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北京昌平學校姦殺案

5·19北京昌平學校姦殺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發生時間
  • 發生地點
  • 宣判時間
  • 宣判結果
  • 傷亡情況
案件背景,案發經過,案件傷亡,案件處置,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民事訴訟,

案件傷亡

案件處置

一審開庭

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6歲女生教室遇害案。公訴機關認為,王禕哲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王禕哲實施犯罪時不滿18周歲,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下午3點20分,庭審結束,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新東方男學生在教室殺死女同學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禕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禕哲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禕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禕哲實施強姦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禕哲到案後不如實供述強姦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姦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禕哲所犯強姦罪,酌予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王禕哲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18年2月8日上午9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新東方16歲女生遇害案。

二審宣判

2018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新東方教室姦殺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

2020年9月27日,“新東方教室姦殺案”民事訴訟第二次開庭,李潔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禕哲及其母親承擔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喪葬費等總計超過175萬元,法院將擇期宣判。
2021年5月19日下午,“新東方教室姦殺案”受害人母親李潔收到法院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被告王禕哲和呂某霞承擔該案90%責任,新東方學校承擔10%的責任。鑒於本案中李潔不向新東方學校主張賠償,法院判決被告呂某霞向李潔書面道歉,賠償李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住宿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1500755元。
5·19北京昌平學校姦殺案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