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防護規則

《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防護規則》是為適用於500kV以下的X射線機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而制定的標準。

2008年10月7日,《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防護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9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防護規則
  • 頒布時間:2008年10月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8年10月7日,《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防護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9月1日發布。

檔案全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500kV以下工業X射線探傷機(以下簡稱X射線機,包括一般結構X射線機、精細結構X射線機、特級防護X射線機、全防護X射線機等)的防護性能要求、對X射線機的結構防護要求,以及使用過程中X射線防護、使用規則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500kV以下的X射線機設計、製造、安裝和使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7150—1997 放射衛生監測規範 第1部分:工業X射線探傷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要求
3.1 犡射線機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限值(以下簡稱漏射線比釋動能率)
3.1.1 一般結構犡射線機
包括固定式X射線機、移動式X射線機、攜帶式X射線機的一般結構儀器,在生產廠家規定的最高工作值時,在X射線管主束視窗套用遮光罩遮蓋下,用防護級劑量儀測量漏射線比釋動能率。在管電壓低於200kV時,距其焦點1m處的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2.5mGy/h,而在高於200kV時應不大於5mGy/h。
3.1.2 精細結構犡射線機
精細結構X射線機在生產廠家規定的最高工作值時,在X射線管主束視窗套用遮光罩遮蓋下,距焦點0.5m處用防護級劑量儀測量的X射線機的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25μGy/h。
配有鈹視窗的射線管應配有一個可取下的最小厚度為2mm的Al遮光罩。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測試時用相當於10個半值層厚度的遮光罩禁止X射線機視窗,其厚度如表1所示。
表1 犡射線機遮光罩鉛厚度
X射線機管電壓/kV
100
150
160
200
225
250
300
320
400
450
500
遮光罩鉛厚度/mm
2.2
3.5
4.2
7.8
8.7
17
20
25
27
31
3.1.3 特級防護犡射線機
特級防護X射線機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距其輻射防護外殼外表面0.1m處用防護級劑量儀測量的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25μGy/h。拆除或打開防護外殼裝置應確保高壓不被接通。
在生產廠家所規定的最大使用條件時,其輻射場內的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0.25mGy/h,X射線機工作狀態而打開防護外殼時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25μGy/h。
3.1.4 全防護犡射線機
全防護X射線機在距其防護外殼外表面0.1m處用防護級劑量儀測量得到的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7.5μGy/h。一個防護裝置或兩個互相獨立的機械裝置應確保射線管在防護殼罩完好的條件下才可操作,在工作時防護外殼在視窗罩好時才能被打開,此時在防護殼內漏射線比釋動能率應不大於犌犅22448—2008
7.5μGy/h。當符合時此防護殼被視為合格。
