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北京懷柔殺人案

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懷柔區發生持刀傷人事件,一男子因家庭房產糾紛持刀殺死6人,砍傷多人,其家人稱其有精神病史。2015年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子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7北京懷柔殺人案
  • 案發時間:2014年3月27日
  • 案發地點:北京市懷柔區王化村
調查分析,案件背景,案發過程,社會影響,法庭辯論,一審宣判,事件追問,追問一:為何定為故意殺人罪?,追問二:為什麼沒有認定自首?,追問三:患精神病為何判死刑?,事後追訪,辯護律師:儘早干預可避免慘劇,

調查分析

2014年3月27日12時48分,北京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民眾報警稱,懷柔區王化村有人持刀傷人。接報後,特警、屬地分局等警力迅速趕往現場處置並當即將嫌疑人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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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初步調查,嫌疑人趙子輝(男,34歲,懷柔區人,其家人稱該人有精神病史)因家庭房產糾紛,當日中午持刀在村里先後扎傷多人。

案件背景

“內向又暴力,急起來砍人砸玻璃,完事了後悔痛哭流涕”,這是鄰居、家人對趙子輝的評價。趙子輝曾多次對村民實施暴力,還揮刀傷人,最終釀成了慘劇。
1982年生的趙子輝,1990年隨母親改嫁到北京,與繼父共同生活。趙子輝母親說,兒子三歲時患過腦膜炎,但痊癒後沒有後遺症,國中畢業考了汽修專業,一年後輟學了打工,但幾年後發作的癲癇病改變了他的生活,“那時他20多歲,一次突然倒地口吐白沫、四肢抽搐。治療後仍每隔十天八天發作一次,後來更加頻繁,兩三天一回”。
因為有癲癇病,趙子輝開始被打工單位辭退,心態也慢慢發生變化,發病十餘年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內向、偏激、衝動是村里人對趙子輝的一致印象。鄰居說,趙子輝和別人不交往,天天上網,而最近一兩年則開始上村委會鬧,還和鄰居打架。兩三年前因為鄰居用石頭砸門,他出去理論,被對方用棍子打傷了頭,急了拿菜刀去和人拚命,幸虧被人攔住。還有村民回憶,趙子輝在村里鬧了幾次事,2011年因為找工作的事去村委會理論,把村主任女婿砍了;2013年底因沒得到土地賠償到村委會砸過玻璃。事後,趙子輝也會後悔,說自己那股勁上來就控制不住。據悉,趙子輝住過精神病院,也鬧進過派出所,但都不了了之。案發當天,趙母回家後提起申請低保程式複雜,再次激怒趙子輝。他覺得母親跑來跑去被村里難為了,擔心申請不到低保,於是抄起刀衝出去行兇。

案發過程

趙子輝因對社會不滿,為泄私憤,於2014年3月27日12時許,在懷柔區懷柔鎮王化村中多處街道,用尖刀先後扎刺多人,致6人死亡,12人受傷。
據悉,趙子輝患癲癇病和精神病,導致幾次工作不順,被單位辭退,後在家裡依靠母親作清潔工的工資及低保度日。多名村民稱,因患精神病,趙子輝此前時常發病生事,甚至持刀傷人,打砸村委會,但除了年邁的母親外無人照管趙子輝。事發前,他曾聽說低保條件比以前更為嚴格,認為村委會不會再給他低保了,備受刺激,實施犯罪。

社會影響

截至2014年3月27日15時,已造成6人死亡。其餘傷者均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警方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法庭辯論

經鑑定,趙子輝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檢方認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子輝辯護人認為,經鑑定,趙子輝被診斷為器質性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控制能力受損,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同時趙子輝跟隨母親到案應認定為自首,應從輕、減輕處罰。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3·27北京懷柔殺人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未認定此前檢方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子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趙子輝為泄私憤,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六人死亡,多人受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趙子輝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惟指控的罪名與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趙子輝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事件追問

追問一:為何定為故意殺人罪?

對公共安全破壞性相對要小
法院認為,檢方所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在危險性質上相當的行為,即在於能夠一次性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的巨大殺傷力和嚴重破壞性,一旦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趙子輝在公共場所持刀連續捅刺多人的行為雖然也具有相當大的破壞性,但相對於前者而言要小得多,故不具有相當性,也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追問二:為什麼沒有認定自首?

警方已掌握趙子輝犯罪事實
辯護人在案件審理時表示:案發後,趙子輝的母親趕到,勸阻了兒子並報警。後母親帶著趙子輝向村西口走,路上被警方控制,趙子輝並未反抗,應被認定為自首。法院判決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系被公安人員查獲歸案,且公安機關在趙子輝到案前已經掌握趙子輝的犯罪事實,故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追問三:患精神病為何判死刑?

所患疾病對其行為影響甚微
患有精神病的趙子輝被鑑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為何最後仍被判為死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趙子輝實施犯罪時具有辨認能力,其所患疾病對其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甚微,其對18名無辜被害人實施的扎刺行為是在其主觀意識支配下進行的,由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給10多個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和心理負擔,引起當地村民的極度恐慌,趙子輝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事後追訪

辯護律師:儘早干預可避免慘劇

“社會責任缺失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趙子輝的辯護人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雨介紹,根據今年5月的公開報導,目前我國重症精神病人已超過1600萬,住院治療的不超過12萬。另據統計,2011年,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嚴重肇事案件超過萬起,殺人事件更是時有發生。但是,目前我國對精神病的治療卻基本上還在由患者家庭自己負擔,絕大多數患者家庭根本負擔不起高昂的治療費用,更多的是放棄了治療,卻又無力採取有效的監護措施,難免產生危害。“趙子輝正是這其中的一員”。
張雨認為,趙子輝精神疾病村人皆知,案發前早已多次鬧事村委會,但除了其年邁的母親外無人照顧他。民政部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如能早一點干預,使趙子輝的精神疾病能夠接受相應治療,就會避免慘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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