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昭通“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

3·26昭通“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

2020年3月26日,雲南省昭通市一名15歲少女被人持刀和皮帶脅迫賣淫,其不願順從,從五樓跳下受傷。接報警後,龍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與120救護人員將女子送醫院救治,並立為刑事案件偵查。包括兩名未成年人在內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2020年12月14日,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件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11年、8年、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6昭通“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案
  • 案發時間:2020年3月26日
  • 案發地點:雲南省昭通市
  • 傷亡情況:1人受傷
  • 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繞、陳某、洪某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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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組織多名女性在洪某連開設的鑽石商務公寓內賣淫,洪某連介紹嫖客,提成20%。

案件經過

2020年3月26日22時50分許,洪某連介紹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歲)在昭陽區珠泉路鑽石商務公寓賣淫,耿某不願意,施某秀、王某繞和陳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商量後,王某繞使用褲帶、陳某使用刀子對耿某進行威脅,強迫耿某賣淫,隨後,耿某從鑽石商務公寓五樓跳下,施某秀下樓查看,並打電話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聞訊趕到現場後,民警同時到達現場,施某秀還留在現場,王某繞、陳某不知去向。

案件傷亡

截至2020年3月26日,該案件導致耿某1人受傷。

案件處置

2020年3月26日23時26分,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接到民眾報警稱:一名女子跳樓,請求出警處置。接報警後,龍泉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與120救護人員將跳樓女子送醫院救治,並立為刑事案件偵查。耿某在昭通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150天。用去醫藥費190946.65元,經鑑定,須後續治療費28000元。
經查,施某秀除自己賣淫外,還組織耿某、史某(14歲)、金某(16歲),馬某(18歲)在鑽石商務公寓實施賣淫活動,洪某連均容留在鑽石商務公寓內賣淫。
2020年11月19日,該案件在昭通市昭陽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2020年12月14日,雲南省昭通市昭陽區法院對“少女因被逼賣淫跳樓”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認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王某繞系從犯,應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觀點成立,該院予以採納。
法院指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某要求三被告人賠償醫藥費190946.65元,後續治療費28000元,營養費15000元,護理費2025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5000元,鑑定費1800元,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由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因被告人施某秀已年滿十六周歲,且以其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餘訴請無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以下判決:施某秀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處罰5萬元;王某繞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處罰3萬元;被告人洪某連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5萬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繞、洪某連承擔連帶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決生效後一月內給付);駁回原告人耿某其餘民事訴訟請求;作案工具手機2部、刀子1把,皮帶1條予以沒收。

社會評論

“少女被逼賣淫跳樓”是否還有其他受害者和作惡者。就個案來看,該起案件仍有必要推進調查,以真正剷除背後的犯罪土壤和利益鏈。而面對受害者家庭所承受的巨大醫療費壓力,事發當地也應該通過恰當方式給予援手,不能再讓受害者承受二次傷害。(光明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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