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3·10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
- 起因:2010年12月份以來
- 類型:跨國犯罪
- 結果:破獲
案件簡介,詐欺伎倆,協同偵查,監管漏洞,案件特點,
案件簡介
公安部對此案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偵查調查工作,2011年3月10日,海峽兩岸警方決定共同辦案,在此後的三個月時間裡,與高棉、印尼、馬來西亞、泰國等地警方合作,並與台灣警方及時交換情報,多次磋商協調,聯合辦案,共同開展偵查工作。在與台灣警方加強合作的同時,公安部加強了國際警務合作。經縝密偵查,查明詐欺犯罪集團幕後組織者在台灣,話務詐欺窩點和轉賬、洗錢窩點在高棉、印尼等國以及廣東、重慶等地。6月9日上午,海峽兩岸警方與高棉、印尼等國警方開展統一收網行動,成功摧毀了一個特大跨境、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一舉抓獲電信詐欺犯罪嫌疑人598名(其中大陸居民186名、台灣居民410名、高棉居民1名、越南居民1名),搗毀詐欺窩點106處,繳獲銀行卡、電腦、手機等一大批作案工具。
一起驚動兩岸和多國警方的大案成功告破!
“這是公安機關目前偵破的最大規模的電信詐欺犯罪案件!打掉的犯罪窩點數和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數空前。”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白少康難抑激動的心情說,“這再次證明了無論犯罪嫌疑人在什麼地方實施侵害人民民眾利益的犯罪活動,中國公安機關都會將他們緝捕歸案,依法懲處。”
6月11日凌晨,一架來自高棉的飛機降落在福建省廈門市高崎國際機場。60多名大陸犯罪嫌疑人被押上警車。
僅20小時後,另外77名大陸嫌疑人也從印度尼西亞被押送到北京。
2011年6月26日21時許,“3·10”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最後一批27名犯罪嫌疑人從馬來西亞被押解到京。至此,該案168名大陸籍犯罪嫌疑人從國外被全部押解回國。
“以往公安機關抓獲的主要是在一線活動的犯罪嫌疑人,這次則追打到了源頭,重創了團伙根基。”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3·10”案赴高棉工作組組長廖進榮認為,這正是此次行動的最大“亮點”。
詐欺伎倆
“魔”高一尺:一種新型網路犯罪,話務窩點是核心,甚至專門有“劇本組”為詐欺行為進行“編導”
“警官在這裡告訴你,你現在涉及的這個案件牽扯範圍很廣,其中包括地方知名人士以及官員……你親口答應警官!你會配合我們公安局辦案……你不要在這個節骨眼上告知你的家人,否則我們檢察官得知是因為你泄露這個案情導致無法順利逮捕這些在逃嫌疑人的話,還會讓你的家人、朋友被我們檢察官以涉案嫌疑人的身份起訴,你也不想讓他們捲入這場風波吧!”