3.2 犡射線機結構防護
3.2.1 控制器
控制器應保證未經許可不能啟動。在控制器上套用明顯的黃燈或聲控裝置來告示該X射線機正在工作中。在X射線機進行移動式工作時控制器應作為防護安全設施起作用。與防護性能相關的操作標誌應明顯標示出。在移動式X射線機工作時,應設定一個有20m長導線的黃燈和有保護功能的應急斷路開關作為附加的防護安全設施。安全設施上連線一鎖定機構可用於斷開X射線機管高壓(例如X射線機上的開關、門觸點、光柵),應有是否連線外部的標誌。
3.2.2 犡射線輸出窗
X射線輸出窗是由活動鎖緊機構裝在X射線管防護外殼上或X射線管座的防護用部件上。X射線輸出窗打開狀態應由X射線管防護外殼上的或X射線發生器附近的一個安全設施(例如報警燈)清楚地顯示。多窗X射線管應給每扇窗配置一個單獨的安全設施。
3.2.3 套用儀器
X射線窗的防護安全設施應保證只有在接通套用儀器時,控制器才能發出發射指令,斷開套用儀器時X射線輸出窗應自動關閉。不應隨意改變套用儀器的安裝狀況。
3.2.4 拆卸射線管或射線發生器
當要從X射線防護外殼裡取出X射線管或從支座上取下X射線發生器時,安全設施應保證發生器自動切斷。
3.2.5 多視窗犡射線管
在用多視窗的X射線管時,在X射線管防護外殼上的暫時不用的X射線輸出視窗應裝有或蓋有雙重的保護鎖罩。當X射線窗不使用時,此蓋子只有藉助工具才能取下。
3.2.6 犡射線防護設施的開啟
當打開X射線防護設施時,安全設施應斷開發生器或者令另外的安全防護裝置發揮作用,避免有效X射線束輻射的逸出,在打開X射線防護設施時應沒有X射線機的泄漏輻射。
3.2.7 試樣更換
在更換試樣時,應做到自動切斷X射線機高壓或者自動禁止X射線機的輻射。
3.2.8 禁止材料
X射線機管頭內鋪設的X射線禁止材料厚度應符合3.1中對漏射線比釋動能率的要求。
4 使用過程射線防護監測
4.1 職業照射劑量限值
職業照射人員必須進行常規個人劑量監測,並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管理檔案,劑量限值應符合
GB18871—2002中附錄B的要求:
a) 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應不超過20mSv;b) 任何1年中的有效劑量應不超過50mSv;c)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應不超過150mSv;
d)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應不超過500mSv。
4.2 控制區
4.2.1 固定工作的控制區
職業照射人員年平均有效劑量可能為15mSv的區域定為控制區,並加以標記。控制區的劑量率按X射線機的工作時間內確定。控制區標誌應清晰可見,應有紅色的“禁止進入X射線區”字樣。
4.2.2 移動式工作的控制區
在用移動式X射線機進行檢測工作時,按每周總接通時間7.5h計,控制區內有效劑量率不應大於
40μSv/h,大於40μSv/h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控制區的邊界要有標誌,並進行監控。工作人員應在邊界外操作,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應採取措施如利用鉛禁止,使移動式X射線儀器的工作控制區應限制在儘可能小且適度的範圍內。在設立控制區時,應按下列步驟:a) 估計控制區的範圍;b) 確定控制區的邊界;
c) 標明控制區。
不允許在接通X射線機後用測得的劑量率來確定控制區邊界。在第一次工作開始前要根據估計和經驗劃定並標誌出控制區邊界。在第一次工作期間要藉助劑量率測量儀進行檢測或修正。套用繩索或條帶來隔離或由保全人員阻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控制區。所有入口套用警戒牌標明,現場的監視人員應配備有射線監測儀器。應委託專門人員在X射線輻射場前指路。
4.3 監督區
4.3.1 固定工作場所的監督區
職業照射人員有全身照射所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可能高於5mSv/h的區域界定為監督區並加以標記。監督區屬於工作區,標誌應清晰可見,應有橙色的“無關人員禁入X射線區”字樣。
4.3.2 移動工作場所的監督區
在控制區外漏射線空氣比釋動能率大於25μGy/h的區域。
5 使用規則
5.1 防護負責人和防護代理人
X射線儀器的使用註冊者是輻射防護負責人。該負責人應書面委派必要數量的受過正規專業訓練的輻射防護代理人,規定他們在企業內部的職權範圍,並上報審管部門備案。
5.2 指導
使用X射線機的工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輻射防護專業知識。輻射防護負責人應重視對這些人員的首次上崗前及以後的定期培訓和指導。記錄培訓內容和時間。
