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雲南大學滇池學院,午間休息時間,發生持刀傷人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12雲南大學滇池學院持刀傷人事件
- 時間:2014年5月12日
- 地點:雲南大學滇池學院
- 原因:持刀傷人
簡介,詳情,相關法規,
簡介
2014年5月12日,雲南大學滇池學院,午間休息時間,一男子持刀爬進女生宿舍,將某宿舍女生捅翻在地,具體傷亡正在統計,警方已將該男子控制,120正在急救。
詳情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2014年5月12日下午1點左右,雲南大學滇池學院女生宿舍發生了一起持刀傷人事件,造成兩名女生受傷。
這起持刀殺人事件發生於雲南大學滇池學院女生宿舍6棟,下午1點50分左右,一名男子爬上女生宿舍二樓,用刀行兇。記者從醫院了解到,傷人事件中有2名女生受傷,一人頭部受輕傷,另外一名傷勢較重,已處於失血性休克,醫院正在緊急救治當中。
據該校學生稱,事發在午休時間,男子持刀爬進女生宿舍,將某宿舍女生捅翻在地。警方已經將男子控制住。據了解,這名砍人者為雲南宣威人,傷者之一是他的女朋友,因感情糾紛傷人,滇池學院女生宿舍前門是不允許男生進入的,所以男子從該宿舍後院爬窗戶進入傷人。
相關法規
像5.12雲南大學持刀傷人事件這種,持刀砍殺行兇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