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4日,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隨身攜帶銀元、古幣,想與當地收藏愛好者交流一下。當地工商局接到舉報後,以投機倒把為由將申德林帶回調查,並將銀元、古幣全部沒收。
申德林隨後將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終獲得勝訴,工商局須返還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還被扣押物品時,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願意賠償,但這兩枚被申德林稱為價值不菲的紀念幣到底該賠多少錢成了“無解的難題”。
2015年3月初,洮南市法院再次向申德林送達《終止執行裁定書》,告知其將終止執行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14洮南紀念幣案
- 涉嫌單位:洮南市工商局
案情背景,案情經過,遭人舉報,訴訟經歷,尋寶之路,案情處理,價值難估,關於投倒,案情追訪,雙方說法,執行難度,追究責任,無法鑑定,
案情背景
申德林隨後將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終獲得勝訴,工商局須返還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還被扣押物品時,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願意賠償,但這兩枚被申德林稱為價值不菲的紀念幣到底該賠多少錢成了“無解的難題”。
2015年3月初,洮南市法院再次向申德林送達《終止執行裁定書》,告知其將終止執行案件。
案情經過
遭人舉報
1996年4月14日,申德林前往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作為河南省收藏協會會員,申德林在臨行前帶上了包括祖傳的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在內的不少銀元、古幣,打算在工作之餘與當地收藏家協會的同行進行交流。
申德林入住當地一家小旅店。第二天上午10點左右,洮南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敲開旅店房門,稱有人舉報申德林存在投機倒把行為,並要求申德林配合調查。
申德林在一份手寫的材料中提到,自己被帶到工商局後曾被“刑訊逼供”,隨身攜帶的銀元、古幣等全部被沒收。申德林當時堅持認為,自己沒有交易銀元、古幣,因而不能認定為投機倒把。
申德林說,他曾向工商局的工作人員說明自己是和當地收藏協會會員進行交流,對方可以為他提供證明。此後,吉林省收藏家協會曾開證明稱,申德林只是在參與鑑賞活動。
洮南市工商局並沒有認可申德林的話,也沒有認可收藏家協會的證明。在繳納1000元罰款後,申德林於當天離開工商局。申德林當時的月工資為200多元。
在申德林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留財物通知書》複印件上,記者看到,在扣押物品一欄,清晰列明扣押物品的名稱及數量,其中包括“民國半元紀念幣”兩枚。落款日期是1996年4月15日。
申德林稱,經多方考證,那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價格不菲。“該幣由於文獻失載或者為樣幣,存世量極少,現在僅中國錢幣博物館保存一枚,為無價之寶。”申德林還說,曾有專家告訴他,有位日本人曾在南京以800萬人民幣的價格買走一枚。
訴訟經歷
事後不久,申德林在與工商局幾經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洮南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申德林說,1997年3月,在案件審理期間,工商局將一部分古幣等物品退還給他,並收走《扣押財物通知書》,但兩枚最珍貴的“民國半元紀念幣”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返還財物清單》之列。當時,他用篆書在《返還財物清單》上書寫未收到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並簽字。
申德林說,在此後的數次庭審、舉證期間,他都沒有再見過那張自己簽過字的返還清單。工商局先後提供兩份《返還財物清單》,用來證明已返還紀念幣。因為其中一份沒有申德林簽名,沒有落款日期,另一份具領人一欄標註“拒絕簽字”,所以法院未予採納工商局提供的《返還財物清單》。
在接下來的多年裡,法院多次開庭審理此案。起初,法院不認可申德林的訴訟請求,以證據不足為由,3次判決駁回他的起訴。
申德林認為,自己提出訴訟最有力的證據就是複印了當年洮南市工商局給他、後來又被收走的《扣押財物通知書》。2006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這份證據真實有效,判申德林勝訴,要求洮南市工商局“立即將扣留的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予以退還”。
申德林勝了,但是洮南市工商局始終拒絕返還他的“傳家寶”,法院執行多年未果。
在法院執行期間,申德林曾提出對“民國半元紀念幣”進行估價賠償,但沒有實物無法鑑定,案件陷入“死循環”。
2011年11月,洮南法院就曾宣告終止執行,申德林不服。按照法律程式,他再次起訴洮南市工商局,白城中院於2012年再次判決申德林勝訴,洮南法院又繼續執行此案。