5.3 劑量檢測
採用審管部門指明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劑量儀對工作人員進行劑量監測(例如用通用的劑量測量儀)。同時審管機關應當要求輻射防護負責人及輻射防護代理人能獨立使用測量儀,能隨時進行劑量監測工作。
5.4 安裝工作
在安裝X射線儀前,應根據預期的工作情況對結構上應有的射線輻射防護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評估和實測驗證。
控制區的通道應滿足下列條件:
———通過裝置能觀察到X射線機的開啟情況。
———能做到在控制器上或在附近通過開關設備緊急斷開X射線機高壓。
———在通道處配置安全裝置(如門接點、光柵),可使所及範圍X射線中斷。如需再重新接通,只能使用接通器。
———通向控制區範圍的通道應有紅色清楚簡潔的詞語標示:“禁止進入X射線區”。
5.5 工作
使用X射線機應遵守本標準和隨機檔案所要求的工作規範,用書面規定X射線工作時的防護要求。例如,允許的X射線束方向、防護牆到X射線機的最小距離、防護牆厚度、最大區域範圍和接通時間以及禁止停留時間或限制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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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犡射線防護用的檔案
5.6.1 隨機檔案
隨機檔案有防護審管部門頒發的X射線機生產許可證,並註明X射線機的主要防護性能。各種結構類型的X射線機防護性能應符合GB18871—2002的規定。
在檔案中應有下列檔案和標誌:a) 批准證件;
b) 專業檢測部門檢驗證明;c) X射線機標誌。
5.6.2 犡射線機使用者應具備的資質
a) 專業知識證明;b) 培訓證明;
c) 劑量測量結果;d) 體檢資料。
5.6.3 犡射線機使用單位應提供的資料
a) 專家的檢驗報告和證明;
b) 使用單位被授權的證明書或證明書的複印件;c) 輻射防護區域平面圖及其作為根據的工作方式;
d) X射線機的操作規程說明,由此得出射線防護措施、允許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參數,必要時可與其他探傷機和附屬檔案的組合;e) 輻射防護標示。
5.7 待批使用犡射線機的條件
當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已經上報當地審管部門但還在待批中的X射線機允許使用:a) X射線機結構是經批准的;
b) X射線機已由一個經審管部門確認的專家檢驗過;
c) X射線防護代理人具備射線防護專業培訓證明,代理人這種專業知識應通過參加被審管部門認可的射線防護班進修並經專業考核而獲得;
d) 其他專業人員應掌握有關射線防護的必備專業知識,應符合5.2、5.6.2的要求;
e) X射線儀器至少應在按規定的期限使用前報告當地審管部門,報告上應附上所允許的結構類型證明的複印件,包括部件檢驗證明、專家檢驗報告、專業知識考察報告、委託書以及X射線防護代理人的射線防護方面的專業培訓證明。
5.8 免批准使用特級防護犡射線機的條件應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a) 特級防護X射線機的結構類型是已批准的;
b) X射線輻射防護代理人具備射線防護方面的專業證明;
c) 特級防護裝置至少在按規定的期限使用前報告當地審管部門,報告上應附上結構類型批准證明、包括部件檢驗證明的複印件、X射線輻射防護代理人在射線防護方面的專業證明。
5.9 免批准使用全防護射線機的條件應滿足下列前提條件:
a) 全防護X射線機的結構類型是已經批准的;
b) 全防護X射線機在開始使用前14日報告當地審管部門,報告應附有結構類型證明書的複印件,包括部件的檢驗證明。
5.10 需要批准的使用
凡更換沒有批准的X射線機關鍵部件(例如,更換一個沒有批准管型的X射線管),這種X射線機
的使用就需要當地審管部門的批准。
6 監測
6.1 監測儀器性能要求
應參照GB/T17150—1997的規定:最小量程為0μGy/h~10μGy/h,能量回響為30kV~
500kV,最大誤差為±30%,讀數回響時間小於15s。應到被授權的計量部門檢定後方可使用。
6.2 監督工作的範圍
6.2.1 監測環境與條件
X射線管與牆的距離應大於2m,且在距X射線管焦點2m範圍內不應存在散射物體。X射線管電壓和管電流為額定值。測點距離按3.1規定。
6.2.2 監測周期
連續使用中的X射線探傷機和攜帶式X射線機1次/年;固定式和移動式X射線機1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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