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蒼南縣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

4·11蒼南縣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

4·11蒼南縣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是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一起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

經查實,被拐賣兒童均為剛出生不久的嬰兒,人數多達27名,而且每名嬰兒經多次轉手,層層加價,不法分子從中牟利。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拐賣兒童罪,對此案26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4·11蒼南縣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
  • 發生時間:2015年3月29日
  • 地點發生:蒼南縣
  • 嫌疑人數:35名
案發經過,涉案人員,跨省作案,利益鏈條,案件發展,法院審理,

案發經過

2015年3月29日,有民眾報案,稱蒼南縣靈溪鎮雙益小區旁的一老房子內經常傳出不同嬰兒的哭聲,而房主年齡偏大,不像嬰兒父母,懷疑其中有蹊蹺,蒼南警方接警後,立即著手偵查,對該房子進行多日守候,發現房內人員存在拐賣兒童的嫌疑。
2015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內抓獲正在進行拐賣兒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並解救出1名男嬰。

涉案人員

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別扮演著“介紹人”、“撫養人”、“運送人”、“收買人”等角色。這些涉案人員之間不少“沾親帶故”,其中有“情侶檔”、“父子檔”、“夫妻檔”,甚至還有一家五口“齊上陣”。
此次被提起公訴的有26人,其餘9人另案處理。據起訴書顯示,這26人分別來自蒼南、溫州市區、福建、雲南等地,其中年齡最大的79歲,最小的27歲。
在這些被告人中,李某的身份引發關注。據起訴書,李某68歲(2015年),戶籍地鹿城區,職業醫生。
據知情人透露,李某是一名婦產科醫生,曾在溫州市區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工作至退休,後被溫州光明醫院、樂清市白石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返聘,直至案發。
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醫生,她曾在溫州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工作,退休後被其他醫療機構返聘,經她之手被拐賣的嬰兒有4名。

跨省作案

跨省多次轉手層層加價 一男嬰經5次轉手“身價”漲8倍
此案中大部分嬰兒經跨省多次轉手買賣,而且層層加價,主要涉及雲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
據檢察機關指控,經雲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嬰兒,轉賣和加價尤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雲南怒江蘭坪縣花1萬元買了1名男嬰,後以3.8萬元賣給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萬元賣給肖某,肖某加價至7.5萬元又轉賣給章某和朱某,最後朱某以8.3萬元賣給他人。
經查,此案涉及被拐賣嬰兒共27名,每名被拐賣嬰兒因經合夥作案和多層轉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員。對涉案人員的拐賣兒童次數和涉及的被拐賣兒童人數,檢察機關均進行審查予以統計認定。其中,章某拐賣兒童19次,涉及被拐賣兒童19名;朱某拐賣兒童16次,涉及被拐賣兒童16名;李某拐賣兒童4次,涉及被拐賣兒童4名。
被拐賣嬰兒怎么來的?據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嬰兒都是在出生後遭遺棄。對此,檢察機關認為,這僅是被告人單方辯解,對嬰兒來源偵查部門還要做進一步調查,如果還有漏罪行為,則要進一步追責。
檢察機關認為,章某、朱某、李某等26人拐賣兒童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利益鏈條

成交價最低1萬最高近10萬
介紹運送均有“工資報酬”
據指控,此案主犯、現年51歲的蒼南男子章某在2013年找到一條“發財捷徑”——販賣兒童。
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過他人介紹,在青田火車站附近花6萬元買了1名男嬰,同年11月20日以8.6萬元賣給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拐賣兒童中,章某還帶上了女友朱某和兒子。2014年3月,章某帶著兒子和朱某在石家莊花5萬元買了1個出生才1個多月的男嬰。將男嬰帶回蒼南後,章某分別付給朱某2000元、兒子1500元“工資”。
經查,章某等人拐賣的兒童均為嬰兒,其中“成交價”最低1萬元,最高9.8萬元。
另外,在該拐賣兒童團伙的“利益鏈”中,處於“介紹”、“撫養”、“運送”等環節的人員均大多有獲得“報酬”,介紹人獲取介紹費,撫養人、運送人則獲相應工資。

案件發展

經審訊,警方獲取更多線索,之後又相繼在蒼南靈溪、石家莊、上海、雲南等地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1日,在靈溪抓獲陳某等人,解救1名男嬰;
2015年6月17日、7月2日在靈溪抓獲溫某等人,解救2名男嬰;
2015年7月9日,抓獲李某、蔡某(另案處理)夫婦。另外,丁某等人主動向警方投案。

法院審理

成功解救的被拐賣嬰兒應送往福利機構安置
經查,此案中被拐賣的27名嬰兒中有15人獲救,其中解救後寄養在收買人處的有10名,寄養在福利院的有5名。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後,對於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及時送還;對於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並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
溫州市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要求公安機關妥善依法處理被解救兒童,建議將寄養在收買人處的嬰兒均送福利機構安置。目前,此項工作正在協調處理中。
對收買人也追究刑責
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
溫州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員王瑋分析說, 收買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現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變化緣於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簡稱修正案)。
王瑋指出,根據修正案實施前規定,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免責”: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修正案規定了“收買即入罪”: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不過,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王瑋介紹,在量刑方面,現行《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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