尋寶之路
為了要回自己的“傳家寶”,19年來,申德林幾乎將全部積蓄都用來赴吉林討說法。
申和平說,父親只要攢夠了錢就會上路,僅近幾年的火車票就攢了百餘張。為了省錢,申德林每次都坐硬座往返家鄉和吉林省。近40小時的車程,對於一位老人來說每次都是“傷筋動骨”。每次到吉林,申德林都會選擇廉價小旅館、吃便宜食物。水土不服再加上衛生得不到保障,申德林幾次因急性腸胃炎住院治療。還有一次,申德林的錢包被偷,身無分文的他只得向當地收藏協會求助才得以返回老家。幾名子女拗不過軍人出身的父親,他們能做的就是給父親多塞一些錢。
過去的19年,吉林高院、白城中院、白城檢察院、洮南法院,幾乎所有跟案件可能相關的單位,無不留下申德林的身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提到“半元幣”,連白城法院門口負責諮詢的工作人員都能叫出申德林的名字。白城檢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員說,他明顯感覺到老人身體、記憶力大不如前,“有幾次,他一出門就忘記了我說過什麼,於是又返回來詢問。”
2014年,申德林做了心臟支架手術,身體日漸虛弱,再加上類風濕留下的病根,幾乎無法下床。申德林告訴兒子,他希望有生之年可以重新見到這兩枚半元幣。他甚至叮囑兒子,如果未能如願,子孫要發揮愚公移山的精神,世世代代把這場官司打下去。
案情處理
原告要求提級執行此案
申德林老人現年85歲,為河南省汝南縣百貨公司離休幹部。如今,他的身體每況愈下,近半年更是經常臥床。
2015年3月初,吉林省洮南市法院執行局的兩名法官來到河南省汝南縣,向居住在這裡的申德林送達《終止執行裁定書》,裁定書的落款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
據申德林的兒子申和平介紹,老人當時很生氣,這已經是第二次下發《終止執行裁定書》了。老人很不甘心,覺得自己打贏了官司,卻討不回祖傳的兩枚“民國半元紀念幣”。因為父親的身體狀況不允許,現年58歲的申和平決定放下手頭的工作,替父親跑一趟。
2015年4月9日上午,申和平先來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提級執行申請書》,請求洮南市法院的上一級白城中院提級執行此案。隨後,申和平又來到洮南市法院,遞交了《異議申請書》,要求恢復執行。
白城中院和洮南法院均告知申和平,本案執行的特定物已滅失。依照我國《民訴法》第257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案件執行已終止。法官建議申德林對半元幣進行價格評估,然後重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如果評估價在1000萬以上,可以直接在白城中院立案,如果在1000萬以下,就在洮南法院立案。”白城中院複議處處長周東新對申和平說。
價值難估
網際網路以及古錢幣書籍上很少有“民國半元紀念幣”的相關資料。2015年4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位於天安門廣場西南側西交民巷17號的中國錢幣博物館。在三樓民國錢幣的一個展櫃中,放著一枚民國開國半元紀念幣,那就是申德林所說和自己找不回的紀念幣一樣的紀念幣。這枚銀質錢幣與一元錢硬幣大小接近,錢幣的中央畫著孫中山半身側面肖像,頭像周圍刻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幣”以及花朵圖案,做工精緻。因為展櫃中僅有這一枚錢幣,所以無法觀察到該幣背後的圖案如何。
中國錢幣博物館一位古錢幣研究專家告訴記者,半元幣存量極少,博物館沒有相關文字資料記載,價值很難估計。也有專家懷疑半元幣是非民國政府發行的所謂臆造品(指仿製者根據自己的想像造出了一些歷史上根本就不曾鑄造過的錢幣)。
這位專家認為,民國時期的半元幣價格應該沒有800萬這么誇張。專家還稱,據他了解,在古錢幣領域,如果沒有實物,沒有機構會去做價值評估或鑑定。
此外,專家向記者透露,在古幣評估鑑定方面,專家們水平參差不齊,即使同一枚古幣,專家們評估出來的價值也可能有天壤之別。
關於投倒
據了解,《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由國務院於1987年發布,主要針對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
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廢止部分
行政法規的決定》,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列。國務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案情追訪
雙方說法
2015年4月9日下午,記者與申和平一同來到洮南市市場監督局(原洮南市工商局)。該局政策法規科科長王曉穎曾經做過此案代理人,她堅稱紀念幣已返還申德林。
“法院《終止執行裁定書》中所謂的標的物滅失,是說判我們返還古幣,但我們已經返還了,所以沒有可供返還的標的物。”王曉穎說,當時所有扣押財物均已返還給申德林本人,只是申德林拒絕在《扣押財物返還清單》上籤字。
申和平提出,希望與當時參與辦案扣押物品的工作人員溝通,王曉穎以人已退休,找不到了為由拒絕。
2015年4月10日上午,記者來到白城市人民檢察院,曾經介入此案的申訴處工作人員潘濤告訴記者,事發後,他們曾多次與工商局接觸,可丟失的兩枚紀念幣在保管過程中到底去了哪裡無從考證。“工作人員一口咬定兩枚古幣上交到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洮南支行)了,但銀行死活不承認收到。所以,咱們追究誰責任都追究不了。”潘濤說。
