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7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
- 外文名: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killing
- 發生時間:2016年3月27日晚上11點50分
- 被害人:蘆海清
- 案發地點: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自習室
- 兇手:滕飛
- 一審開庭:2016年11月21日上午9點30分
- 起訴罪名:故意殺人罪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案件處理,法醫鑑定,事件進展,案件評論,案件後續,
事件背景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點50分,四川師範大學學生蘆海清被室友滕飛殺害。
2015年考入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音樂表演專業的蘆海清2016年21歲,來自甘肅白銀的他,不但與滕飛是同專業的同學,也是同鄉。
事件經過
直到18天后,蘆海清的哥哥蘆海強在網上發布了弟弟遇害的信息和細節。
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被害人蘆海清的哥哥蘆海強首次與犯罪嫌疑人滕剛的母親通了電話。滕母在電話中表示,滕飛有精神疾病,國中和高中曾兩次自殺,都被搶救了回來。
公安機關已為其申請了精神鑑定。“公安局說,一個月後出結果。”
“兒子中學期間患精神抑鬱疾病,高中時還休過學。畢竟有精神病讓人知道了對孩子的未來影響不好,我們沒有告訴大學裡。”滕母回答。
蘆海清和滕飛是老鄉也是室友。
案件處理
法醫鑑定
警方已經做出對川師大殺人案嫌犯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患抑鬱症,對3月27日刑事案件負部分刑事責任。據受害者家屬代理律師陳逢逢稱,蘆家對鑑定結果表示不服,要求再次對滕飛進行精神鑑定。
事件進展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大一新生蘆某某在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連砍50多刀後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現場被警方抓獲。
案件發生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邀請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對嫌疑人滕某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鑑定,鑑定意見是“滕某患有抑鬱症,對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滕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對於鑑定結果,被害人家屬表示堅決不認可,並於開庭前兩次申請重新鑑定。
2016年4月15日,四川師範大學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稱,犯罪嫌疑人滕飛投案自首,已被警方刑拘。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669520元、喪葬費63729.50元、誤工費1.43萬元、交通費4700元、住宿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死者生源地助學貸款8000元,總計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鑑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鑑定。
案件評論
2016年3月27日深夜,四川師範大學大一學生蘆海清因頭頸斷離傷死亡,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同鄉、同學兼室友滕飛。一對從甘肅白銀出發的求學少年,成為一場悲劇的主人公,同樣來自甘肅白銀的民謠歌手張瑋瑋在一首歌《兩個兄弟》里唱過,“兩個兄弟穿著灰色的大衣,坐在星期一的硬座車廂里,這是一輛即將迷途的列車,從下著大雪的石頭城裡開出來”。於兩個家庭乃至整個社會而言,迷途的豈止列車,還有人生,以及對大學生心理、精神狀態遲到的關照與討論。
精神鑑定結果一出,爭議再起。於被害人家屬而言,“不幸言中”的背後,是此前就對精神鑑定表達過的擔憂,擔心嫌疑人“被精神病”從而逃脫法律懲罰。現行刑法第18條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精神病患的刑事責任有多種可能,本案中的“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在《刑法》里,屬於“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須要明確的是,精神鑑定結論對最終司法裁量結果並不具決定性影響,《刑法》中的“可以”意味著專業精神鑑定與司法判斷之間,留有分步驟、各自基於專業獨立裁量的空間。
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滕飛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的作案動機,2016年3月26日,他和蘆海清發生衝突,兩人打了架,隨後兩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蘆海清將前一天打架時破損的衣服扔進了滕飛的垃圾箱。“滕飛在法庭上說,他認為這個行為是一種挑釁,因此動了殺死蘆海清的念頭。”
滕飛在法庭上供述,他當時沒有膽量殺人,在當天下午3點多時購買了菜刀,晚上又購買了4瓶啤酒壯膽。根據監控錄像,當晚11時許,滕飛曾數次經過作案現場進行觀察,隨後將蘆海清叫到自習室殺害。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陳逢逢稱,滕飛在最後陳述的時候說,他殺害蘆海清不對,“請求法庭不要對他心慈手軟”,這句話他說了三遍。
滕飛到底是不是自首
21日下午,陳逢逢告訴北青報記者,當天庭辯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飛是否有自首情節以及滕飛是否具有抑鬱症這兩個方面,其中滕飛是否自首在控辯雙方間引起的分歧很大。
檢方認為,滕飛殺害蘆海清後便讓同學報警,且抓捕時沒有反抗,有自首的情節。但是被害人蘆海清家屬不同意此說法,“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滕飛作案後對同學說‘快報警,不然就再殺一個人’,這是以一種威脅的方式讓同學報警,不具有主觀性和自願性。”
蘆海強給北青報記者展示了親屬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其中蘆海清養父稱根據《受案登記表》和110接處警兩位民警所述《到案經過》顯示,民警到現場後,滕飛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飛在放下菜刀後,仍與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鐘。
因為這些細節,蘆家堅持認為滕飛的行為“不是自首”。
滕飛的抑鬱症意味著什麼
滕飛到底是否因抑鬱症而僅具有部分行為能力,是一審庭審雙方激辯的另一焦點。
2016年5月,滕飛的精神狀況鑑定意見書顯示,其患有抑鬱症,對殺害蘆海清的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在庭審中,為滕飛做精神鑑定的鑑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了出庭作證。受害方律師陳逢逢透過視頻詢問了鑑定人,問滕飛在與蘆海清打架和購買菜刀的時候是否有抑鬱症,“對方回答說有,因為抑鬱症的發生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這是一個持續性的病症表現。”
陳逢逢詢問鑑定人,抑鬱症“是否屬於刑法上規定的精神疾病”,鑑定人稱“屬於”,但他表示是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這本書做出的結論。
案件後續
四川師範大學(簡稱“川師大”)殺人案受害人家屬起訴川師大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在成都開庭,川師大提出反訴。
川師大殺人案受害人蘆海清的養父、養母在訴訟中請求川師大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總計570074.65元(人民幣,下同)。
川師大在民事反訴狀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反訴人蘆海清的養父、養母返還川師大墊付的65395.65元費用,並指出之前墊付的費用是基於當時事故發生的特殊情況,出於人道主義墊付的,反訴人對此筆費用享有追償權。
蘆海清的堂哥蘆海強告訴記者,弟弟去世整整兩年了,在法院他和川師大的代理律師進行了溝通,川師大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所以不接受調解,只接受法官判決。
川師大殺人案受害人家屬認為,川師大將精神病患者招錄為大學生,存在招錄上的審核把關不嚴的過錯責任;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及時發現學生間安全隱患、發現後又不及時隔離處理,而且學生將啤酒和菜刀帶進學校和學習室未被發現和及時處理,存在嚴重安全管理過失;在心理教育方面,未對患有精神病的學生進行及時全面的心理疏導和教育,存在過錯。
“川師大的反訴,在程式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非常不合乎情理。”受害人家屬代理律師陳逢逢表示,在成都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方面,蘆海清養父母總共才判決分得4萬多元,而川師大提出返還65395.65元,也就是說蘆海清在川師大上學期間被認定為精神病患者的滕飛殺害後,蘆海清養父母還要向川師大倒支付2萬元左右,不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