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5·1吉林通化如家快捷酒店火災
- 發生時間:2011年5月1日凌晨
- 發生地點: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
- 傷亡:10人死亡35人受傷
火災過程,事故回應,火災原因,其他背景,3縱火犯被判死刑,
火災過程
起火的是一棟“L”形建築,共有7層。據了解,該建築地下一層為COCO酒吧,一二層分別為一家美食城和一家名為“NO.1”的KTV,三層以上為如家快捷酒店。
現場目擊者宋師傅追憶說,“起火的時間大約不到夜裡4點,我聽到‘嘭’得一聲響,開始還以為汽車撞牆上了。但是很快我聽見有幾個女人在樓下喊‘救火救火’。我就向那幾個女的喊‘快打119’!就這功夫消防車已經來了。”
逃生者蔣振宇說:“我聽到樓道裡面特別吵和有人喊的聲音就醒了。第一時間發現房間裡有煙,我就意識到可能是著火了,接著穿上衣服。這時候看到已經有消防車過來在一樓救火。”
這時下面有人喊火已經熄滅只是有煙,從西側的樓梯能夠逃生。蔣振宇開了門從樓梯跑出去。
“但是我開門後走了兩步感覺不對,樓道里煙特別大,氣味刺鼻特別濃,雖然濕毛巾捂著口鼻也特別嗆,所以我馬上返回房間,把門關上之後我用濕毛巾和浴巾將門的縫隙全部堵上,同時在視窗繼續呼救。這時候看見消防隊的舉高車雲梯車升起來了,但是他們沒能第一時間救我,而是選擇救六樓和七樓的客人,可能上面的煙比下面還大一些。他們第一時間就把六七樓的客人救下去了。”
蔣振宇說,從被吵醒到安全跑到樓下,一共只有半個小時左右。他出來時發現自己的手在砸窗戶時破了,急救車簡單給他處理了一下。這個時候他看到有傷者不斷地被抬下來,陸續被送往醫院了。
據吉林省通化市人民醫院介紹,通化市如家酒店火災的遇難者多為窒息死亡“我們從一位正在搶救的重症兒童呼吸道里吸出大量黑色炭灰狀物質。”通化市人民醫院副院長喬淑萍說:從凌晨開始,醫院陸續收治了40多位傷員,“這些傷員幾乎沒有一個有燒傷和燙傷,主要症狀是頭暈、噁心、咽喉痛。包括遇難者,儘管身體熏得黑乎乎的,但是沒有燒傷痕跡,主要是窒息死亡”。
通化消防支隊介紹,如家酒店過火面積不大,遇難者以七樓和五樓賓客居多。
正在接受治療的一位輕傷者說,她聽到有人呼喊“著火了”衝出房間後,沒有發現明火,只是感覺煙很大,然後很快失去知覺,醒來後已經在醫院裡了。
火災發生後,通化市委、市政府召開緊急會議,就此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作出全面安排,成立處置火災事故領導小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正在緊張有序進行。
事故回應
如家集團就火災發布說明
通化火災起火點非酒店經營區域
如家集團說明稱,昨天凌晨集團收到酒店失火報告。集團於第一時間啟動應急回響機制,成立專門的事件處理小組。營運長宗翔新先生已趕赴現場,親自領導善後處理工作。
我們對此次事件的發生深表痛心,在此懷著沉痛的心情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表示深深的哀悼和深切的慰問。
經內部初步排查,起火點並非在如家酒店租賃經營區域內。我們將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部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確認,對事故的真實原因和情況作認定。同時,我們也已經並將繼續主動、妥善地處理好後續事宜,為相關人員提供儘可能的幫助和協助。
火災原因
其他背景
如家快捷酒店忽視消防安全由來已久。
2008年,瀋陽市公安局消防稽查支隊二大隊對如家快捷酒店南京北街店進行消防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多處火災隱患,因而警方責令其停業整改,涉嫌偽造“消防許可”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刑事拘留。2009年,“如家”在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上新開設的一家酒店,在沒有取得任何證照,消防也尚未通過驗收的情況下大張旗鼓地開門營業接納顧客。2010年11月,鄭州一如家快捷酒店著火,消防部門出動4輛消防車滅了火,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3縱火犯被判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王健松因與通化市COCO酒吧經理邱某商談酒吧承兌一事未成,而懷恨在心,尋機報復。王健松糾集被告人王祿、李鵬並與王祿預謀毀壞酒吧內的DJ控制台,使酒吧不能正常營業。王祿找到被告人孫井東,孫井東又找到被告人曲龍,曲龍同意以一萬元的酬金實施作案,並找到被告人高延虎。曲龍、高延虎於4月30日晚趕到通化,王祿向二人介紹了COCO酒吧情況,並安排李鵬帶領曲、高二人到酒吧查看現場,購買作案工具。5月1日凌晨3時許,曲、高二人攜帶汽油進入如家快捷酒店負一樓COCO酒吧側門處,將汽油灑在側門附近及下面的台階上,曲龍用打火機點燃後,二人乘坐李鵬計程車輛逃離現場。火勢蔓延至酒吧樓上的南波萬歌廳和如家快捷酒店,致使酒店住宿客人及救援人員10人死亡、2人重傷、6人輕傷、45人輕微傷,南波萬歌廳、如家快捷酒店財物損失180餘萬元。當日上午,被告人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放火,仍應王健松所託,給王祿匯款人民幣1000元,資助其逃跑。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健松為泄私憤,夥同王祿僱傭曲龍、高延虎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致使數十人傷亡,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李鵬明知他人實施放火行為而提供幫助,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王健松、王祿策劃、組織他人放火;被告人曲龍、高延虎積極實施放火行為,曲龍在現場點燃汽油,被告人李鵬積極參與策劃並為放火行為提供幫助,上述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孫井東明知王祿找人實施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多次幫助聯繫作案人員,協商酬金,其所聯繫的人員在毀財過程中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梁春龍明知王祿涉嫌犯罪,而為王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