隨後,記者來到中國人民銀行洮南支行,該行辦公室主任程先生告訴記者,聽說過此事,但是當時負責此事的部門早已撤銷,經手此事的工作人員已去世。
“我聽說工商局當時有上交銀元,我們出具了入庫證明,但沒有收到古幣。如果工商局說交給我們了,請提交相關憑證!”程主任表示。
記者從申和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發現,1999年7月16日洮南市工商局在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寫道:“原告稱紀念幣沒有退還給他,純屬無中生有的惡意中傷行為。原告應予以道歉,並立即停止這種非法侵害行為。”
執行難度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處處長周東新對記者說:“法院真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案子),我們到省高院也匯報過很多次,都沒有得到解決。”
周東新說,法院每次到工商局執行都被告知,紀念幣已丟失,無法返還。工商局還表示願意賠償,只要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就向市財政局申請國家賠償。於是法院多次找鑑定機構希望對古幣進行價值鑑定,但鑑定機構表示,沒有原物就無法鑑定價值。“無法鑑定價值,那么法院就沒辦法判定賠償金額。”周東新說。
隨後,記者與申和平一起前往洮南市人民法院,此前負責本案執行工作的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金安寧也表示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金安寧說:“我們是依法辦事,法律里沒有寫明的,就需要向上級請示。卷宗里好多內容都是請示、請示、再請示。請示這種情況該怎么辦,一直請示到最高法。”
據了解,洮南法院也曾多次申請提級到白城中院執行,但均遭到中院的拒絕。
追究責任
金安寧表示,當時,工商局除了最原始的《扣押財物清單》,再無其他記錄,無法查證紀念幣被扣押後的去向。法院也曾懷疑紀念幣是否被工作人員貪污,並將相關材料移交過公安、紀檢、檢察院等部門。
“他們調查後,都沒有(得出)什麼結論。如果檢察院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就要看他給國家和個人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害後果,(如果)這個果不出來,他們的責任就無法界定。”金安寧說。
金安寧還舉例說,如果丟失的紀念幣是假的,或者只值10塊、8塊,那么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最多得到紀律處分。而如果紀念幣價值幾十萬或者更高,那就是犯罪。
工商局出庭應訴時曾提交兩份《扣押財物返還清單》,但都未得到法院的認可,那么工商局是否涉嫌包庇或者作偽證呢?金安寧表示,工商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返還兩枚古幣,但不屬於作偽證。“這僅能說明雙方各執一詞,互相不認可對方的證據罷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民事行政監察廳諮詢顧問李顯冬表示,工商局工作人員在保管扣押財物過程中,造成財物丟失,肯定構成瀆職,但是是否構成瀆職罪確實需要涉案金額的認定等證據。“不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造成當事人受到損失的,要由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李顯冬說。
無法鑑定
如果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需要確定賠償金額,那么沒有實物,該如何對價值進行評估呢?
洮南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金安寧告訴申和平,各個省都有價格認證中心,即使沒有實物,也可能根據紀念幣的市場價值、歷史經歷、文物價值等進行價格評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民事行政監察廳諮詢顧問李顯冬認為,理論上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原告和被告應當選擇一個雙方均認可的價格評估機構,如果原告認可的評估機構與被告認可的評估機構不一致該怎么辦呢,首先法院會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以抽籤的方式選定一家評估機構,對價值進行最終認定。
2015年4月17日,記者向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諮詢得知,價格認證中心一般只對刑事案件中的文物價值進行評估,不接受類似的民事訴訟中的價值評估。工作人員建議類似情況諮詢國宏信藝術品鑑定中心,這是一家被發改委行政許可認定為綜合涉訴訟類甲級價格評估機構。
隨後,記者撥通了國宏信的電話,一位姓韓的主任告訴記者,對於文物來說,如果沒有實物,不予進行鑑定和評估。對於申德林遇到的困局,這位鑑定、評估經驗豐富的韓主任也表示“無計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