以上這段煞有介事的話,並非是偵探片裡的“台詞”,而是在“3·10”案中警方繳獲的電信詐欺團伙內部“話務員”《作戰手冊》里的台詞。由該團伙專門設立的“劇本組”編寫。
翻開手冊,內容“周密”得讓人驚訝,甚至還有情景教學:“跨省客戶可能會問你蘇州是哪裡?立場站穩不要心虛直說……”
公安部刑偵局有組織犯罪偵查二隊隊長童碧山解釋說,在這起特大電信詐欺案中,“話務員”往往冒充電信工作人員或執法人員打電話給民眾,騙稱其電話欠費或牽涉入某起金融案件,然後提醒民眾可能是其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盜用,要求配合執法機關調查,還不忘“善意提醒”一句:可撥打114查號台檢驗來電號碼是否是某公安機關。
但很多受害人萬萬想不到的是,正是因為個別不法網路運營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任意顯號技術服務,使來電可任意顯示司法機關的號碼。
“此外,話務窩點還可製造出公安機關接警的背景聲來迷惑民眾!”童碧山說,這些不速來電以假亂真,讓受害人深信不疑,“話務員”就要求他們將錢財轉移到一個所謂的“安全賬戶”上,配合“公安機關辦案”。
而就在詐欺集團“話務組”行騙的同時,提供網路技術支撐的“平台組”正將境外電話號碼變成國內司法機關的電話號碼。負責取款的“車手組”拿著一批銀行卡直奔各地銀行自動取款機,在極短時間內取光“安全賬戶”上的錢。
“電信詐欺屢打不絕,與詐欺手段和方式有關,也與這種新型網路犯罪組織結構有關。”廖進榮指著一張“內部結構圖”講解道:“各個小組分工明確,互相利用,但又相對獨立。所以警方一旦打掉其中某個組織,並不能徹底摧毀團伙,很快就有新人補充進來。各小組內部又呈金字塔管控結構,管理層通過威逼利誘,限制、監視組內成員行動。”
協同偵查
“道”高一丈:“以網收網”,兩岸攜手國際警方開展深度合作,協同偵查,共商謀略,一聲警令,統一合圍網“魚”
近年來,電信詐欺犯罪活動呈現新的特點,一些台灣犯罪嫌疑人為瘋狂地對兩岸民眾實施詐欺,紛紛將撥打詐欺電話和轉取贓款窩點轉移到高棉、印尼、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3·10”案的幕後組織者在中國台灣,話務詐欺窩點和轉賬、洗錢窩點在高棉、印尼等國以及廣東、重慶等地,受害人在中國大陸。
“此案的成功偵破是兩岸警務合作的一個創新突破,也是國際警務合作的一個成功典範。”白少康強調說。
2010年12月以來,重慶、陝西、湖南、福建等地相繼發生多起數額巨大的電信詐欺案件,台灣地區也發生多起民眾被詐欺案件。經警方調查,一個涉及兩岸和高棉、印尼等國的特大跨境、跨國電信詐欺犯罪集團浮出水面。
“要想仗打得漂亮,雙方必須密切合作。”兩岸警方很快達成共識,及時交換情報,切磋會商,聯合偵辦案件。今年5月,雙方又正式派出工作組,趕赴高棉、印尼與當地警方協同辦案。
“由於這屬於新型網路犯罪,偵查工作遇到不少困難。最大的難點就是如何取證、建立證據鏈條。”廖進榮說。當時,廖進榮帶了14名工作組成員到達高棉。
“受客觀條件限制,我們用了最原始的偵查方法。”廖進榮講了一個故事:
有一天,偵查員在餐館吃飯時,突然看到有人來訂了很多套中國餐飲。於是跟蹤到其住處,經過仔細偵查,這正是一個犯罪窩點。
而在印尼,偵查工作遇到一起“意外事件”。
“5月31日,印尼警方在監控一個犯罪窩點時被嫌疑人發現,於是立即行動,抓獲了18名嫌疑人,並決定當晚採取全國抓捕行動,同時向我們徵求意見。”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3·10”案赴印尼工作組組長陳小坤說。
最後經過雙方溝通,達成一致:抓獲的嫌疑人全部馬上釋放,並採取補救措施,不要打草驚蛇。
經過各方艱苦努力,證據鏈條已經充分掌握。
2011年6月9日,統一合圍成功!大陸警方共抓獲26名嫌疑人,台灣警方在台抓獲162名嫌疑人;高棉警方抓獲188名嫌疑人;印尼警方抓獲177名嫌疑人;馬來西亞和泰國警方也同步開展打擊行動,分別抓獲37名和8名犯罪嫌疑人。
