避免船隻與大橋橋墩觸碰。
5時10分左右,船因偏離航道以及石桂德對航道燈判斷的嚴重失誤,致使該船頭與九江大橋23號橋墩發生觸碰,導致九江大橋23號、24號、25號三個橋墩倒塌,並引發所承載橋面坍塌,1675.2米的九江大橋坍塌200米,使得正在橋上行駛的四輛汽車落入江中損毀(經鑑定,總計價值人民幣32萬餘元),車內6人以及2名大橋施工人員落水後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人民幣4500萬元。
案件調查
經調查,包括石桂德在內的各方都認定,慘劇是作為船長的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撞到大橋橋墩將橋撞塌。2007年8月3日,石桂德被批捕。
案件審理
一審審理
2011年7月17日,該案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開庭,出庭時,石桂德以及一些證人推翻自己曾經的證言,表示“不記得了”,“當時以為是撞了”。石桂德的律師甚至直言“不是船撞橋而是橋砸船”。而大橋調查報告再次受到辯方的質疑。
“原以為是橋與船擦出的火花,其實不是”
“有可能是橋面砸下來,砸到船上的電纜,產生的火花,當時我們都以為真是船與橋相撞呢,現在看來其實不是,”昨天出庭的小黎這樣說道。在昨天出庭的3個水手中,有兩個推翻了自己原來的口供,小黎是其中之一。
事發一天后,小黎曾這樣向海事公安局的調查人員描述了案發時的情景。“當晚4時50分左右,我回到駕駛台休息,拿了一本書躺在床上看,突然,船長石桂德向我們大喊起床。我爬起來,看到橋墩與船相撞擦出的火花,不到10秒鐘之後,一聲巨響,橋面塌了下來,砸到船面上,我被震得跌倒,之後立即爬了起來向船尾跑去。”
在庭上,他一開始便否認了自己作過的描述,說“霧太大了,沒看清楚”。在公訴人的追問下才表示,看到了火花,但否認那是橋與船相撞造成的。
與小黎不同,作為主要水手的小王,回憶起原來的事表現出一問三不知。他表示,事發時自己正在睡覺,很多事不記得了。
石桂德庭上更是堅稱“我沒有撞到橋墩”。他表示,當時的霧太濃,能見度只有三四十米,而他所在的駕駛室距離船頭有50多米,因此船頭到底發生了什麼自己並不知道。只是聽到橋面砸到船頭的聲音,當時以為是撞到東西了,其實沒有。在公訴人的追問下,石桂德又表示,當他發現自己的船距離橋墩僅有七八十米的時候,採取了打左滿舵,加速前進,掉轉船頭的措施。隨後又說,在那之後他又採取了減速措施。
一個是事發後1天記錄的證詞,一個是事發3年後證人靠回憶訴說的往事,哪個更能被法庭採信?辯護律師認為,後者更準確,因為當時他們可能不能確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但公訴人質疑:“對於石桂德的審訊不是一次性的,從2007年的6月16日、17日、20日、7月17日到8月2日,一個半月的審訊,每次石桂德都承認撞橋,這期間他足有時間搞清楚。”
石桂德的辯護律師對由廣東省安監局和國家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員會分別制定的兩份事故鑑定報告提出了質疑。他表示,事故鑑定沒有調查清橋為什麼會塌,而且在調查過程中存在問題。
他提出了橋砸船而不是船撞橋的證據。他表示,據沉船打撈出水部分來看,船體並無被撞痕跡,而潛入水下探摸船體的潛水員也沒有發現船頭部分有被撞的痕跡。他還舉證稱,據水下探摸發現,有一塊橋樑位於陷入水底的船頭之下,一塊橋樑位於其上,說明在船到達橋墩之前,大橋已經在坍塌,船到了之後又被梁砸到。他還假設,如果船撞到梁,按照船前進和橋樑下落的速度,橋樑應該落在船的什麼位置,依據他的推算,橋樑會砸不到船。
但是公訴方認為,下水探摸摸到的只是部分船身,並不是全部。“那就把船頭打撈上來,為什麼現在都不打撈呢?”辯護律師反問。
九江大橋到底是自己塌的還是被撞塌的?2007年6月20日,九江大橋船撞橋樑事故技術鑑定組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該事故的鑑定結果。專家組由全國知名橋樑專家、設計大師、工程師等10位專家任組員。鑑定認為,九江大橋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船撞橋事故發生前結構處於安全狀態。而其防撞擊的能力也是沒問題的,是由於“南桂機035號”的撞擊力大於承受力才造成的坍塌。“無關橋事”的觀點立即引來不同意見。廣東省政協常委、橋樑設計專家黎寶松認為,“不關橋事”的結論太武斷。對此,專家組成員回應說:“我們並沒說大橋沒有質量問題,我們做的只是大橋技術鑑定,說大橋在斷裂前結構處於安全狀態。這是我們通過大橋的設計資料、養護資料和日常運營資料等各種數據得出的結論。建設單位養護管理規範,大橋被檢測評定為二類橋。”
石桂德的律師表示,廣東省和交通部先後出具了兩份鑑定,但是據律師的調查,船東、船員都沒有接受過兩個單位調查組的調查,這讓他很吃驚。
重新鑑定
2007年6月15日凌晨,325國道廣東佛山九江大橋遭運沙船撞擊橋墩,導致橋面部分斷裂。肇事船為“南桂機035”船,船長石桂德,男,46歲,漢族,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6月17日被廣東海事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
將水運交通事故歸入刑法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尚不常見。據知情人士透露,由於案情複雜,交通部門須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鑑定,中間耗費了不少時間。由於該案發生在佛山市南海區,而調查機關卻是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的廣東海事公安局,就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眾說紛紜。海珠區法院將管轄意見逐層上報,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指定海珠區法院審理。
操作不當
據指控,2007年6月15日凌晨4時許,石桂德駕駛“南桂機035”船裝載河沙自佛山高明順流開往順德,開航時有輕霧。5時許,當船右舷過海壽新沙尾燈船,距九江大橋約1100米時,因江面上出現濃霧,能見度急劇下降。石桂德在無法確認船首前方所見白燈是否為主航道燈的情況下,仍然冒險航行。
接近九江大橋時,石桂德因該船與橋前約80米的一個航標發生擦碰,意識到本船已經嚴重偏離主航道,但其仍沒有採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試圖將船頭調至九江大橋橋墩間通行。5時10分許,該船因偏離航道以及船長對航道燈判斷的嚴重失誤,致使該船船頭與九江大橋發生碰撞,導致3個橋墩及承載的橋面倒塌,4輛汽車落入江水損毀,8人死亡,造成經濟損失450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桂德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8人死亡以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審審理
2013年4月10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石桂德在庭上依然咬定是“橋砸船”,而不是“船撞橋”。辯護人依舊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認為在不能排除大橋因自身隱患而倒塌可能性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應認定石桂德無罪。
二審認為,石桂德及其家屬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探摸報告反映的探摸位置與原24號橋墩鑽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距離原24號橋墩鑽孔ZK24平面位置較遠,且該位置地質情況複雜、岩面起伏較大,不能反映原樁位的岩面情況。石桂德及其辯護人請求重新委託探摸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2013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再次抗訴
2017年7月18日,刑滿釋放的石桂德狀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要求提供九江大橋坍塌橋段橋墩基礎的圖紙資料和重建資料,該案在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開庭審理。
石桂德起訴認為,6·15九江大橋坍塌案審理涉及九江大橋是否因其自身質量問題而倒塌,但事故調查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所提供的上述九江大橋圖紙資料檔案不全,一、二審法院簡單認定該橋無質量問題,依據明顯不足。石桂德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公開九江大橋上述圖紙資料被拒絕,石桂德不服,向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複議,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維持省質監站的前述行政行為。
石桂德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廣東省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站作出的復函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並責令省質監站對其關於國道325九江大橋資料的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並公開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