“高棉政府高層對我們工作給予了很大支持。尤其是在緝捕行動中高棉警方出動了400多名警力。”廖進榮說,這也是海峽兩岸警方第1次派出聯合工作組前往第三地共同辦案,最終取得雙贏戰果。
“印尼的華人積極主動提供窩點線索,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和幫助,而印尼警方也非常配合。”回憶起這段經歷,陳小坤感慨:“真誠是最好的交流合作方式。”
監管漏洞
深層問題:追款、追責,亟待堵塞監管漏洞,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安全
“目前,大陸受害民眾最關心自己被騙走的錢財到底能不能退回。”陳小坤說。
由於受害人錢財主要都被騙到台灣犯罪集團手上,大陸警方已多次商請台灣警方、法務部門對押回台灣的嫌疑人依法嚴懲,追繳非法所得,返還受害民眾。
據警方透露,此案現已查實的涉案金額有7000多萬元,最終數據仍在進一步偵查統計中。其中涉案金額最大的個案,是重慶市江北區一位楊姓女士被該團伙冒充法院騙走399萬元。
“這些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錢。有的老人一輩子積蓄被騙一空,我們看到也是心疼不已。”陳小坤說,公安部這次下這么大力氣,出動這么多警力,正是懷著對老百姓的深厚感情,要為人民民眾財產安全負責。
他認為,此案也暴露出有關部門的監管漏洞。
比如,網路電話為何能隨意改號迷惑受害人?不法分子怎么就能花幾十塊錢從民工手裡買到一張身份證去銀行批量開卡?這些監管上的漏洞都讓電信詐欺不法分子鑽了空子。
記者還了解到,電信詐欺案件中的追贓減損也存在困難。犯罪團伙往往將贓款迅速通過地下錢莊匯到境外,或通過網上銀行多級賬戶層層轉賬很快分散到世界各地很多銀行卡上,警方拿著法律手續滿世界跑,到處找銀行和通信部門查電話、查賬號,大大增加了打擊成本。
“如果銀行凍結嫌疑人涉案銀行卡,禁止其境外轉賬和提款業務,贓款就無法轉移到境外,犯罪成本增加,很多犯罪行為自然會減少。”陳小坤認為,公安機關只有繼續加強與電信部門和銀行合作,共同堵塞監管漏洞,才能真正從源頭上遏制電信詐欺犯罪高發。
廖進榮則指出了案件背後存在的大量個人隱私信息外漏的問題:“我們在搜查窩點時發現了一摞近1尺高的中國民眾個人信息資料,內容非常詳盡,不光有姓名、電話號碼、住址,還有購房信息等,讓人震驚……”
他說,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各界都要負起責任。
“無論電信詐欺手法怎么翻新,你只要捂緊自己的口袋,別人也沒辦法把你的錢騙走。”廖進榮向老百姓支招,接到可疑電話時,第一時間撥打110向警方進行核實。
據了解,目前,大陸警方正和台灣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全力組織核查、串併案件和追繳贓款等工作,並爭取以這個案件為起點,深挖擴線,進一步摧毀在台灣的電信詐欺組織。
案件特點
一個是作案年齡的低齡化,這些被告人的作案年齡都處於16歲-30歲之間。他們主要是受台灣電信詐欺集團提供的薪酬、往返機票、食宿、旅遊費用等等這些條件的誘惑,前往東南亞國家高棉設立窩點,參與到電信詐欺活動當中。
第二個特點是犯罪模式日趨組織化分工化和專業化,他們都是在台灣電信詐欺集團的糾集和安排下來分工配合,給受騙人打電話,在受騙人將錢存入到指定帳戶以後,再馬上由專人取款,並將現金存入到洗錢帳戶,最終是進入到台灣詐欺集團頭目的指定帳戶中。
第三個是詐欺手段不斷的翻新,這些被告人他們扮演不同的角色,分別冒充我國各地的公安檢察機關、法院、銀行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通過網路電話平台虛擬改號技術,向我國大陸地區不特定的多數人群來撥打電話,虛構被害人名下信用卡涉嫌犯罪,需要對被害人財產進行核查比對等等這些事由,事由最終一步步誘騙被害人進行轉帳或者匯款,來騙取被害人的錢財。